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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后经加工商标特许权使用费是否与进口货物有关?
    发布时间:2022-04-19 21:19:00  作者:孙国东  浏览:2134次

    一、案情

    I国的甲公司,是进口商、购买方、进口货物(原料)加工方、受权商标特许权使用方。E国的乙公司是出口制造商、进口货物(原料)销售方、商标特许权授权方。甲公司与乙公司不具有特殊关系,非关联企业。双方签署商标特许权使用协议。

    根据特许权使用协议,乙公司授权甲公司在I国使用乙公司所拥有的商标来销售商品;甲公司可以从乙公司进口,也可以从经乙公司同意的其他公司处采购加工商品所需的原料,这些原料进口后,经生产加工,在甲公司经营的商店销售,销售的商品打上乙公司商标。双方还约定,作为商标特许权使用的条件,甲公司须向乙公司支付商标特许权使用费,该费用按甲公司使用进口原料加工成的商品销售后的毛利润的百分比来计算并支付给乙公司。

    经海关稽查核实,甲公司进口货物(原料)须进行加工后才会在商店销售,进口原料不包含有商标、专利或者其他知识产权权益,且特许权使用费指向的是进口后再加工后的商品。

    那么,问题是,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当计入甲公司进口货物(原料)的完税价格之中?

     

    二、如何判断该案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

    是否计入甲公司进口货物(原料)的完税价格之中,本案要解决的是,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与进口货物有关。对于商标特许权使用费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海关审价办法》第十三条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1.附有商标的;2.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3.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

      那么,根据该案的情况,是否属于《海关审价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判断“与进口货物有关”的情形之一,我们对照三种情形分析如下:

      1.是否附有商标根据双方协议,甲公司进口的货物是原料,原料并不包含商标,也没有商标权益;含有商标的是甲公司对于进口原料的再加工之后的商品,商标不是附着在进口原料上。因此,这一情形不具备。

     2.是否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根据双方协议,甲公司进口的货物是原料,而销售的却是对于原料加工后的商品,原料本身并不附有商标、也不具有商标权益。因此,这一情形不具备。

     3.是否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是否在进口时已含有商标好判断。但是关于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问题,根据《海关审价办法》第五十一条轻度加工,是指稀释、混合、分类、简单装配、再包装或者其他类似加工。在判断进口货物进口后的加工是否为轻度加工时,应注意审查加工过程对于商标价值的影响,如果项加工对于商标价值产生了明显影响,例如从通用原料变为成品,则加工不可能属于轻度加工;如果项加工对于商标价值未产生明显影响,只是使用货物状态从运输形式转变为可销售形式,例如,从桶装变为小包装,从浓缩液变为罐装饮料或进行了简单的分类、混合、包装等,则加工属于轻度加工。如前所述,甲公司进口原料时并不含有商标,其进口后的加工是对于原料进行的实质性加工,不符合《海关审价办法》第五十一条轻度加工的定义。因此,这一情形也不具备。

    因此,可以判断,本案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的特许权使用费与从乙公司进口的货物无关。海关稽查的结论也是如此。

     

    三、企业如何应对海关特许权使用费稽查?

    就商标特许权使用费而言,显然《海关审价办法》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当计入完税价格规定的三个条件(一是进口货物方支付的商标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二是该商标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出口方将货物销售给进口方的条件三是该商标特许权使用费没有包括在买卖双方合同的实付、应付价格中只是原则性的,就个案来说,作者认为要准确掌握与判断,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应对工作:

    (一)深研协议,找出关键。

    进口方与出口方的双方协议是调查研究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当计入完税价格的关键材料,尤其其中涉及到的进口货物货款、其他各种费用支付、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都是重中之重。与协议配套执行的相关单证、文件、付款凭证、发票、其他票据等都要全面收集、细致察看、精心调取,有利与不利之处均要有所发现,在可计入与不可计入之间寻求企业利益最大化。在深入、全面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研判。

    (二)贸易全方位疏理。

    在本案呈现的当事者只有进口方与出口方,而在多数海关估价案例中,尤其是特许权使用费、特殊关系交易案例中,不仅仅是进口方与出口方,还可能涉及多个第三方、关联方。企业要善于从分析物流、资金流、通讯流、关系流、单证流入手发现问题,寻找对企业有利的突破点。当然,如果经过调研、分析,判断结果是理应计入完税价格,则应当不失时机地向海关递交报告,同时立足于进出口合规建设,做好未来的进出口税风险防控。

    (三)企业各部门通力协作。

    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征税涉及企业内部部门可能有技术部、财务部、关务部、采购部等,有的大型企业还成立有法务部、知识产权部、合规部等,各部门要运用自身优势通力协作,并与外部专业律师并肩作战,共同瞄准目标、协力工作、以期海关估价的方向与结论有利于企业,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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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国东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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