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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海滨:好吧,以后都叫“综合保税区” ——海关特殊监管区速览
    发布时间:2021-10-26 23:07:00  来源:封海滨  浏览:2605次

    (海关法视角下的特殊监管区域速览系列之二)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

    这些名字是否有眼花缭乱之感?

    其实,它们都有一个相同的名字——海关特殊监管区。

    早就想说了,既然这样,为什么不统一叫个名呢?

    其实,已经安排上了。以后,特殊监管区,原则上都统一叫“综合保税区”。

    今天给大家整理整理海关特殊监管区政策的来龙去脉。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由来

    海关特殊监管区是为了适应外向型经济发展要求设立并实施特殊进出口监管政策的区域,由海关实施监管,与境内其它区域之间,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制度发展过程中,先后出现过不同名称,如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不同名称,在政策和功能上,既有重叠,又有区别。仅从名称上看,有的非常相似,例如“保税区”和“保税港区”,仅有一字之差,但具体监管内容上,往往区别很大。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的整合

    从2012年起,针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存在命名不统一,功能重合,政策重叠等问题,国务院开始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整合。这个过程大体分为两个阶段,对应国务院出台的两个意见。

    (一)引导统一命名。2012年10月27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号)指出,国务院先后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存在种类过多、功能单一、重申请设立轻建设发展等问题,要稳步推进整合工作。逐步将现有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及符合条件的保税区整合为综合保税区。新设立的特殊监管区域,原则上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

    (二)刚性统一命名。2015年8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6号)印发。《通知》要求,逐步将现有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及符合条件的保税区整合为综合保税区。新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此后,新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从“原则上统一命名”的引导性要求,转变为强制性要求“统一命名”。并且在整合功能、整合政策、整合管理方面,作了具体要求。

    三、综合保税区的“双高”开放和发展要求

    2019年1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印发。《意见》对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高质量(“双高”)开放和发展提出了要求。

    首次对综合保税区作了“五个中心”的权威定位: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推动综合保税区发展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

    明确海关总署的牵头地位:要继续做好牵头工作,进一步优化区域布局,发挥东部地区创新引领作用,促进中西部地区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提高开放水平。

    再次强调整合提升:要继续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提升,推动符合条件的各类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优化为综合保税区。

    明确综合保税区的先头地位:承接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提出要支持综合保税区制度创新,率先全面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相关改革试点经验。

    四、小结

    综合国务院和海关总署发布的文件、公告,海关特殊监管区,由国务院批准的共有6类: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随着形势的发展,综合保税区成为政策引导、明确的主流形态,并且将是海关特殊监管区未来统一整合后的单一形态。

    根据海关总署统计数据,截至2020年12月,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共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160个。其中,保税港区2个,综合保税区147个,保税区9个,出口加工区1个,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1个。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总规划面积超445平方公里。

    其中,位于粤港澳大湾区的内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共16个,具体如下表:截屏2021-10-26 23.13.55.png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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