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案由:一艘船舶入境后卸下进口成品油,雇请港口某清污公司清洗油污,清污公司完成作业后,将产生的油污水另行装船运走,被海关查扣,并责令申报和交纳关税。清污公司不服,以扣留违法向法院起诉,一审维持。清污公司不服,委托律师提起上诉。
二、争议过程
(一)上诉人观点
上诉人认为,其不是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未参与进出口经营活动,不属于海关监管企业,不受海关管理;其清洗入境船舶货舱装卸作业产生的油污水不属于进口货物,而是船舶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垃圾,不属于海关监管范围,也不受海关管理;海关扣留不属于其监管的油污水于法无据,超越职权,建议撤销被扣货物,发还上诉人,并承担扣留期间的储存费用。
(二)被上诉人观点
被上诉人认为,诉讼标的物源于入境船舶装载的进口货物,入境船舶属于进境的运输工具,其装载的货物属于进口货物,均属于海关监管的对象,故入境船舶装卸过程中产生下脚料、油污水也应接受海关监管,向海关申报,并依法纳税。口岸码头属于海关监管区范围,入境船舶停靠码头卸货后,上诉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处理受海关监管的货物,未向海关申报,未依法缴纳进口关税及海关代征增值税,有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和违法行为,海关已依法立案,并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实施了扣留,有法定职权,符合法定程序,是合法的行政行为,应依法维持。
(三)二审判决
判决结果: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承认诉讼标的物油污水源于入境船舶装载的进口货物的事实,仅对标的物是否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是否应纳进口关税存在争议。根据《海关法》,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是海关监管对象,海关有权实施监管,对应税的进出境货物、物品,海关应依法征收进出口关税;根据《海洋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规定,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经审理查明,本案标的物的油污水源于入境船舶卸载的进口成品油,但国内收货人只是将卸载后的成品油视作自己的货物予以接收,对船舶货舱内的残留油污,国内收货人不再将其视为货物的一部分,故船方有权自行处理;根据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船方既不能将船舶生产作业产生的垃圾直接倒入海洋,也不得将其卸入港口水域,应委托港口认可的专业清污公司进行清洗、取走并作无害化处理。因此,被清污公司清洗作业产生的油污水应视作船舶生产作业产生的垃圾,由清污公司提供专业清洗、运走和处理,清污公司的行为符合海洋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被上诉人无法提供入境船舶生产作业产生的垃圾、油污、装卸货物地脚料等纳入海关监管、应征收进口关税的具体、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据,故认定海关扣留行为无法律根据,确认违法,判决撤销,并责令被上诉人依法返还被扣货物并承担货物被扣期间的储存费用。事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制发了司法建议书。
三、兰迪律师点评
(1)关税的征收对象是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由海关向纳税义务人征收进出口关税。除此之外,进出境运输工具装卸进出口货物后遗留的残渣、废弃物、扫舱地脚不应视为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而应视作运输工具生产作业产生的废弃物,按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理。
(2)船舶不得向海洋排放生产作业产生的污染物、废弃物、压舱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公司负责船舶清舱、洗舱作业等活动,接收和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3)船舶生产作业产生的污染物、废弃物、压舱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属于《海洋环境保护法》管辖范围,不属于《海关法》管理的范畴;进出口工业生产和城市生活中产生的污染物、废弃物、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则属于《海关法》管理的范畴。
(4)尽管入境船舶清舱、洗舱作业产生的油污水与进口货物有关,但其性质上已不再属于进口货物,而应当归类为船舶生产作业中产生的废弃物,按照海洋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应按照海关规定实施海关监管,更不应视为应税的进口货物。
(5)海关监管应严格限定在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及相关人员的范围内,不得随意越线。由于海关违法扣留了本案清洗船舶舱位产生的油污水,海关应承担返还原物,支付仓储费用等赔偿责任。
(6)原告一审败诉,后委托专业律师提起二审,成功反败为胜,其做法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