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口电子烟的征税对象、税则税目、纳税人
(一)征税对象
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烟具是指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为此,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
(二)税则税目
电子烟进出口税则号列及商品名称见下表:
序号 |
税则号列① |
商品名称② |
1 |
24041200 |
不含烟草或再造烟草、含尼古丁的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 |
2 |
ex85434000③ |
可将税目24041200所列产品中的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设备及装置,无论是否配有烟弹 |
表注: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的税则号列。
②除标注ex的税则号列外,商品名称仅供参考,具体商品范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中的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为准。
③ex表示进口商品应在该税则号列范围内,以具体商品描述为准。
(三)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的企业。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电子烟批发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电子烟进口环节纳税人,是指进口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
二、进口电子烟的适用税率及计税价格
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纳税人生产、批发电子烟的,按照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纳税人进口电子烟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三、进口电子烟的关于进、出口政策
(一)出口退税
纳税人出口电子烟,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二)边民互市
将电子烟增列至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照章征税。
(三)进口填报
通过货物渠道进口电子烟按照第33号公告规定的税则号列征收消费税,其中“不含烟草或再造烟草、含尼古丁的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进口商品编号应填报24041200.00、“可将税目24041200所列产品中的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设备及装置,无论是否配有烟弹”进口商品编号应填报85434000.10。
四、电子烟之旅客携带进境
见下表:
可免税携带旅客类型 |
产品 |
数量 |
其他限制 |
旅客 |
烟具 |
2个 |
没有标识烟液容量的电子烟禁止携带进境。 |
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 |
6个,但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ml |
||
往返港澳地区的旅客 |
烟具 |
1个 |
|
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 |
3个,但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6ml。 |
||
短期内多次来往旅客 |
烟具 |
1个 |
|
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 |
1个,但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2ml |
表注:超出以上规定数量或容量,但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予以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全额征税。旅客带进征税的电子烟数量容量,限制在免税限量之内。
旅客免税携带进境电子烟的总值不计入行李物品免税额度。其他烟草制品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不计入行李物品免税额度。
不满16周岁的旅客,禁止携带电子烟进境。
五、电子烟之邮递进境
通过邮件快件个人物品进境的电子烟按照现行海关总署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现行规定,海关对邮递物品进境有限值要求,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作者:费云,审核人:孙国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