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说法 > 进出口税与纳税争议解决
    海关估价采用“合理方法”合理吗?
    发布时间:2022-02-09 23:00:59  作者:孙国东  浏览:1527次

    一、案由

    某公司申报进口某型号集成电路一批,海关审查后认为,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其掌握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及国际市场行情,随质疑,公司未作进一步说明,海关以合理方法估价,公司不服,纳税后委托律师申请行政复议。

     

    二、申请人理由

    申报时随附单证及申请复议时提供的付汇凭证表明,申请人申报价格是其为进口货物到境内而实付的价格,符合成交价格条件,应以此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被申请人质疑申报价格的合理性,说明其掌握了与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但估价时未采用相同货物(或者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估价依据不足;被申请人也没有采用倒扣价格或者计算价格估价方法,而是采用最不应该适用的合理方法,理据不足。

     

    三、被申请人观点

    被申请人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合理性提出质疑,申请人未作说明,因此,被申请人有权估价;被申请人提出磋商要求后,申请人也未予理睬,故被申请人有权径行估价;虽然被申请人掌握同型号集成电路的价格资料,但与被估价货物并非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也非相同原产地,不满足相同货物(或者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的条件;被申请人虽然也掌握同型号集成电路的境内销售价格,但无法确定是否境内第一环节按照进口时状态销售的、合计货物销售总量最大的、与被估货物进口同时或者大约同时销售的价格,因而缺乏适用倒扣价格估价方法的条件;被申请人不掌握进口货物境外生产成本、利润、费用等方面客观可量化的数据,因此也不适宜采用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综上,被申请人适用合理价格估价方法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复议结果

    被申请人凭以质疑的同型号进口货物(相同货物)的价格与被估价货物不是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也不是相同原产地,不能满足相同货物估价方法的适用条件,说明其质疑价格合理性缺乏依据,理由不足。复议机关撤销了原估价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五、兰迪律师点评

    海关质疑申报价格需要有“合理”理由

    根据《海关法》、《关税条例》等规定,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价格有怀疑的,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进一步说明,也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纳税义务人账户和资金往来情况,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送样、化验、鉴定,开展价格核查。依照一般人的理解,只要海关对申报价格有怀疑,就可以提出质疑。但实际上,海关不能平白无故地进行质疑,海关质疑申报价格真实性和准确性至少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随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装箱单、运输单证等与报关单不相符的;(2)申报价格与海关掌握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货物、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或者国际市场行情差异较大的;(3)根据纳税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证据,海关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成交价格的;(4)怀疑申报价格真实性、准确性的其他合理理由。也就是说,海关质疑申报价格时虽然不要求达到估价时所规定的充分条件和法定理由,但至少也要有合适的理由,否则就可能跌入武断估价、违背成交价格条件和商业习惯的基本估价原则的陷阱。因此,如果海关连怀疑价格真实性、准确性的起码理据都没有,就无从谈起通过估价来确定完税价格的问题。

    (二)价格磋商是海关估价通常的法定必经程序。

    《海关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海关制发《价格质疑通知书》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四十一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一)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进一步说明的;(二)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海关经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证据,仍然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的;(三)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海关经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证据,仍然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的。本案中,申请人对海关的价格质疑未能提供进一步说明,因此海关有权审查确定完税价格;但海关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未与申请人进行磋商,违反了必经的法定程序,存在明显的程序违法问题。

    (三)海关需要对依次适用的估价方法自证清白。

    《关税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一)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二)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三)与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但应当扣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项目。(四)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五)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

    由于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要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负举证责任,因此,在纳税争议案件的复议期间,海关应当对其适用估价方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负有证明责任。本案中,虽然海关通过依次排除了相同货物、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和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等四种估价方法,来证明其适用合理方法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但由于海关凭以质疑的同型号进口货物(相同货物)的价格与被估价货物不是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也不是相同原产地,不具有海关估价规则规定的可比性条件,也不能满足相同货物或者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的适用条件,说明其质疑价格准确性性的理由都不成立。既然连价格质疑的理由都不存在,就更谈不上进行价格磋商甚至依次适用不同类型的估价方法等问题。

    (四)纳税义务人应对海关的价格质疑提供进一步说明。

    《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海关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时,或者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时,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将质疑的理由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自收到《价格质疑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申报价格真实、准确或者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前款资料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本案中,某公司既对海关质疑未予理会,也未配合海关进行价格磋商,失去了两次与海关进行协调、沟通、解释、说明的宝贵机会,造成海关估价征税,引发纳税争议的法律纠纷,此教训应当吸取。

    (五)纳税争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解决。

    《海关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税条例》第六十四规定,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有异议的,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如果纳税义务人对征税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处理纳税争议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法律纠纷解决工作,因此,纳税义务人最好委托专业律师提供对口的专业法律服务。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当前律师
      孙国东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中文、英文
      电话/微信: +8613902467641
      邮箱:sgd@customslawyer.cnguodong sun@landinglawyer.com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