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成功运用的范例
一、案情
某公司申报进口某品牌某型号汽车轮胎,海关经审查对申报价格有疑问,发出《价格质疑通知书》后,企业说明不能令海关释疑,海关认为成交价格不能确定,遂决定估价征税。在价格磋商过程中,公司委托律师参与,因无法提供与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品牌和型号的汽车轮胎的成交价格,公司另行提供了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型号不同品牌的汽车轮胎价格,海关审核后接受。
二、海关观点
进口货物无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海关可以估定完税价格;海关不能使用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审定完税价格时,可以依次以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合理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本案中,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不能使用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由于无相同货物成交价格资料,故可依法使用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三、公司观点
虽然海关不接受进口货物申报价格,但由于海关认可了公司委托律师提供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公司认为可以接受,不再提出异议。
四、兰迪律师点评
(一)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对企业来说是不得已的减轻负担选项之一。
类似货物,是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的,虽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是却具有相似的特征,相似的组成材料,相同的功能,并且在商业中可以互换的货物。类似货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二是与进口货物具有相似的特征和相似的组成材料,三是与进口货物具有相同的功能,并且在商业上可以互换。类似货物与相同货物的区别在于:相同货物在物理性质、质量和信誉等所有方面都与进口货物相同,允许有微小差异,而类似货物允许与进口货物有相似的特征和组成材料(而不是相同的特征和组成材料),但功能必须相同,衡量标准是在商业上可以互换。本案中,海关无法适用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和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故使用了与进口货物同一生产国生产的相同型号但不同品牌的汽车轮胎的成交价格进行估价,符合与进口货物具有“相似的特征、相似的组成材料”以及具有“相同的功能,在商业上可以互换”的条件,该估价方法合法有效。
(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的估价方法较为接近进口货物交易实际的估价方法。
在无法适用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和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时,可以退而次之使用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六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完税价格定义或者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一)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三)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四)计算价格估价方法;(五)合理方法。本案中,由于公司解释无法排除海关对申报价格的合理怀疑,导致海关认为成交价格无法确定,不适用成交价格估价方法进行征收;由于公司无法提供与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供海关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故也无法适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最终,海关根据公司委托律师提供的类似货物成交价格,适用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与申报价格或者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相比,类似货物成交价格的估价方法仍然是较为接近进口货物交易实际的估价方法。
(三)律师早期介入可以为企业争取更多主动。
本案中,公司在海关质疑价格时,没有及时委托律师,以专业角度对进口货物的交易情况和价格构成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解释说明,导致海关不认可申报价格,进而进行估价。在价格磋商过程中,公司通过律师提供了类似货物成交价格资料,说服海关以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取得完税价格,挽回一定损失,但也造成了一定的时间延误和实际上的金钱损失。如果公司在海关质疑后能及时委托律师介入,从海关法律和估价技术的专业角度进行陈述、申辩,或许可能产生更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