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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金免税不应有政策性歧视 ——评金精矿作为黄金矿砂免税执行标准的不合理性
    发布时间:2021-10-12 23:18:00  来源:  浏览:8376次

    2021年10月9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明确黄金税收政策中黄金矿砂执行现行金精矿标准的公告》(2021年第79号),规定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再次修订的金精矿标准作为符合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黄金矿砂(26169000.01)执行标准。意即黄金矿砂并非全部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只有符合国家金精矿标准的黄金矿砂,才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中有关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

    我们认为海关对进口黄金矿砂的执行政策不符合销售、进口黄金免征增值税的国家顶层黄金税收政策,且与其他五类黄金伴生矿及含金粗铜的执行政策不统一,对进口黄金矿砂经营者产生了政策性歧视,减损其本应享有的普惠性免税利益。


    一、政策回顾


    2002年9月12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黄金体制改革决定的要求,规定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同年,财政部向海关发出《关于黄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7号),进一步明确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003年4月,海关总署对外公告执行政策《关于对进口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2003年第29号),规定黄金矿砂是指海关商品编号26169000项下的部分货物,商品应符合原冶金工业部金精矿标准YB2430-88的规定,进口时应按商品编号26169000.10(黄金矿砂)申报;26169000项下的其他货物,按商品编号26169000.90(其他贵金属矿砂及其精矿)申报。随着金精矿行业标准YS/T 3004-2011的实施,海关总署发布2013年第16号公告,将2003年第29号公告中金精矿标准YB2430-88调整为新的金精矿(Gold concentrate)标准YS/T 3004-2011。此次2021年第79号公告同样因金精矿标准修订而起,再次将黄金矿砂免税执行标准调整为新修订金精矿标准。

    要评述海关执行政策是否符合国家的黄金税收政策,首先须厘清和比较黄金矿砂和金精矿这两个概念。我们查阅相关资料发现,黄金矿砂并非冶金行业常用名词,其主要出处来自海关商品综合分类表中商品编号26169000.01对应的商品名称。根据税则注释,黄金矿砂是指用于冶金工业中提炼黄金的矿物,且未经非冶金工业正常方法处理的。黄金矿砂实际就是金矿石,协调制度英文注释中矿砂对应的单词ORES即是矿石的意思,根据金矿石(Gold ores)国家标准GB/T32840-2016中的定义,金矿石是商业上能生产出金的任何天然或经加工的岩石、矿物或矿石聚集料,该定义与进出口税则中的注释也是相符的。进出口税则注释中对金精矿的定义是用专门方法部分或全部除去异物的矿砂,这与原冶金工业部金精矿标准YB2430-88中经选矿所得的金精矿的定义也是相符的,金精矿是金矿石经过选矿后含金品位较高的产物。由此可见,协调制度对gold ores(金矿砂)和gold concentrates(金精矿)的注释规定与我国金矿石、金精矿的国家、行业标准定义是一致的,包括金精矿在内的金矿石进口均符合财政部、国税总局制定的进口黄金矿砂免税政策,而海关总署制定的执行政策实际将免税范围缩减为金精矿,并不符合进口黄金矿砂免征增值税的国家税收政策。


    二、关于黄金伴生矿及含金粗铜的海关执行政策介绍


    在财税[2002]142号中,对黄金伴生矿同样规定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制定的执行政策创新运用黄金价值部分免税的申报规定,较好贯彻了国家的黄金免税进口政策。

    海关总署先后制定《关于对进口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2003年第29号)、《关于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享受黄金伴生矿税收优惠政策事宜》(2007年第14号)、《关于进口镍矿砂、钴矿砂、锑矿砂及它们的精矿享受黄金伴生矿税收优惠政策》(2007年第60号)三项政策,对铜矿砂、铅矿砂、镍矿砂、钴矿砂、锑矿砂及它们的精矿中所含的黄金价值部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该系列政策一方面将伴生矿砂、精矿均纳入到免税范围,另一方面创新性运用黄金价值部分和非黄金价值部分分项申报的报关技术,解决了进口环节含黄金成分商品的税收征管问题。2009年,海关总署甚至突破了黄金矿砂和黄金伴生矿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框架,制定了《关于进口粗铜中含金部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2009年第69号),对进口粗铜中所含的黄金价值部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一步体现出黄金进口免税的政策本质。


    三、黄金矿砂的黄金价值部分应予免税


    以上政策分析和比对可以看出,目前海关对主要黄金伴生矿执行实质性的黄金进口免税政策,甚至对进口粗铜中的黄金价值部分也实施免税,体现了政策的日臻完善和精准。然而,海关针对黄金矿砂(金矿石)的早期政策却一直未见调整,实属政策性不平等与歧视,本质上也不符合国家黄金进口免税的普惠性免税政策。

    海关总署此次因应金精矿标准的修订而发布2021年第79号公告,根据我们对新标准的了解,金精矿对金含量的最低标准从标准YB2430-88规定的40克/吨,降低到标准YS/T 3004-2011规定的20克,此次新标准将进一步降低到15克。该修订变化正是反映出金矿资源越来越紧张,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上都是稀缺性资源,国家从战略储备资源和国际货币维系的高度鼓励黄金进口,海关在执行层面更不应该设置门槛,将黄金矿砂(金矿石)排除在免税政策大门之外。

    从操作性看,海关在技术层面完全可以将免税范围扩大到黄金矿砂(金矿石)商品,结合金矿石(Gold ores)国家标准(GB/T32840-2016)中对国外进口金矿石含金量不小于5克/吨的规定,对含金量低于5克/吨的过低品位金矿石照章征税,这才是合法、合理的执行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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