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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犯罪构成特征
    发布时间:2022-06-01 15:25:00  作者:孙国东  浏览:1859次

         论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犯罪构成特征

      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的罪名,与其他走私罪罪名不同,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有其自身的构成特征,本文对此进行分析、论证。

    一、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之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生物安全法》),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国家加强生物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支持参与生物科技交流合作与生物安全事件国际救援,积极参与生物安全国际规则的研究与制定,推动完善全球生物安全治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人类遗传资源包括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等遗传物质的器官、组织、细胞等遗传材料。

    为此,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生物安全,防范生物威胁,与生物安全法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规定了三类犯罪行为:非法从事人体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的犯罪;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犯罪;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的犯罪等。其中,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的犯罪对象即该条例所指人类遗传资源材料

    二、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的管理条件

      根据《生物安全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国家加强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障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安全。国家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享有主权。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的,应当经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批准获得许可。其中:

    (一)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或者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的,应当符合相关条件,并取得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出具的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证明

    (二)对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需要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也可以在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申请中列明出境计划一并提出申请,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合并审批。

    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的,凭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证明办理海关手续。

    通过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之来源分析及进出境监管的内容,国家对于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的管理是非常严厉的,在严格管控下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证明运送、邮寄、携带出境海关验证放行。非经上述合法手续的,不得出境。

    由于提高到了国家安全和生物安全的高度,因而对于非法运送、邮寄、携带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才有了用刑法进行规制的需要。

      三、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的犯罪构成

    透过以上对于罪名来源、管理条件的分析,我们来看看,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的构成条件是怎样的:

    (一)实施了非法运送、邮寄、携带之客观行为

    客观行为表现为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运送、邮寄、携带出境的行为,在海关管理上所谓非法运送、邮寄、携带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不申报或者不如实向海关申报所运送、邮寄、携带人类遗传资源材料

    其中,非法运送,是指通过货物运输方式,将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不申报或者不如实向海关申报”运送出境。非法邮寄是指通过跨境邮递方式,将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不申报或者不如实向海关申报”邮寄出境。非法携带是指通过旅客携带、人身携带的方式,将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不申报或者不如实向海关申报”携带出境。以上三种方式中,既包括经设关地通关出境,也包括经非设关地出境。

    (二)危害后果且情节严重

    危害后果表现为危害了国家生物安全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危害后果,表明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是危险犯。一旦非法运送、邮寄、携带的行为发生,即具有危险的存在,并不要求具有产生这一危害的实际后果,也不需要具体的危险后果。情节严重是与危险犯相适应的情节,是予以刑罚的前提。

    (三)责任形式为“故意”。这一点与所有的走私犯罪相同,主观状态上只能以故意为条件,在此罪中的故意即明知“运送、邮寄、携带的是国家严格管控的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会发生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非明知的情况下,不能成立该罪

      四、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在构成上与其他走私罪之不同

      上文已提到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的来源、构成条件等,结合其处罚,其与其他十二项走私犯罪有着明显的不同,试述如下:

    (一)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的认定不以《海关法》为基础和前提

    从立法的技术上来说,传统的走私犯罪均是行政犯,即其犯罪构成均以行政法(即《海关法》)为依据,刑法并不规定其犯罪构成,无论是涉税走私犯罪,还是非涉税走私犯罪,都是如此。《海关法》第八十二条关于“走私行为”认定与构成的规定就是刑法“走私罪”入罪的来源。而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则不同,刑法直接对此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规定,不依赖于或者说独立于《海关法》。

    (二)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在客观行为上不需要走私行为必备之“逃避海关监管”

    对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的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不需要具备其他走私罪之“逃避海关监管”之客观条件。“逃避海关监管”是一般走私犯罪之客观构成条件,即行为人必须实施“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才能构成。而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只要具备“非法”“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即可,其门槛明显降低。

      (三)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之单处罚金

    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的处罚上,有两档,一是情节严重的”,二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中情节严重的处罚包括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意味着,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有机会对行为人适用单处罚金的独立附加刑。而其他走私罪,除了走私固体废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外,罚金罚都是采取了“并处”的方式。

      五、结束语  

      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是新增加的罪名,由于社会公众认知度,以及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司法机关在依法判定罪与非罪以及进行刑罚时的同时,应当秉持刑罚的谦抑性。对于发生了非法运送、邮寄、携带出境的行为,但是不可能有危险性的,虽然未申报、未如实申报,但有一定正当理由的,以及明显缺少违法性认识的情形,尽量不宜按犯罪处理,或者选择不罚自由刑、只作单处罚金的处罚。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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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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