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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出口企业如何说服海关接受申报价格?
    发布时间:2022-12-26 12:20:00  作者:兰迪海关部  浏览:1459次

    海关估价的基本原则,是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但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多企业都未能说服海关以其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估价。有时候,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远远超出企业的预期,令其无所适从,经营成本难以预料和控制。那么,企业应如何说服海关接受申报价格呢?

    首先,企业应当如实申报,确保进出口货物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关于商品归类、审定完税价格和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税则号列(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运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原产地、数量等。根据《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收发货人需要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重)量、成交方式、单价、总价、运费、保险费、币制、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等48个申报项目。如果企业未如实申报,或者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问,经价格质疑仍未能排除的,海关可以拒绝接受申报价格,以进口货物成交价格以外的其他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例如,A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由于其申报价格与提供的单证不符,海关对A公司申报价格的真实性表示怀疑,经价格质疑,A公司不能作合理解释并排除海关的疑问的,海关应当不接受申报价格,以进口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估定完税价格。又如,B公司申报进口货物一批,其申报价格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同时期相同货物的价格行情,经海关价格质疑,企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解释,或者该解释仍不能排除海关的疑问的,海关应当另行估价。

    其次,企业应证明其进出口的货物存在销售行为和成交价格

    海关估价中的销售,是指将进口货物实际运入我国境内,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买方为此向卖方支付价款的交易行为。如果进出口的货物不存在销售,自然就不存在成交价格。在国际贸易中,以租借、租赁、易货、寄售、代销、货样、广告品、展览品、来料加工等方式进行交易的进出口货物一般不存在销售,也不存在成交价格。例如,租赁进口的机械设备,进口商C需向货物所有权人支付租金,C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该机械设备,由于C未取得该进口机械设备的所有权,租赁期满后,C应当将该机械设备复运出口,或者按照货物所有权人的指示处理,因此,租借或者租赁进口货物不存在销售和成交价格。又如,进口商D通过易货贸易的方式,以若干数量的服装等日用品换取进口的一批无烟煤,如果只是以货换货,交易双方对货物不进行具体作价,则进口的无烟煤就不存在销售行为,也不存在成交价格;如果交易双方对进口无烟煤的价格有具体的货币作价标准,只是以一定数量的日用品代替等值货币作为交换,则进口货物仍应视为存在销售行为,应以具体的作价标准作为成交价格。收发货人进行海关申报时,应当针对货物的贸易性质和具体交易安排,确定进出口货物是否存在销售;如果存在销售行为,收发货人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如果海关有疑问或者提出价格质疑,收发货人应当及时作出合理解释,提供有关单证,或者进行补充申报。

    再次,企业应证明其进出口货物的交易价格符合成交价格的定义和条件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我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海关估价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例如,E公司进口一套精密仪器,根据合同约定,E公司已向卖方支付了全部货款,但E公司还需另行向该仪器的专有技术持有人支付相当于货款5%的特许权使用费,则E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价格应当包括全部货款和特许权使用费,其中货款是已付价款,也是向卖方直接支付的价款;特许权使用费是应付的价款,也是向卖方间接支付的价款。

    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的条件,是指买方可以不受限制地处置、使用或者转售进口货物,进口货物的价格未受到可以左右其价格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卖方不得从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再获得任何收益,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该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如果进口货物只能用于展示或者免费赠送,只能销售给指定第三方,或者加工为成品后只能销售给卖方或者指定第三方,都会被海关视为对买方使用、处置或者转售进口货物的限制。例如,F公司进口汽车零部件,如果合同约定,F公司只能销售给某汽车组装厂以及指定的4S店,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则说明了F公司使用、处置或者转售进口汽车零部件受到了限制,进口汽车零部件不符合成交价格的条件,海关会拒绝接受申报价格,以其他方法确定完税价格。但如果进口货物只是受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或者受到货物销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则该限制不应视为对成交价格产生了影响。例如,G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汽车,如果合同约定只能在中国内地销售,则对进口汽车销售地域的限制不构成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条件中的限制。影响进出口货物成交价格的条件或者因素很多,最常见的是捆绑销售行为。例如,H公司的进口医疗设备,合同约定进口商H公司必须每年购买与之配套的一定数量的试剂作为条件,则该搭售行为构成了影响进口医疗设备成交价格的条件,使进口医疗设备的成交价格受到了影响而难以确定。此外,进口货物的卖方不能从买方使用、处置或者转售货物中取得任何收益,除非该收益可以客观量化数据进行调整。例如,J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印有迪士尼卡通形象的儿童服装一批,除了进口服装的价款外,进口商J公司还需按照每件衣服1美元的标准向迪士尼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迪士尼公司从进口商销售进口服装获得的转售收益(即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客观量化数据进行衡量,应视为进口儿童服装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进行申报。又如,K公司进口某品牌电饭锅,K公司除了支付货物价款外,还应当根据国内销售情况向卖方支付国内销售价款2%的转售收益,则该转售收益应当作为进口电饭锅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另外,合资企业的股权收益是该企业股东的分红,与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任何关系,不构成进口货物的转售收益,不属于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

    此外,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成交价格调整项目涉及费用或者价值的客观量化数据资料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包含两个组成部分:一部分是卖方向我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价款,另一部分是按照价格的调整项目进行调整后的价款。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的调整项目,是指依据海关估价规定应当计入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或者从成交价格中扣减的货物或者服务的成本、价值或者费用。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海关以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除了审查认定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符合成交价格定义和条件以外,对存在价格调整项目的,还应当依照估价规定对构成成交价格的货物或者服务的成本、价值或者费用进行计入或者扣除的调整,使其符合完税价格的标准,并最终确定完税价格。如果进口货物存在价格调整项目,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价格调整项目的成本、价值或者费用的客观量化数据资料;否则,海关可认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在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以其他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例如,L公司进口某品牌精密数控机床一台套,经海关提出价格质疑,仍未能提供其向卖方代理支付的销售佣金以及未包含在交易价格中的包装容器费的相关凭证,海关未接受其申报价格,以其他方法确定完税价格。又如,M公司进口一套人造石生产线,交易价格包含了境外考察费、操作培训费以及安装调试费,但由于M公司未能向海关提供相关服务的成本、费用以及价值的相关凭证,海关未将上述成本、费用以及价值从进口人造石生产线的成交价格中扣除。

    最后,企业应当证明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未影响成交价格

    特殊关系是指进口货物的买卖双方是同一家族的成员,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或者存在商业上的控制关系。具体特殊关系的买卖双方之间进行的交易也称关联交易,具有特殊关系的买卖双方进行交易,可能会因规避税收、转移风险而进行价格操控,使交易价格违背市场规律,也称转移定价。海关估价应以没有特殊关系的买卖双方之间在充分市场竞争条件下达成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因此,企业应当向海关证明其进出口货物的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未影响成交价格,否则,海关有权不接受申报价格而另行估价。例如,N公司是进口货物卖方的子公司,如果N公司能向海关证明其申报价格与卖方向无特殊关系买方销售相同进口货物的价格非常接近,则海关就可以认为该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另一方面,如果海关经审查认为进口商N公司申报的成交价格符合一般商业惯例,也可以确定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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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国东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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