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无论是办案所涉,还是咨询所及,不少客户常问面对各种各样的关于被公安、缉私要求配合工作、提供材料、说明解释等,多有提到自证走私有罪的问题,在此集中编成八个问答,希望对有关涉案企业和个人有益。
一问:你好,我司是做电子产品加工的,有一段时间我们报关进口的电子配件因国际市场的价格波动,在申报记录上有不同的价格,海关缉私发现了,查扣了现场申报货物,还要求配合提供所有进口报关单及原始发票、发货记录,请问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
答:关于国际市场波动导致价格有升有降,而实际成交价格会有不同,就此情况贵司可以向海关缉私人员说明,提交有关价格波动的材料,及与进口申报货物对应的实际成交的合同、发票、发货清单等材料,同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做好咨询防控。
二问:你好,我通过国际快件运营公司邮递了一些个人物品鞋、服饰等,经查询已到了海关但是没有放行,查询运营公司说是海关在查验状态中,请问海关对个人物品也会查验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海关有权对进出境快件实施查验。海关对进出境快件中的个人物品实施开拆查验时,运营人应通知进境快件的收件人或出境快件的发件人到场,收件人或发件人不能到场的,运营人应向海关提交其委托书,代理收/发件人的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对进出境快件予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三问:您好,我打听到,您是海关事务方面专家,想咨询下:现在全国海关严打,代购国外包裹进来,数量达到多少算红线!如果海关找上门又该如何办?因为我朋友最近就被请进去了,我这边如何预防?
答:关于代购国外包裹,如实向海关申报物品信息(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等),不会有通关风险;如果不如实申报,可能涉及包税通关、低报价格、隐瞒不报甚至伪报贸易方式等违法行为,对于此类行为海关缉私侦查立案线是个人偷逃税款10万元,不以价值作标准。达不到立案线的,海关可能作行政处罚。关于预防事宜,请咨询海关专业律师。
四问、关于代购问题,我从日本官网上购买物品给国内消费者,收取一定的差价,并联系转运公司报关进来,由客户取件,如果海关要求交税,就由客户交,请问这种模式,我会涉嫌走私吗?
答:您所述的模式,还需要更多的材料来进行分析,比如,您所说的国内消费者是否每一个人人作为消费者下的订单,通过什么方式向您下订单的,向海关如果海关要求提供信息时该项信息的来源,以及税收的最终承担者等。
五问:你好,孙律师,我在海关律师网上看到你的,有个问题想咨询下,希望得到你的答复。本人在淘宝有店铺,淘宝店名:KKK。2020年起在淘宝做日本代购,主营日本鞋类,还注册了个体工商户。我们的操作模式为:淘宝买家在我的淘宝店铺下单,然后我们根据买家的需求,在日本网站进行采购,采购后邮寄到转运公司提供的公司地址,由转运公司打包,用EMS快递包裹发给淘宝买家,每个包裹只发一双鞋。我们淘宝店一直是非现货的交易模式,属于预购商品,没有囤货,所有客户都是真实的姓名、电话、地址,客户遍布全国。现在公安说我涉嫌走私,改变贸易方式,做了几次笔录,对我办理取保,要求我配合,继续整理在我在日本网站的购买记录,并予以汇总列表,请问,什么是改变贸易方式,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答:所谓改变贸易方式,应当是伪报贸易方式,是指将本应以一般贸易交税形式进口的货物却选择以其他贸易方式来进口,以达到偷逃应缴税款目的的行为。真实的个人消费者下单购买商品并邮递进境,可以理解并认定为个人邮购物品,本来就不存在贸易形式,因而认定为伪报贸易方式走私值得异议。关于整理记录、数据列表等事宜,应当根据缉私的要求进行,建议做好风险咨询。
六问:我司在2018年至2021年间,向日本购买了不少芯片,是用于自身工厂生产的,购买后我们先发到香港,再转给香港的物流公司,发到深圳工厂、由我司收货,约定是以重量来计费,现在案发,海关要求,配合提供所有购买合同、报关单、原厂发票,并进行整理,请问我们有义务配合吗?
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因此,如实提供证据材料是公民的义务,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是公民的义务。
七问:你好,我因委托物流公司运输货物入境,被缉私机关取保候审,请问这此货物都是网友、微信好友个人向我订购的,我从跨境网站上购买,请问我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走私犯罪?
答:构成走私犯罪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二是造成了偷逃应缴税款的后果。你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要对你购买、通关、物流、通讯、资金、销售的各个环节深入了解,在此基础上对照走私行为的构成条件一一进行分析、评判,从而得出结论。行为模式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会不同。律师深入调研、深入案情、深入交流,熟悉案情,才能提出风险防控的意见。
八问:我因帮别人代购而牵连到一起走私案件中,现在海关只要求我交材料,写材料,听朋友说这叫自证有罪,请问什么叫自证有罪,缉私部门有权要求我这么做吗?
答:通俗地讲,自证有罪即自已证实自己有罪。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因此,强迫自证有罪违法律规定。
在此,提醒相关朋友:凡海关缉私问题,均涉及海关行政处罚或刑事犯罪,遇到该类问题,要第一时间要咨询专业律师,做好自我风险防范的同时,积极配合缉私机关的调查、侦查工作;如果没有参与走私行为,也无需自证清白,更不能自证有罪;凡参与走私行为的,其参与程度、涉案数额、地位作用及各种减轻从轻情节也需要作认真核实,有利的因素要予以重视并充分体现出来。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至今。首倡“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组建海关律师服务团队。多家进出口企业、商会、协会法律顾问。 2022年8月被聘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秉持“绝对专业化”“负责任担当”理念。
擅长办理重特大、疑难涉税涉证走私犯罪、逃避商检罪等海关刑事案件。独自及带领团队办理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走私案件,涵盖石材木材农产品、机电电子、化工医药、贵金属、固体废物、珍贵动物与珍稀植物、玉石珠宝、烟酒、奢侈品等行业,通关方式有一般贸易、保税加工贸易、边民边贸、跨境电商、水客与包税、海外代购、绕关闯关等。尤其熟悉专业有效核减偷逃税款的方法。取得一系列不起诉、减轻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缓刑等成果。
擅长办理海关纳税争议、行政处罚争议等案件,涉及类型有估价、归类、原产地、贸易准入、出口退税以及各类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走私行为处罚等。取得一系列减轻处罚、免予处罚、少征或不征税的成果。
二十年如一日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成为行业领航者。
研究大量实践问题,重点研究推进进出口企业合规建设、海关领域刑事与行政法律风险防范等,有多篇论文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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