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今年初以来部分海关查获了人发走私案件,昆明海关缉私人员称:“近几年来,以人发、假发等各种名义发往山东、安徽等地的快递数量十分巨大。”而“腾冲海关、瑞丽海关,人发的进口数量、业务几乎为零。”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
本文根据人发案件的实际情况,考察人发的加工工序,结合海关人发查获的实际状态,分析进口人发的商品归类及走私罪名认定。
一、人发在不同加工工序中的实际状态:由“团状乱发”到“顺发”,成为假发原料
从人发从人体上梳下来时的“团状乱发”,到“顺发”,到“假发原料”,一般来说经历了三个工序,并且其人发名称也有所不同:
(一)第一工序:拆解整理。
从人体上梳下来的人发是乱成一团一团,称为“团状乱发”,“团状乱发”经过拆解整理工序,成为“按尺寸整理一头齐的发把或发束”,统称“人发档发”。分解流程如下:
1. 拆团。收购的“团状乱发”运到工厂后,第一步就是拆团。拆团就是用锥子将团状头发挑散开,去掉杂物。此步骤仅挑去杂物,挑散团状头发,便于后续整理。
2. 拔发。将拆团后的头发再次去除杂质,再次整理,在拉床上将其整理通顺后,变成两头尖。
3.拉发。将上一步骤拔好的两头尖的人发束在拉床上,拉床上有刻度,可将人发根据长短区分,工人用工具将两头尖的发束分别拉成一头齐。
4.分尺寸整理,捆扎。一头齐的发束根据不同尺寸分好,用绳捆扎。
评价:经过上述加工后的人发,称为“人发档发”,“人发档发”只是经过拆解、按尺寸整理的人发,尚没有按发根、发梢整理。
(二)第二工序:顺头。
顺头工序将第一工序得到的“人发档发”变成“按发根、发梢整理的人发”,简称“顺发”。
顺头需要专门的顺头仪器,且在专门的顺头车间进行,由专业的技术工人进行操作。分解流程如下:
1.机器过发。
工人将上一道整理好的一把齐的发束先在护发素中浸泡,放入机器过发。分别将发根和发梢进行区分,由于发根与发梢中毛鳞片的密度和粗糙程度不同,机器将发梢与发根区分,发梢可通过机器,堆积在篦子处,发根则留在两端。
2.重复机器过发。
经过一次机器过发后,尚有部分发根与发梢没有整理好,这时须重复进行过发,至少三次。
3.人工整理。
经过数次的机器过发后,发梢和发根区分开后,技术工人将人发用梳子发根对发根,发梢对发梢地梳理开,一小捆一小捆用皮筋扎好。
此时扎好的人发为已梳理的人发,简称为“顺发”。经过顺头的人发,已经做到发根对发根、发梢对发梢,所以,比起其他加工方法如“稀疏”“脱色”“染色”“成波纹形”或“卷曲”更加自然、柔顺,最适合作为假发、发套的材料,且加工过程污染最少,制成假发头套的品质也比其他加工方法加工的更好。
评价:经过第二工序“顺头”成为“顺发”后,区分了发根和发梢的人发,与仅仅经过第一工序“拆解整理”的“人发档发”明显不同。顺头后的人发沾水或者在水中也不会打结,凌乱。未经顺头,仅仅梳顺、整理的人发沾水后会打结,头发互相纠缠在一起。
(三)第三工序:配比例, 打发。
配比例、打发在专门的人发打发车间,工人将烘干后一小束一小束“人发档发”根据长短配好比例。配比后开始打发,成为制作假发的原材料。
评价:第三工序是对第二工序的进一步的加工,属于顺头工序的引申、修正。
二、依据商品归类规则的人发归类:未经疏理加工人发,人发废料;已疏理加工人发
经加工的人发成为假发、发套前,在2017年至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有两个税号(即商品编码,下同),分别是0501 0000(可简称为05.01)、6703 0000(可简称为67.03),以下就其商品归类情况进行分析:
(一)税号0501 0000。
根据《税则》,归入税号0501 0000项下的商品品名为“未经加工的人发,不论是否洗涤;废人发”。
根据《税则》第五章章注释,“二、仅按长度而未按发根和发梢整理的人发,视为未加工品,归入税目05.01”。
根据《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以下简称《品目注释》),“05.01 未经加工的人发,不论是否洗涤;废人发”这一品目条文的注释:
“本品目包括未加工的人发,不论是否已洗涤,包括未按发根和发梢整理的平行排放人发,以及人发废料。
本品目不包括经过简单洗涤以外加工(例如,稀疏、染色、漂白、卷曲或为制作假发进行加工)的人发(人发废料除外)以及已按发根和发梢整理的人发(品目67.03,参见该品目的注释)。”
据此,税号0501 0000的人发包括两个状态的人发,一是未加工人发,二是人发废料:
1.未加工人发。这里的未经加工指“未按发根和发梢整理的平行排放”的加工,凡是经过“发根和发梢整理的平行排放”加工的,均已超出“05.01”的范围,不能归入“05.01”。分析如下:
(1)简单洗涤。“05.01”加工范围限于“简单洗涤”。
(2)人发长度整理不影响归类。经过长度整理,但是“未按发根和发梢整理”的,仍然在“05.01”加工范围内,视为未加工品。
2.人发废料。这里的人发废料,明显属于废弃的人发。连简单洗涤也不具备,更不用说经过长度整理,但它可以经由第一工序加工变成发把,从而成为有用之材。
评价:
“05.01 未经加工的人发,不论是否洗涤;废人发”中的“废人发”的正好与本文一“第一工序”前,处于最初状态即“团状乱发”相一致。
而“05.01 未经加工的人发,不论是否洗涤;废人发”中的“未经加工的人发,不论是否洗涤”正好与本文一“第一工序”结束时状态“人发档发”相一致。
(二)税号6703 0000。
根据《税则》,归入税号6703 0000项下的商品品名为“经梳理、稀疏、脱色或其他方法加工的人发”。
根据《品目注释》,“67.03 经梳理、稀疏、脱色或其他方法加工的人发;作假发及类似品用的羊毛、其他动物毛或其他纺织材料”这一品目条文的注释如下:
“除经简单洗涤、清洁或按长度分拣(但未按发根和发梢整理)的人发及废人发(品目05.01)以外,本品目包括经梳理或其他方法加工(例如,稀疏、脱色、染色、成波纹形或卷曲的人发)后用于制须发(例如,制造假发、卷发或假辫)或其他物品的人发。
所称“梳理”,包括将每根头发按发根和发梢进行整理。”
据此,税号6703 0000的商品特征和范围如下:
1.已经梳理加工。所称“梳理”,包括“将每根头发按发根和发梢进行整理。”经“疏理”而制成的人发称为“顺发”。
2.67.03的加工方法不仅仅是梳理加工。还可以包括其他方法加工,例如,稀疏、脱色、染色、成波纹形或卷曲等。
3.上述1.2.的加工方法虽然不同,但是都属于归入67.03的加工方法,这些加工方法是对“05.01”加工方法的超越,进而影响到人发的商品归类,使得67.03与05.01区别开来。
(三)税号0501 0000与6703 0000的区别。
根据上述所引《税则》《品目注释》,税号0501 0000与6703 0000的区别的关键在于有无“经梳理或其他方法加工”,凡“经梳理或其他方法加工”的,即归入67.03,凡没有“经梳理或其他方法加工”的,即归入05.01。最为关键的区别在于是否经过“疏理”,通俗来说就是有无经过“顺头”,经过顺头整理的,就应当归入67.03,没有经过的,还处于从“团状乱发”到“人发档发”状态的,就应当归入05.01。
三、不同人发的商品归类及贸易管理属性
从目前呈现的案情来看,人发案件中的人发大多是第一工序中的“团状乱发”和“人发档发”,而“团状乱发”和“人发档发”,根据上文二,相对应的税号正是“05.01”。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是因为:
(一)无论是“团状乱发”,还是“人发档发”,均未经过“顺头”整理,即“未按发根和发梢整理”。
(二)无论是“团状乱发”,还是“人发档发”,因为“未按发根和发梢整理”,即“顺头”工序,尚不能直接作为假发、发套的原料。
(三)“人发档发”正好对应人发之“未加工品”,根据是《税则》第五章章注释“二、仅按长度而未按发根和发梢整理的人发,视为未加工品,归入税目05.01”。
(四)“团状乱发”正好对应人发之“废人发”,而《税则》《品目注释》有明确的规定。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39号》(关于发布《进口废物管理目录》(2017年))附件1“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第1条所列项即“0501 0000 未经加工的人发(不论是否洗涤);废人发”。因而,人发案件中的“团状乱发”“人发档发”是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要注意的是,第39号公告虽然已废止(2021年1月1日起所有固体废物均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但是“0501 0000 未经加工的人发(不论是否洗涤);废人发”作为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的属性没有改变。
四、回到标题:答案是肯定的
商品归类不同,走私罪名也不同,商品归类区别了此罪与彼罪;不仅如此,还可能因为商品归类不同,而区别罪与非罪:
(一)区别走私罪之此罪与彼罪。
因侵害的法益、行为侵犯的对象不同,在走私人发的情况下,其走私罪名是不同的: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归入税号6703 0000项下商品品名为“经梳理、稀疏、脱色或其他方法加工的人发”的,为涉税人发,走私罪名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量刑主要标准和依据是偷逃税款。
2.走私废物罪。归入税号0501 0000项下商品品名为“未经加工的人发,不论是否洗涤;废人发”的,为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走私罪名是走私废物罪,定罪量刑主要标准和依据是重量。
(二)区别走私罪之罪与非罪。
走私人发罪名不同,也可能涉罪与非罪的界线: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罪与非罪。归入税号6703 0000项下的商品品名为“经梳理、稀疏、脱色或其他方法加工的人发”的,为涉税人发,走私罪名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在偷逃税款达不到刑事责任标准(单位20万元,个人10万元)时,不会触犯走私罪。
2.走私废物罪的罪与非罪。归入税号0501 0000项下的商品品名为“未经加工的人发,不论是否洗涤;废人发”的,为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走私罪名是走私废物罪,在认定走私重量达不到刑事责任标准(如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的情况下,不会触犯走私罪。
3.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也可能构成走私废物罪。在这种情况下,确定商品归类十分重要,既可避免有罪判无罪,也可避免无罪判有罪。比如,走私人发,如果是按涉税走私论,则10万元以上即要负刑事责任,而如果按走私一般废物论,则需重量5吨以上。
举例1,某当事人走私人发4.9吨,计核偷逃税款70余万元,没有其他减轻情节,可能面临3到10年有期徒刑。但是,如果该案人发最终被认定为固体废物,则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举例2,某当事人走私人发60吨,疑为固体废物,没有其他减轻情节,可能面临5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如果该案人发最终被认定商品归类为6703项下的涉税货物,而计核偷逃税款为9.6万元,则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总结语:
回到本文第一段,为什么会出现“腾冲海关、瑞丽海关,人发的进口数量、业务几乎为零”的现象?原来,从缅甸进入我国境内大量的人发极有可能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既然是禁止进口的,正常报关进口就不可能,海关怎么可能有进口记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