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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金属关税与非关税贸易管理属性概述
    发布时间:2022-07-13 11:28:00  作者:孙国东  浏览:3440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我国贵金属金、银铂,研究其关税与非关税管理属性,有利于外贸管理机关依法征收关税、实施进出口管理,执法、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准确定性处理。

     

    一、贵金属关税贸易管理属性

    关税是调节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而有效的扛杆。我国对绝大部分进口产品征收进口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是否征收关税、征收多少关税以及如何征收关税,均由国务院决定,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

    (一)进口关税

    从税则的规定来看,贵金属的税则号列、品名、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如下

    金:涉及各种状态的金(粉、片、块)共4个8位税号,其最惠国进口关税税率均为零,进口环节增值税为13%;普通税率1个8位税号非货币用其他半制成品为50%外,其余也是零。

    银:涉及各种状态的银(粉、片、块)共8个8位税号,其最惠国进口关税税率均为零,进口环节增值税为13%;普通税率除了两个8位税号半制成品为50%外,其余也是零。

    铂:铂项下有6个类别(铂、钯、铑、铱、锇、钌),涉及各种状态的铂(粉、片、块)共12个8位税号,其最惠国进口关税税率8个为零、4个为3%;普通税率4个8位税号,其余关税税率在11%-50%不等。

    (二)出口关税

    我国对绝大多数产品的出口均不征收关税。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我国目前征收出口关税的产品税号有106个,而所有银、金、铂出口均没有出口关税。

     

    二、贵金属非关税贸易管理属性

    非关税贸易管理属性,即关税外的贸易管理属性,通常体现为国家对该产品对外贸易的管制制度。贵金属只是相对于贱金属而言,在税则里有明确的区分。国家对于金、银、铂的对外贸易,视进口与出口、品名与加工状态等的不同而不同,以下详述:

    (一)黄金进出口管制

    我国对黄金、黄金制品进出口实施许可证管理。根据《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是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主管部门,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实行准许证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需求,可以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的数量进行限制性审批。列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目录》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口或出口通关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办法1)。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海关凭准许证对黄金实施进出口监管验放。

    (二)白银进出口管理

    我国对白银出口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无论是一般贸易出口,还是加工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出口,经营者须按《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商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对白银实施出口监管验放。

    我国对白银进口不实施管制,无需办理进口许可证件,海关办理正常征税、监管、验放手续。

    (三)铂金进出口管理

    我国对铂金出口有以下两方面的管制措施:

    1.禁止出口。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19号,商品编码71101100未锻造或粉末状铂以及商品编码71101910板、片状铂(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除外)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属于国家禁止出口货物经营者无论以任何形式均不得经营出口

    2.限制出口。除了上述两个8位税号的铂金禁止出口外,其余10个8位税号的铂金,无论是一般贸易出口,还是加工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出口,经营者须按《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商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对铂金实施出口监管验放。

    我国对铂金进口有不实施管制,无需办理进口许可证件,海关办理正常征税、监管、验放手续。

    根据以上疏理,只有两项铂金产品属于禁止出口货物,其他所有贵金属均不在禁止之列,无论是进口、还是出口,均不禁止。

     

    三、贵金属贸易管理属性之重要意义

    确定贵金属的关税与非关税贸易管理属性,以及非关税贸易管理属性中的禁止、限制、自由管理性质,对于海关监管、验放,以及与海关争议案件的有效解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关税决定了其货物的涉税性质

    进出口税收是海关监管、验放的核心。进出口货物是否应征收税款,由税则规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有因失误、未如实申报等原因少交、漏交税款的,要按规定补交税款(在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追征3年);在构成走私的情况下,要面对海关行政调查或追究刑事责任,此时则以偷逃税款为依据和标准,对当事人科以行政处罚或判处刑罚。

    在走私犯罪案件的犯罪对象是涉税货物时,只要不能排除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均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量刑。如黄金、钯金、白银进口,虽然没有关税,但是有增值税,在认定为走私的前提下,当事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二)禁止属性与刑法适用

    在贵金属中,只有两项铂金产品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如果当事人携带、运输、邮寄该两项产品出境、构成走私的,以走私贵重金属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贵重金属罪是以国家禁止出口为前提条件的,在贵重金属不具有禁止出口管理属性的情况下,走私贵重金属罪不能予以适用。

    要强调的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贵重金属”与税则中的贵金属应当一致,并且与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相协调。对于进出口领域的法律适用,刑法的适用标准来源于对外贸易管理的行政法。

    (三)限制属性与刑法适用

    限制属性,排除了禁止属性。限制属性,国家的管理要求是申请办理许可证件,没有许可证件的,海关不予验放,但是这种不予以验放不意味着货物禁止进出口,不能扩大解释为货物属性变成了禁止进出口,只是表明其没有许可凭证、不能获得放行而已。

    如上文所述,黄金、白银并不禁止出口,其他大量的贵重金属也不禁止出口,因而在走私行为认定前提下,当事人之行为不具备走私贵重金属罪的构成条件。而黄金、白银是限制出口货物,则海关仍然可以追究其走私行为之行政责任,予以行政处罚。

    (四)关税属性与限制属性重合

    在同时具备关税属性与限制属性时,贵金属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答案是:依据法律规定。如走私黄金进口,有进口增值税,属于应征进口税货物,当然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仅仅因为是走私,而让黄金的限制属性变成禁止属性,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则与刑法相背离,与海关法相背离。

     

    四、结束语

    进出口货物千千万万,确定其关税与非关税贸易管理属性,要研究分析的问题很多,关键在于依据法律及相应的国家政策来进行。依据法律规定,说越来容易做越来难,而恰恰是因为背离了这一原则,引起了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上的任意性,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还是在于回到法律轨道。

    (本文所引法律法规文件来自“海关法库”)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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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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