经过了1000多个日日夜夜的努力,她终于回来了。
敢于斗争,善于斗争,才有今天的胜利回家。
如果信念有颜色,那一定是那抹中国红。
她其实已经不是她自己一个人,她现在是胜利的符号,胜利的中国红。
但是我总觉得少了点什么。
因为,那边,两个人回去了。
这两个人是干什么的?怎么回去的?未见报道。
占领舆论宣传阵地,不能失语啊。
我们不说,别人就会乱说。
某国总理在机场接了那两个人。在这之前,另一国的国务卿发推说被我们“任意关押”两年多的俩人要回国了。
“任意关押”?这完全是污蔑,彻底的污蔑。
就算是大家心知肚明的政治性事件,也是要讲程序的。
我们的程序是什么?
我们一直在依法办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现在对方是依照其“暂缓起诉”程序,与当事人签订了暂缓起诉协议后,“依法”解除了对她的非法限制。可以算是讲程序了。
那我们呢?
好像少了这方面的呈现。
我理解大国角力的事情,不能每个细节都公开于众。
但是,要站牢立场,要把正确的事情用正确的方式呈现出来。
难道我们这边放人就是随意放的?如果可以随意放,那不是给人“随意抓”的口实吗?
是要按照某些观点认为的那样,是给这两个人“特赦”吗?
杀鸡焉用牛刀。这俩,还不值得我们拿出“特赦”这么高级别的措施。
我们完全可以是根据中国的法律,依法办事,处理好这两个人的事情。
这个法律,就是中国的《刑事诉讼法》。
不用藏着掖着,中国也是依法办事的。
让中国的法律体面登场,更待何时。
这俩人,一个是一审已经判决,大概率在二审审理阶段;另一个是已经开庭但未判决,属于一审审理阶段。
根据中国《刑诉法》第六十七条,法院审理阶段的案件,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根据中国《刑诉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中,并没有禁止出境的要求。
所以,变更强制措施,允许这俩人在此阶段回国,法律上完全讲得通。
并且,取保候审而已,没有说不构成犯罪。
没毛病。
接下来,继续按照《刑诉法》的规定走流程就是了。
并且,具体用《刑诉法》的哪个程序,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国际国内形势,可选的方案多了。
中止审理、终止审理、发回重审、撤回起诉、缺席审判,都可以用,必有一款适合这俩。
爱她就要大声说出来。
法治,新时代的法治,需要自豪登场!
熟悉刑事诉讼法,很重要。
后记:就在本文形成后的当天(9月26日)晚上,国内主流媒体发布消息,证实了笔者文中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