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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发应对 解疑释惑|2022年兰迪海关律师团队咨询答疑精选
    发布时间:2023-01-18 12:09:00  作者:陆怡坤  浏览:889次

    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体系,社会公众在未接受专业训练之前尚且难以理解与之相关的概念,遑论正确地找法、用法。学贵有疑,有疑则进。当大众意识到其面临的法律问题难以独力应对、并决定诉诸专业人士时,问题距离解决已不远。只是,社会公众何以在茫茫网络中觅得有效信息?这是长久得不到纾解的痛点

    中国近代教育家罗家伦曾言:“真理是不应埋没的,是要发表的。”

    兰迪海关律师深感传播专业知识的重任在肩长期以来,通过电话咨询、网站留言和线下交流等多种途径收集与海关通关法律事务相关的各类疑难问题,逐一进行整理和解答,并最终以问答的方式呈现于海关律师答疑栏目中。2022年间,海关律师发布答疑便达到八百余篇,总阅读量达20万次深受进出口贸易从业者、进出境旅客的密切关注,为大众寻求优质海关法律咨询“最后一公里”铺筑通途。

    本着从实践中来、服务于实践之宗旨,兰迪海关律师团队基于海关律师网平台、绝对专业化的律师团队,积极开创海关现场应急处理法律服务产品,以期解决大量通关咨询疑难,为客户提供应急事项服务、并公开应急事项服务电话0755-2532 7077海关现场应急处理法律服务产品涵盖进出口通关中的所有风险事宜,包括事前风险评估、事中风险防范、事后争议处理等等。

    本微信公众号将优选过去一年间较具典型意义的咨询答疑予以推送,以供各位参考。


    以下内容呈现以责任律师姓氏笔画为序。

     

    王亚萍  海关争议解决/出口管制合规/全球贸易合规

      问题一宠物专用的医疗器械进口,是否需要医疗器械注册证/备案证

      问题描述进口产品为兽用针头/兽用注射器/兽用皮肤缝合器/兽用皮肤缝合拆针器等,专门为兽用的医疗器械,税号9018项下的,是否需要医疗器械注册证/备案证

    海关律师答疑: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修订》第一百零三条 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的是:

    (一)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

    (二)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

    (三)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

    (四)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

    (五)妊娠控制;

    (六)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

    国家监督管理(包括注册与备案管理等)范围的医疗器械,均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兽用医疗器械不在该管理范围内。因而,无需办理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


      问题二:进口维修用零配件可以免办3C吗?

      问题描述您好,我司是机器设备销售公司,运营模式是海外全进口机器,经中国分公司销往中国客户,目前我们需进口部分零件用于已销售机器的维修,这些零部件中部分涉及了3C证书的监管条件,请问这些零部件是否可以申请免C进口?

    海关律师答疑:您好,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产品检测,经批准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并按照申报用途使用:

    (一)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三)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五)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六)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七)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八)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者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九)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其中第三款以维修为目的进口零配件符合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即免C的条件。


      问题三:个人物品邮寄回国缴税

      问题描述从日本邮寄自己的日常旧衣服和鞋回国 缴税有点多可以申请少一点吗?

    律师答疑:你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的公告》,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但是,海关对于邮递进境物品是有数额限制的,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日本邮寄过来的个人自用衣服和鞋子,若包裹含有2件或2件以上货物,邮寄1千人民币以内价值的货物按个人物品申报,价值超过1千人民币按普通货物进口缴纳税金。

    目前没有对日本邮寄的个人自用日常旧衣服、鞋的减免税政策。


      问题四:进料成品退换

      问题描述多本手册出口的同一个产品,进料成品退换,是否可以集中在某一本手册中做?

    律师答疑:你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7号修改发布)第二十七条  经营企业进口料件由于质量存在瑕疵、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原因,需要返还原供货商进行退换,以及由于加工贸易出口产品售后服务需要而出口未加工保税料件的,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已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进行退换。

    在实践中,对进料加工正在执行的手册或电子帐册项下出口成品因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退运进境,经加工、维修或更换同类商品复出口时,允许企业凭成品退换合同在同一手册或电子帐册项下按“成品退换”方式进行管理;需要满足成品退换时,应先按“进料成品退换”方式进口原已出口的不符合品质、规格要求的成品,再出口品质、规格符合要求的成品。同一手册(帐册)的成品退换申报的进出口监管方式应当对应,数量、金额应当一致。

    因此,需要在分别在原手册下做进料成品退换(4600),数量/金额需要一致。


      问题五:美国出口管制的UVL清单的移除程序是什么?

      问题描述你好,美国出口管制的UVL清单的移除程序是什么?

    海关律师答疑:你好,通过进行许可前检查(以下简称PLC)或转运后查验(以下简称PSV),BIS能够验证核实实体作为最终用户、收货人或出口、再出口、转让交易方的真实性后,将把该实体从UVL中移除。

    申请移除的实体通过邮件以书面形式向BIS提交申请,要求BIS将其从清单中移除,负责出口执法的副助理部长将审核提交的信息,进行评估,最终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结果。

     

     

    孙国东  走私刑事辩护/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合规

      问题一:在边境区域购买物品会涉嫌走私吗?

      问题描述你好,我这几年去珠海与澳门边境那里,向一些进境旅客购买了化妆品、医美产品、香烟、手表等,近来有几个朋友告诉我海关在查,要做好准备应对,请问这样的购买也会是走私吗?

    在边境区域购买物品本身与走私违法没有必然关联。这里要注意的是,如果明知对方是走私行为人而向其购买走私进口物品,可能构成间接走私行为。请参阅《走私违法,购买走私货也违法?》一文。


      问题二:境外交易会有触犯中国海关法吗?

      问题描述你好,我有一个朋友,这几年因为回不了国,就在国外做生意,将一国的产品卖到另一国家去,其中还包括固体废物,我知道固体废物是不能卖到中国的,但是他没有卖到中国,请问他的这种行为是否会违反中国海关规定?

      海关律师答疑:你好,在国外从事的贸易活动,不在中国关境内,与中国进出境无关,不适用中国海关法。因此,您所述朋友的行为不会违反中国海关规定。


      问题三:以能通过海关审价的价格报关就是有主观故意吗?

      问题描述你好,我一位朋友的公司做代理进口业务,在几起牛皮案件中,他的角色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来报关进口,用来申报的价格是委托人给的,他去打听了一下,能够通过海关审价,这样他就以委托的价格报关,进口税由委托人承担、实报,请问这种情况是否走私?

      海关律师答疑:根据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您的上述描述,您的朋友在此案中的角色是进口代理、报关代理,如果仅仅是以能通过海关审价的价格报关就判断其有主观故意是武断的做法。正确判断低报价格走私的主观故意之必要条件是知道进口货物的真实价格,在不明知或应知真实价格的情况下,均不能认定为明知之主观故意。


      问题四:如何防范进口贵金属矿砂是固体废物?

      问题描述你好,我司在国外考察时发现有的矿厂,生产过程中,会有一些副产品如贵金属矿砂等,这些可以提炼利用,请问这样的产品进口时会不会有固体废物风险,如何有效防止?

      海关律师答疑:我国从2021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固体废物进境。所有进口货物如果有涉及固体废物可能性的,在采购进口前均要做好评估、分析,最好做样品鉴定(由合法有资质的机构),再向海关咨询,否则不应当进口;如果不做好事先预防,将会有被鉴定为固体废物并立案调查的风险。


      问题五:邮寄进境物品也执行免征额的规定吗?

      问题描述你好,我从国外邮寄一些日常品和化妆品,请问如果数量少的话是否是可以不用交关税的,那么多少才可以不交呢?

      海关律师答疑:为照顾国内收件人、寄件人合理需要,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但是海关对于邮递进境物品是有数额限制的,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进出口合规

      问题一:哪些情况可能构成逃检罪?

      问题描述:您好,我公司是一家食品出口企业,想要了解下哪些情况可能构成逃避商检罪?

      海关律师答疑: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五〔逃避商检案(刑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三)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四)多次逃避商检的;(五)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问题二:槟榔可以进口吗?

      问题描述:您好,我想了解一下,我国可以进口槟榔吗?

      海关律师答疑:您好,我国准予进口槟榔,目前槟榔作为中药材在我国进口和销售。槟榔的准入国家和地区共有7个,分别是:马来西亚、缅甸、泰国、印度、印度尼西亚、越南和中国台湾。


      问题三:按照海关要求的税号申报,还是被怀疑申报不实怎么办?

      问题描述:您好,我公司进口一电机,之前因为不确定税号,所以咨询了海关,海关核对过归类,通关放行了。结果第二次换了一个口岸申报进口,就被海关认定申报不实,扣了货,我想问下,我们根据海关要求的税号申报,要是又错了,还会处罚吗?

      海关律师答疑:您好,对于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商品编码由海关按退单或删单、查验核对归类、化验送检确定归类、补充申报归类要素或修改归类、稽查归类补税、缉私处罚等程序审核确认后,海关再次审核认定原先的商品编码错误的,不视为纳税义务人违法海关规定。


      问题四:共同走私处罚罚款怎么定?

      问题描述:您好,我想问一下,如果两个公司构成共同走私的话,罚款是按照两个当事人共同承担,还是每个当事人都要对全额的罚款承担责任?

      海关律师答疑:您好,对于2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的走私行为,海关对所有共同走私当事人并处罚款的数额之和不应当超过涉案走私偷逃税款的数额。


      问题五:暂时进出境货物逾期未复出会怎么处罚?

      问题描述:您好,由于我公司的疏忽,暂时进出境进口的设备没有复运出境。请问这种情况海关会怎么处罚?

      海关律师答疑:您好,贵司所描述的情况属于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擅自留在境内或者境外,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若该项货物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需要提交许可证件,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另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漏缴税款的,可以另处漏缴税款1倍以下罚款。

     

     

    陆怡坤  海关刑事辩护/行政处罚/涉案企业合规

      问题一:走私货物已经被出售,是不是可以不用没收?

      问题描述:您好,我司之前因走私普通货物涉案,并且被移送检察院了,但检察院对我司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并移交海关作行政处罚,听说行政处罚要没收涉案货物,但涉案货物已经被卖出去了,是不是只罚款就可以了?

    海关律师答疑: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海关作出没收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没收的,海关应当追缴上述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您提到的走私货物已经被出售,属于上述条文中无法没收的情形,依规定,海关会追缴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其法律性质不能等同于罚款。


      问题二:推单行为违法吗?

      问题描述:你好,我想了解一下,在跨境电商上从事推单业务是否违法?

      海关律师答疑:您好,推单一般是指没有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资质的企业,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将其货物数据录入该企业的电子账册,并利用该企业与海关对接的电子系统向海关推送信息。目前,这种违规行为是否构成伪报贸易性质、进而触犯刑法的问题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定论。如有更多疑问,欢迎致电咨询。


      问题三:海关怀疑货物是固体废物会怎么做?

      问题描述:您好,我司近期打算进口一批皮料,但我怕海关会认为这事固体废物。请问如果海关怀疑货物是固体废物,他们会怎么做呢?

      海关律师答疑: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


      问题四:进口保健品需要做商检吗?

      问题描述:您好,我司是一家食品贸易公司,近期想进口一批澳洲的保健品,请问进口此类产品需要做商检吗?

      海关律师答疑:您好,保健品向来是进出口的风险高发区。贵司在进口保健品前,首先要确定进口的“保健品”的性质系“药物”抑或“食品”。不同的性质有不同的监管方式。如果贵司进口的保健品系“食品”,那么海关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十一、十二、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的规定对进口保健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其中,依上述规定第三十三条,进口保健食品经海关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海关会向贵司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问题五:出口水银体温计是否合法?

      问题描述:您好,我司主要从事医疗器械生产,近期有国外客户问我们能否出口水银温度计,请问出口这个产品合法吗?

      海关律师答疑:您好,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六批)》,“含汞的可直接读数的非电子液体温度计”位列其中。换言之,出口水银体温计并不合法。

     

     

    韩逸航  海关稽查应对/海关行政争议解决/走私刑事辩护

      问题一:海关稽查|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稽查时效是多久?

      问题描述:您好,我司在六年前进口了一批特定减免税货物,现在海关来稽查,我看法律说我们货物的监管期限是5年,请问超过监管期限海关还能稽查吗?

      海关律师答疑:您好,根据稽查条例,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此,对于一般特定减免税货物,海关稽查时效为货物进口放行之后8年内。


      问题二:海关稽查后会有什么结果?

      问题描述:您好,我司近期遇海关稽查,请问海关稽查之后会有什么结果?

    海关律师答疑:海关会在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根据被稽查人不同的情况,可能产生不同的稽查结论:

    一是对于被稽查人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漏缴税款行为的,结束稽查;

    二是对于被稽查人存在其他不规范行为的,责令被稽查人限期改正;

    三是存在漏缴税款无其他违法行为的,补交1年税款;

    四是存在违反规定行为的,依照海关法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并追征3年税款;

    五是若存在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海关法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问题三:海关稽查 | 海关稽查适用主动披露吗?

      问题描述:您好,我司接到通知说海关要来稽查,我司在自查时发现有一票货物少缴了税款,请问我们可以适用主动披露制度吗?

    海关律师答疑: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海关可以认定有关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报告前海关已经掌握违法线索的;

    (二)报告前海关已经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

    (三)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或者隐瞒其他违法行为的。

    由此,报告前海关已经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海关一般不认定为属于主动披露。


      问题四:走私枪支配件怎么计算涉案数量?

      问题描述:您好,我亲戚因为涉嫌走私武器被缉私抓了, 侦查人员说他出口的是枪支配件,请问枪支配件如何计算走私的数量?

      海关律师答疑:您好,根据法释〔2014〕10号,走私枪支散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问题五:成套的漫画邮寄进境需要交税吗?

      问题描述:您好,我自己在日本买了一整套漫画18本,价格超过1000元,请问邮寄到国内需要交税吗?

      海关律师答疑: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规定数量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其中,(三)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

     

     

    魏思宇  走私刑事辩护/跨境电商/海关现场处置

      问题一进料对口方式出口成品退运问题,进料成品退换进口

      问题描述我们以进料对口的方式出口一单成品至境外,现因品质不良以成品退换的方式报进口,请问这种情况我需要怎么操作呢,产品的编码涉及到3C,请问这种情况我还需要办理3C吗?

    海关律师答疑对来、进料加工正在执行的手册或电子账册项下出口成品因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退运进境,经加工、维修或更换同类商品复出口时,允许企业凭成品退换合同在同一手册或电子账册项下按“成品退换”方式进行管理。对于来料成品退换,在报关单申报环节,企业应申报“来料成品退换(4400)”贸易方式;对于进料成品退换,企业应申报“进料成品退换(4460)”贸易方式。

    办理成品退换时:(1)进口环节,企业应先按“来料成品退换”或“进料成品退换”方式进口原已出口的不符合品质、规格要求的成品;(2)维修环节,企业对退换的成品进行加工、维修或更换;(3)出口环节,企业申报出口品质、规格符合要求的成品。

    办理成品退换申报时,企业应提供如下材料。(1)成品退换合同;(2)原进口货物报关单;(3)需加工、维修或更换的证明材料。

    在加工环节中,成品退换过程中,用于加工、维修或更换的料件,企业应该做如下处理。(1)一般贸易征税进口;(2)国内采购;(3)保税料件用于成品退换的,不纳入工艺性损耗。

    作为成品退换下的废、旧料件,应该分情况如下处理。(1)通过一般贸易征税进口或国内采购替换的,由企业自行处置;(2)通过保税料件替换的,由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并重新公布)》的相关规定办理。

    如您的手册尚未核销,可申报进口的贸易方式是进料成品退换,无需办理3C。


      问题二:食品准入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问题描述为什么出口食品需要贸易国家的准入呢?如何获取准入资格,对于食品准入还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

      海关律师答疑所谓国家准入,就是进行贸易的国家批准这种商品可以进入该国市场。大多数动物源性食品出口需要获得对方国家准入许可,个别植物源性食品也有同样要求。比如,中国熟制禽肉出口某国,生产企业必须是某国批准注册的中国企业。如果想获得贸易国家的准入资格,需要我国官方管理部门(即海关总署)就具体类别的商品向贸易国家提出申请,该国经过调查问卷及评估、来中国现场考察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评估报告或立法等风险评估过程,对评估合格的准予该商品进口。

    目前肉类、肠衣、乳及乳制品、蛋及蛋制品、水产品、出口欧盟明胶、出口新西兰的蔬菜、出口澳大利亚的蔬菜等类的食品需获得贸易国家准入资格。商品的范围是不断变化的,需要时时注意。

    并不是所有食品出口都要获得贸易国家准入,都要进行企业注册,很多食品尤其是加工食品,一般不需要如此复杂的程序,按照《食品安全法》生产出来符合贸易国家标准要求的食品即可直接出口。有的商品仅需要贸易国家的准入,如新西兰的蔬菜,只要新西兰准许进口中国的该类蔬菜,如生姜,中国生姜备案企业都可以出口。


      问题三:跨境电商产品可以退货吗?

      问题描述我在跨境电商平台购买商品,但是我对商品不满意,这种情况我可以退货吗?我只想退运部分商品,可以吗?

      律师答疑: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规定,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退货业务。消费者与企业就商品退货协调一致后,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退货。

      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规定,退货企业可以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申报清单》内全部或部分商品进行退货。因此消费者可以就某样商品进行退货。


      问题四:饲料生产出境相关手续都有什么?

      问题描述您好,我司是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企业,想办理出口注册登记。请问我需要出境相关产品需要办理什么样的手续?听说需要按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我司是有ISO22000质量体系认证,是否还要做HACCP质量体系认证。

      海关律师答疑:出境饲料一般是指经种植、养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及其原料,包括饵料用活动物、饲料用(含饵料用)冰鲜冷冻动物产品及水产品、加工动物蛋白及油脂、宠物食品及咬胶、饲草类、青贮料、糠麸饼粕渣类、加工植物蛋白及植物粉类、配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

    海关总署对出境饲料的出口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出境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

      具体内容可以参考《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9号)


      问题五:粮食进口进入保税区是否需要配额证呢?

      问题描述您好,我是做粮食进口的,我公司有配额,但是配额证还未办下来,请问粮食从国外进入保税区是否一定需要配额证呢,谢谢。

      海关律师答疑:您好,由境外进入保税区是不需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由境外进入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免予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陆怡坤 责任律师 陆怡坤  / 兰迪海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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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怡坤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联系电话:13527732606(同微信)

      电子邮箱:yikun.lu@landinglawyer.com

      执业证号:14403202410733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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