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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也可能涉嫌走私?关于个人物品携带与邮递进境有问必答
    发布时间:2023-02-14 15:02:00  作者:魏思宇  浏览:1909次

    海关依照《海关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进行监管,其中行李物品、邮递物品简称物品。

    伴随电子商务的发展、网购的兴起,海外代购也是屡见不鲜,其中携带、邮递形式进出境物品更是成为常态,然而很多人却因为不了解物品进出境的规定导致涉嫌走私违法,严重者可能涉嫌刑事责任身陷囹圄!以下我们总结常见的几个问题,与大家分享。

     

    问:个人携带或国际快递什么情况下应该以物品进出境、什么情况下应该以货物申报进出境?

    答:其实很多人都会有这种疑问,很多人都会疑惑什么情况下个人携带或国际快递进出境以货物申报,什么情况下国际快递以物品申报。其实这个问题最源头的答案无非“自用、合理数量”原则。依据《海关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个人携带、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凡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均应当以进口货物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问:对于个人进出境物品中的“自用、合理数量”该具体如何理解呢?

    答:对于个人携带、邮寄物品中的“自用、合理数量”的定义其实没有完全的量化标准。“合理”即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自用”既有表面意思旅客本人自用,同时亦包括馈赠亲友,但并非为出售或出租。而代购的行为往往是违背“自用、合理数量”原则的。

     

    问:对于个人携带、邮寄物品是否满足“自用、合理数量”即可呢?

    答: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众所周知不同国家对于货物、物品的管制的差异还是很大的,像大麻在很多国家只要明确标识即可流通,但在我国却不可流通。对于受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濒危野生动植物也是禁止进出境的。生活中常见的烟酒、金银等贵重金属、外币、国家货币等在进出境方面也是有相应限制的。具体请参考海关总署令第43号,其中包含对于禁止进境物品、禁止出境物品、限制进境物品、限制出境物品有明确的规定。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中烟、酒在限制进境物品中,具体的限制是什么呢?

    答:烟、酒在限制进境物品表中,未在限制出境物品表中,表示烟、酒在携带、邮寄需遵循“自用、合理数量”原则,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进境时酒精饮料超过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超过400支,或雪茄超过100支,或烟丝超过500克,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中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的具体限制是怎样的?

    答:金银等贵金属及其制品属于限制出境物品,在进境方面没有明确的数量限制,但重量超过50g须向海关申报,遵循“自用、合理数量”原则,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视同货物进口。出境旅客携带金银等贵重金属的,则需要向海关申报。

     

    问:对于申报方面,是无论什么样的情况都需要向海关申报吗?

    答:这里要区分“申报”与“监管”,进出境物品都需要接受海关“监管”,但并非所有物品都需要申报,进出境旅客没有携带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无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称《申报单》,式样见附件),选择“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通关。

     

    问:对于个人邮递物品是否需要征税呢?具体如何征税呢?

    答:对于个人邮递物品的征税情况以及标准,请参照,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同时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问:从国外携带减肥药,药品中含有管制类精神麻醉药品成分,会构成走私罪吗?

    答:依据海关总署令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境物品表》禁止进境物品第5项,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属于禁止进出境的。走私罪的构成要件是主观上明知是违禁品,仍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携带或运输进境。首先客观上有逃避监管的行为,例如夹带、窝藏未进行申报。主观上明知其含有管制类精神麻醉药成分而故意不报。

     

    问:以邮递、水客携带入境形式,帮人代购是走私行为吗?

    答:某项行为是否构成走私,要看有无实施逃避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有无造成偷逃应缴税款后果。具体到代购人而言,要分析如下情况:代购人与清关公司如何约定清关费用,该费用是否足以支付进口税款;代购人有无与清关公司合谋实施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问:海南属于中国的一个省,为什么从海南购买东西仍需申报,甚至可能构成走私?

    答:“离岛免税”是海南自贸实验区的一项重要政策。离岛免税商品属于未征进口税的进口商品,离岛旅客按照政策购买免税商品,需要满足若干条件,并且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免税商品在最终销售符合条件的旅客之前,属于海关监管的货物。未申报缴税的代购客观上具有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主观亦有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涉及的税款达到一定数量或有其他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走私。

     

    以上是对于进出境物品通关常见问题的总结提炼,更多关于个人携带、邮递物品相关的问题可登录海关律师网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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