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说法 > 进出口税与纳税争议解决
    以案说法: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争议焦点
    发布时间:2022-11-30 15:23:00  作者:孙国东  浏览:3353次

    关税配额在实践中的适用是目前争议比较多的问题,本文结合案例,列出几个重要的焦点,并提出作者自己的看法。

     

    一、关税配额案例呈现

    案例1:擅自销售保税棉花案。2014大海公司向发改委申请获得《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各一份,公司凭上述关税配额证申领加工贸易手册公司《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申报进口500未梳的棉花,申报税号5201 0000 01公司凭《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申报进口500吨未梳的棉花申报税号5201 0000 80。公司“一日游”方式出口棉纱复进口并交纳关税和增值税完成核销同时公司将上述保税棉花擅自销售,被认定为走私。

    法院判决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走私进口关税配额农产品,按关税配额量外进口适用的税率计算偷逃金额。故本案适用40%的关税税率并无不当,......

    案例2美佳贸易公司凭关税配额证进口大米,将成交价格低报,逃偷税款为150万元。海关按1%计核偷逃税款。原因是:因为进口商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没有虚报数量。

    案例3东粮食品公司办理了加工贸易保税备案,2019年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进口大米1000吨。加工成米粉成品后,申请加工内销,海关按关税配额税率1%征收关税。2020年,海关稽查,认为内销时没有另行申领并提交《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因而漏交税款1000多万元,通知企业补缴。

    以上三案例说明了什么,我们如何看待?作者试作逐个分析。

     

    二、认定走私就排斥适用关税配额税率?

    在案例1中,大海公司被认定为擅自销售走私。大海公司向发改委申请获得《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申报进口未梳的棉花该已进口的保税棉花就是属于关税配额内的棉花。无论是其在国内申报内销,还是复出口,其都是具有税配额性质,其数额也是在关税配额内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第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关税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关税配额暂行办法》来看,认定是否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其标准是:一、前提:申请并获得《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二、条件:关税配额内因此,无论是正常流程中的申请内销,还是违法内销,适用关税税率时,都应当按此标准来进行判断。

    法院判决将擅自销售走私,偷换成走私进口,从而认为本案适用40%的关税税率并无不当”,既是事实认定错误(因为当事人是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合法申报进口的),也违反了罪责刑相统一的刑法原则,对当事人施加了法外的责任。

     

    三、关税配额农产品走私可以是在关税配额内吗?

    在案例2中,美佳贸易公司凭关税配额证进口大米,将成交价格低报,构成低报价格走私。在低报价格走私的情况下,海关在计核偷逃税款时,依法进行计核,适用了关税配额税率。这说明了,涉及关税配额农产品走私的情况下,有关税配额内走私之情形。关税配额内走私,适用关税配额税率。

    关税配额内走私是指没有突破关税配额情况下的走私。美佳贸易公司虽然低报价格构成走私,但是其申报进口大米时持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并且在关税配额内,海关依据《关税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适用关税配额税率是正确的。因而,判断本案例税率适用,仍然离不开适用关税配额税率的两个标准。

    在实践中坚持适用关税配额税率的两个标准其实并不难,难的是固化的思维即走私就应该严惩,就不应该获得优惠,殊不知严惩当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内,而看似享惠其实是不存在的,依法适用才是正道。

     

    四、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时已提交《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内销时还要办理一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案例3中,东粮食品公司办理了加工贸易保税备案,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进口大米并加工成制成品米粉。申请加工内销,海关按关税配额税率1%征收关税。海关这一做法是正确的,是依据《关税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适用关税配额税率作出的行政行为。这一行政行为贯彻的是适用关税配额税率的两个标准,符合两个标准的适用前提与条件的判断。

    而之后的海关稽查结论,则违反了《关税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规定,造成法外适用:

    (一)东粮食品公司进口大米持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东粮食品公司在以加工保税形式进口大米时,已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并获得《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并在进口申报时已向海关提交海关稽查结论罔顾东粮食品公司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进口大米的事实。尽管制成品已申报内销,但是作为原料的大米具有关税配额的身份,是不能被剥夺的。

    (二)东粮食品公司进口大米在关税配额内

    东粮食品公司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进口的大米不仅具有关税配额的身份,且没有超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载明的数量范围,因而,该大米在关税配额内。海关稽查结论罔顾了东粮食品公司所内销大米(内销时是制成品)是关税配额内的事实,将其按关税配额外的农产品看待,是事实认定的严重错误。

    (三)要求企业二次办证没有法律依据

    东粮食品公司进口大米1000吨已经办理并持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这已足以使得1000吨大米以关税配额之身份进入国内市场,而不应当另加关税配额的限制。在涉关税配额农产品加工贸易的情况下,产品进入国内市场(如果内销的话)经过了两个环节,一个是申报进口环节,一个是申报内销环节。如果每个环节都要办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则意味着东粮食品公司进口大米1000吨,要办理两个《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每个关税配额证载明的数量都是1000吨。这导致了1000吨大米进入国内市场花了2000吨配额、多占用了1000吨配额,大大稀释了关税配额之配额,这增加了企业的负担,显然是对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政策的违反,是对企业不公正的违法的行政行为。

    (本文是作者对2022年11月29日“永亮说税”直播课程“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由来及争议”整理而成)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当前律师
      孙国东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中文、英文
      电话/微信: +8613902467641
      邮箱:sgd@customslawyer.cnguodong sun@landinglawyer.com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