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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货物的境内运保费应计入完税价格征税吗?
    发布时间:2022-08-24 16:41:00  作者:费云  浏览:2259次

    近期,兰迪律师事务所海关部接到多宗涉及海关稽查企业漏报境内运保费并追征税款的咨询,本文举一案例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基本案情:粤优公司以全国通关一体化方式向Y海关申报从深圳某口岸入境的进口紫菜一批,申报价格为CIFRMB 100000元深圳,Y海关以申报的成交价格征税放行后,又通过稽查认定,粤优公司存在漏报从深圳到Y城之间的境内运保费行为,并将境内运保费计入完税价格,进而追征税款。

    企业观点:粤优公司认为,根据《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二十七、成交方式:根据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二十八、运费填报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费用。粤优公司认为其进口紫菜以CIF价格术语约定成交方式,申报符合规定;境内运保费不是海关规定进口货物应当申报的项目,不存在漏报问题,更不应当将境内运保费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追征税款。

    海关观点:粤优公司申报进口的紫菜是从香港起运,经境内输入地点深圳,直接运至Y城的,由于进口货物在境内输入地点深圳未起卸,未更换运输工具,而是直接运输至Y城交付给粤优公司或者其指定的客户,粤优公司进口的紫菜不符合“在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的条件,所以粤优公司还应当申报从深圳至Y城的境内运保费,海关计征关税时应当将其一并计入进口紫菜的完税价格。因粤优公司未依法申报,造成Y海关漏缴税款,故Y海关有权依法追征漏报漏缴的税款。

    迪律师观点

    一、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不含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保费。海关估价办法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并且包括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CIF)。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该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并不能据此得出结论:进口货物在货物我国境内输入地点必须起卸,否则就应把该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以后的境内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都计入到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二、境内运保费只存在是否应当从完税价格中扣减的情形,不存在应当计入完税价格的问题。如果进口货物以DDP价格方式成交,价格既包括了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以前的境外运保费,又包括我国境内输入地点以后至目的地的境内运保费,假设境内运保费可以客观量化数据衡量,则海关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包含在成交价格内的境内运保费应当予以扣除;反之,假设境内运保费不能以客观量化数据计算,则海关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成交价格包含的境内运保费不予扣除。本案中,粤优公司进口紫菜以CIF深圳的价格术语定价,其成交价格完全符合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定义,即包含了货价以及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Y海关以该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是正确的;但Y海关在货物放行后却人为地将境内运保费加入完税价格追征税款,违背了关于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定义的规定,是错误的。假设粤优公司进口紫菜的价格还包含了从深圳湾到羊城的运保费,如果该境内运保费可以客观量化数据衡量,则Y海关在确定完税价格时,应当依法扣减境内运保费;如果该费用不能以客观量化数据衡量,则Y海关确定完税价格时,对境内运保费不应扣减。但并不能就此得出以下结论:如果货物没有在深圳卸货,即使货物成交价格只包含运抵深圳的境外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也应当把从深圳到Y城的境内运保费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

    三、按照倒扣价格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境内运保费应当依法扣减而不是计入。根据海关估价办法,进口货物使用倒扣价格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时,应扣减该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如果像Y海关那样,在使用进口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时,将境内运保费计入进口紫菜的完税价格,必然造成各种估价方法之间出现严重的矛盾,即,有的应当计入境内运保费,有的应当扣除境内运保费,如此明显有违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对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范围的限定。

    四、全国通关一体化申报模式推行后,一线口岸应视为进口货物在我国境内的输入地点。全国通关一体化打破了申报地海关与输入地海关一致的传统申报模式,在这种全新的监管和申报模式下,进口货物可以选择向国内任何一个海关(一线、二线口岸)进行申报,而由于取消了进口货物的转关运输,意味着所有进口货物都必须在我国境内输入地点(一线口岸)的海关监管下放行,因而一线口岸应被视为进口货物在我国境内的输入地点。就如粤优公司进口紫菜一样,其向Y海关申报,但货物定价为CIF深圳,粤优公司进口紫菜完税价格中包含的运保费,就应当以货物运抵深圳为限,不应纠结于是否存在起卸,更不应将从深圳到Y城的境内运保费计入到完税价格中去。

    五、起卸不是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境内运保费扣减的标准,是否可以客观量化数据衡量才是关键。因进口货物没有在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而将境内运保费计入完税价格的做法自然是于法无据,理应撤销。而如果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既包含了境外运保费又包含境内运保费,除非境内运保费无法以客观量化数据衡量,否则海关在确定完税价格时,必须依法扣减进口商实付、应付的境内运保费。


    费云 责任律师 费云  / 兰迪海关部
    走私刑辩律师、关税争议解决、海关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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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云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美国特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LLM),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参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化人文特色智库项目,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研究项目等。2020 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参与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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