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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与海关缉私局是一回事吗?
    发布时间:2023-02-14 15:07:00  作者:孙国东  浏览:5780次

    由于从文字表达上,海关缉私局(含缉私分局,下同似乎是海关的内设机构,因而不少人把两者等同,以为海关缉私局就是海关,海关自然就包括了缉私局。本文简要阐述两者之不同与联系。

     

    一、从行使职权来看,两者是不同的执法主体

    (一)海关职权。根据《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二)海关缉私局职权。根据《海关法》,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三)两者不同。海关海关缉私局是不同的执法主体,一个是行政执法主体,一个是刑事执法主体;作为行政执法主体,海关执行行政法律、法规;作为刑事执法主体(公安机构),海关缉私局执行的是刑事法律、刑事政策。

    因此,海关海关缉私局行使不同的职权,执行不同的法律,遵守不同的执法程序,从法律上看是两个界线分明的机构。

     

    二、从机构设置来看,两者有相同对应的层级,但职责不同

    (一)海关机构设置:三级设置。根据《海关法》,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海关总署是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从实际海关层级的设置来看: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海关总署下设各直属海关,而直属海关再下设隶属海关。无论是海关总署,直属海关,还是隶属海关,均是独立的执法主体,低层级向高一层级负责。

    (二)海关缉私局设置:三级设置。根据《海关法》,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办理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从实际海关缉私局的设置来看:在海关总署设置海关总署缉私局,海关总署缉私局下设与各直属海关对应的设置海关缉私局,海关缉私局再下设海关缉私分局(大多与隶属海关对应)。

    虽然同样是三级设置,但是职责不同。对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来说,职责就意味着职权。虽然,海关海关缉私局有着同样的三级设置,但是,正如上文所提到的,两者是不同的执法主体,行使不同的职权,职责截然分明。

     

    三、从执法中的分工与协作来看,两者不同

    海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走私违法行为,一般性行政违法的,由海关依据《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应当移送海关缉私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这里要明确的是:

    (一)海关处理一般行政违法案件。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包括不构成走私犯罪的走私行为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不构成走私犯罪的走私行为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之行为,由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立案、调查、告知、处罚等。

    (二)海关缉私局负责处理走私犯罪案件。凡走私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海关缉私局依据《刑事诉讼法》行使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的权力。

    (三)海关职权是法定的,不能因为错误的认识(即海关缉私局是海关的内设机构),而将海关应当具有的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告知、处罚等职权转予海关缉私局。这正如海关不能行使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的权力一样。错位行使行政执法权力,必将导致其行政行为无效,终将被撤销。

     

    四、两者容易混淆的执法权力及强制措施

    (一)两者都具有查缉走私的权力

    海关、海关缉私局所具有的查缉走私的权力均由《海关法》赋予,对此《海关法》第四条、第六条有明确规定。

    (二)两者对涉嫌场所的检查、搜查权力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进行检查,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检查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三)两者都有对于人身的强制措施权力

    海关虽然对人身不能行使拘留、执行逮捕的权力,但是根据《海关法》,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对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这一强制措施称为“行政扣留”。

    海关缉私局同样具有对人身强制权力,依据《刑事诉讼法》对走私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执行逮捕

    (四)两者都有对于物的强制措施权力

         海关具有对物的扣留的权力。根据《海关法》,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这一强制措施称为“行政扣留”,根据《行政强制法》称为“查封、扣押”。

    海关缉私局同样具有对物的强制权力,依据《刑事诉讼法》行使查封、扣押”权力。

    (四)关于对账户的强制措施

    根据《海关法》,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海关还可以对纳税义务人采取税收强制措施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海关还可以对纳税义务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

    海关缉私局同样具有对账户的强制权力,依据《刑事诉讼法》,海关缉私局根据侦查走私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五、结束语

    正确认识海关海关缉私局的职权其在执法主体上的不同,在有些情况下,是解决争议的首要问题,关系到争议解决的走向及当事人程序与实体权利的保护,例如,海关行政执法形成的证据在海关缉私局侦查、检察院公诉、法院庭审中的运用,海关偷逃税款证明书的证据作用,检察院不起诉后的行政处罚等。本文只是引子,希望更多同仁或外贸从业者对此有所了解,并予以关注。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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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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