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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米印度公司应不应该补缴65.3亿税款? ——兼谈海关特许权使用费的估价征税和救济
    发布时间:2022-01-11 15:30:00  作者:黄雪杉 费云  浏览:2056次


    近日,有关印度财政部要求小米印度公司补缴税款65.3亿卢比的消息在媒体上迅速传开。据报道,1月5日,印度财政部在一份声明中称,其在调查发现有逃税行为后,已经向小米科技印度私人有限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向该公司追缴税款65.3亿卢比。 对此,小米回应称,小米在全球范围内坚持合法合规经营,并遵守经营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小米称,此次印度有关部门要求小米补缴的是2017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之间与特许权使用费相关的进口环节税金,与小米近期业务无关,且该官方声明并非最终结果。小米方面还表示,此次的税务问题,根源是各方对进口商品的价格认定存在分歧,对包括专利许可费在内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该计入进口商品的价格,这在各国都是一个复杂的技术性难题。对于这个问题,小米会继续和印度有关部门进行沟通。 

    小米印度公司应不应该补缴这65.3亿卢比的税款呢?特许权使用费是什么?特许权使用费要不要征收税款?由谁来缴纳税款呢?在这里,笔者谈一下特许权使用费的估价征税问题。

    一、海关是如何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

    首先,海关征税前会先审核进口货物申报的成交价格。一般来说,进口货物需要向进口国海关申报并缴纳进口关税。海关在征税前,都要先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世界海关组织》等相关协议,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由海关审查确定,该成交价格包含卖方向进口国境内销售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按照进口国海关估价法规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和间接支付的价款,其基本构成是进口货物运抵进口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但是,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并不等于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海关审查的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相应条件①其中关于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的限制”问题,凡符合相应条件的②,视为进行了限制。关于进口货物的价格是否受到了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问题凡符合相应条件的③视为受到影响。总之,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必须符合一般商业交易惯例。

    其次,海关会对成交价格项目(费用、价值)进行调整。在国际贸易过程中,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与海关估价规定定义的成交价格会有一定出入,这时,海关会根据估价法规定义的成交价格对进口货物申报的价格进行要素调整,将申报的进口货物的价格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相关费用④或者价值计入完税价格

    如果进口货物不涉及特许权使用费,则没有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税款问题;如果进口货物涉及到特许权使用费,则应进一步审查该特许权使用费是不是应当计入成交价格应调整的费用或者价值。
      最后,海关会对涉及的特许权使用费进行审核海关应审查进口货物涉及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与进口货物有关凡符合相应条件⑤之一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如果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应当确定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二是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销售的条件,即:海关确定特许权使用费本身构成进口货物价格的组成部分。

     

    二、小米印度公司要不要补缴特许权使用费税款?

    根据媒体报道,印度财政部表示,小米印度公司向美国高通公司和中国小米移动软件公司支付了特许权使用费,这些费用未计入其进口商品的交易价值中,小米及其合同制造商也未将进口的MI品牌手机及其零部件的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该产品的完税价格进行申报。

    依照媒体引用印度财政部的说法,小米印度公司向美国高通公司和中国小米移动软件公司支付过特许权使用费和许可费,该特许权使用费到底要不要征收关税呢?关键要看是否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小米印度公司向美国高通公司和中国小米移动软件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与印度进口货物有关。如果被认定为与小米印度公司进口货物有关的,则应当补缴税款;反之,如果被认为是无关的,则不应当补缴税款。二是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是否构成进口货物向印度境内销售该货物的前提条件。如果被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印度境内销售该货物的条件,则小米印度公司应当补缴税款;反之,如果被认定不构成印度境内销售该货物的条件的,则不应当补缴税款。三是特许权使用费在进口货物申报时是否已计入完税价格。如果已经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则不应当补缴税款,否则构成重复征税;如果未计入完税价格,则应当补缴税款。在确定应计入进口货物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时,只要有证据证明该特许权使用费本身构成进口货物价格的组成部分,则其金额本身或者金额的确定方法对于上述认定不产生影响。

    另外,如果小米印度公司进口货物涉及的特许权使用费存在以下情形,则不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1)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2)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卖方或者与卖方有关的第三方对买方派出的技术人员进行与进口货物有关的技术培训,如果进口货物的买方支付的培训费及相关费用包含在进口货物申报的成交价格之中,并且费用是单独列明的,海关确定完税价格时应当扣除;如果未单独列明,且海关依照进口货物的买方提供的证据资料无法确定的,海关确定完税价格时不予扣除。

     

    三、小米印度公司如何进行救济

    依照小米印度公司的回应,此次印度有关部门要求小米补缴的是近3年与特许权使用费相关的进口环节税金,与小米近期业务无关,且该官方声明并非最终结果,小米印度公司似乎还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小米方面也表示,此次的税务问题,根源是各方对进口商品的价格认定存在分歧,对包括专利许可费在内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该计入进口商品的价格,这在各国都是一个复杂的技术性难题。那么,小米印度公司应如何救济呢?

    中国和印度都是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海关组织的成员国,都接受世界贸易组织估价协定,两国在海关估价制度和技术上是同源的,但在适用和国内立法转化过程中,由于中国是成文法国家,印度属于判例法国家,在法律制度上,两国有较大差别。这次印度财政部将对小米印度公司补缴税款的决定以向公众宣布予以宣布,已经对小米印度公司的商业信誉产生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假如确实向小米印度公司所说的那样并非终局结果,则小米印度公司仍然有解释说明、陈述申辩、提供证据、复核诉讼等的机会和救济渠道。在这种情况下,在估价技术方面,小米印度公司可借助国内海关律师的专业支持和印度律师熟悉当地法律制度和本土人文的优势,厘清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是否与进口到印度的货物有关,是否构成销售进口货物的条件,是否未申报,是否未计入完税价格,是否应当计入完税价格等估价技术问题,如果经查实确实需要补缴税款的,应当迅速补缴,减轻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在法律程序方面,小米印度公司应当抓住时机,及时提供和补充于己有利的材料、资料和证据,把握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窗口期,积极主张权益,化被动为主动,如果经查实确实不应补缴特许权使用费的,还应要求印度有关方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作出相应赔偿,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印度财政部作出的补税决定是非终局性结果,但通过公开声明方式对外宣布,结合之前的下架中资APP的行动,打压中国在印投资者的意图十分明显。因此,小米印度公司还可以通过主动向我国驻印使领馆反映有关情况,我国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当主动启动反外国制裁调查,如查实印度方面对我海外投资企业存在违反国际法和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的,我国应采取相应反制措施,以维护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注释:

     ①海关审查的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但是进口国法律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销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

    2)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

    3)卖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然有收益但是能够按照海关估价规定做出调整;

    4)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是按照海关估价规定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②关于“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的限制”问题,凡符合以下条件的,视为进行了限制:

    1)进口货物只能用于展示或者免费赠送的;(2)进口货物只能销售给指定第三方的;(3)进口货物加工为成品后只能销售给卖方或者指定第三方的;(4)其他经海关审查,认定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或者使用受到限制的。


     ③关于进口货物的价格是否受到了“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问题,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受到影响。

    1)进口货物的价格是以买方向卖方购买一定数量的其他货物为条件而确定的;

    2)进口货物的价格是以买方向卖方销售其他货物为条件而确定的;

    3)其他经海关审查,认定货物的价格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影响的。


     ④将申报的进口货物的价格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计入完税价格:

    1)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其他佣金和经纪费,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2)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进口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且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

    3)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或者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进口国境内销售的条件的除外;

    4)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销售、处置或者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⑤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1)特许权使用费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或者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

    2)特许权使用费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附有商标、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或者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且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

    3)特许权使用费用于支付版权,且进口货物属于含有软件、文字、音乐、图片、视频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载体的形式,或者含有其他享有版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4)特许权使用费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属于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或者经过轻度加工即可以销售。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或者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应当视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进口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费云 责任律师 费云  / 兰迪海关部
    走私刑辩律师、关税争议解决、海关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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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云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美国特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LLM),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参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化人文特色智库项目,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研究项目等。2020 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参与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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