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出口货物通关时,经常会遇到海关对其进出口的货物进行价格质疑,对此,进出口企业应当如何应对处理呢?兰迪海关律师对于其中关键性的几个问题给予解答,提醒企业要注意的事项,并提出有益的应对方案。
一、在哪些情况下海关会提出价格质疑?
进出口货物由海关以该货物实际进出口时的状态,依法进行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和完税价格以及适用的税种、税率、汇率等,征税进出口关税。《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对进出口货物进行价格审核的过程中,如果海关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问,或者认为买卖双方之间可能存在特殊关系并且影响成交价格,都会对进出口企业提出价格质疑。
二、海关是如何进行价格质疑的?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申报价格的质疑,应当通过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传输或者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向进出口企业(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发送电子数据或者纸质的《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
以书面方式提出价格质疑是海关估价规则的法定形式,如果海关以口头质疑代替以电子数据或者书面送达的《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而纳税义务人也没有按照要求予以回复,则海关的价格质疑就会可能成为无效的行政行为,无法达到应有的法律效果。另外,海关发送《价格质疑通知书》时,应当将怀疑的理由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要求其在规定的五个工作日内书面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资料。如果海关未将质疑的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纳税义务人,则纳税义务人无从知晓海关的怀疑原因和理由,也就无法根据海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其他证据,以证明其申报价格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
三、为什么海关价格质疑要以书面方式进行?
价格质疑是海关估价的其中一项重要程序,海关应当制作《价格质疑通知书》,将质疑的理由书面告知,直接送达或者通过电子方式传输给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书面质疑是法定要求,如果海关未以书面方式进行价格质疑,纳税义务人可能无法知悉海关价格质疑的真正理由,将无法知晓其需要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有针对性的书面回复,从而使海关也无法进一步审查确定申报价格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也无法确定买卖双方是否有特殊关系以及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影响海关估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四、海关通常会提出哪些价格质疑的理由?
只要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问,或者认为买卖双方有特殊关系并且可能影响成交价格,就可以提出价格质疑。海关提出价格质疑一般基于以下的理由:
1.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之间与申报价格有关的项目存在矛盾或者疑问,如:合同条款明显不符合行业交易习惯、发票价格与合同约定不符、发票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日期、支付与合同约定不符等;
2.申报价格不完整、不准确或者不符合成交价格定义;
3.申报价格明显高于或者明显低于海关掌握的国际市场行情、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出口的相同货物或者类似货物成交价格;
4.买卖双方之间可能存在特殊关系,并且可能影响成交价格。
五、海关价格质疑有什么作用?
海关估价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如果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问,或者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成交价格,可以通过价格质疑将怀疑的理由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可以通过书面回复、提供资料或者补充申报进行解释说明;经海关审核采纳的,进出口货物仍可以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因此,价格质疑可以为海关了解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成交情况,最大限度地以进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提供必要的沟通机会。
六、企业应如何回复海关的价格质疑?
(一)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对于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申报价格的质疑,进出口企业应当在收到《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其他证据,或者提交《进出口货物价格补充申报单》,以证明其申报价格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如果进出口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前款资料,可以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除非有特殊情况并经海关批准。
(二)以书面方式回复。进出口企业回复海关的价格质疑,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以规定的电子方式回复,或者以书面方式通过直接送达交付进行回复。海关以书面方式进行价格质疑,纳税义务人以书面方式回复海关的价格质疑,都是海关估价的法定要求。如果进出口企业只是以口头回复代替书面回复,也未提供相关材料和有关证据,则可能因不符合法定条件而被海关拒绝接受,最终失去以申报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机会。
(三)有针对性地回复。进出口企业(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其他证据,是为了消除海关提出的价格质疑,应当围绕海关提出价格质疑的理由进行说明、解释、申辩、举证,以解决货物申报价格与海关掌握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买卖双方的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单证之间与价格有关的项目存在矛盾或者疑问问题、以及其他怀疑申报价格真实性或者准确性等问题。
(四)进行必要的直接沟通。如果进出口企业认为仅作书面回复不足以解释清楚,可以向海关接单审核部门当面直接沟通解释。如果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供了相关资料或者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其申报价格真实、准确,或者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海关应接受其申报价格,以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如果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进一步说明,或者其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海关经审核仍然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海关仍然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的,海关可不接受申报价格,依法估价,在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使用其他估价方法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七、为什么企业应当主动、及时回答海关的价格质疑?
海关在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过程中,如果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发现进出口货物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容易先入为主地认为特殊关系可能影响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进而认为成交价格无法确定。因此,只要进出口货物的申报价格与海关掌握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货物的价格有差异,海关一般都会进行质疑。此时,如果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不主动并及时地回复质疑,提供证据和资料证明其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特殊关系不影响成交价格,海关就会另行估定完税价格,从而增加进出口货物税负的不确定性,也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通关进程。因此,进出口企业对海关提出的价格质疑应当高度重视,主动、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书面回复。
八、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回复海关价格的质疑,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缴纳税款是进出口货物通关的重要环节和前提条件。如果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的五个工作日期限内作出书面回复、提供资料或者补充申报,海关将不接受申报价格,经过价格磋商后,以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审定完税价格,这将导致进出口货物的税负成本将难以确定。另外,由于海关估价时使用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或者合理方法需要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进出口货物的通关进程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进而会延误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时间,增大企业经营成本,影响客户信任。因此,进出口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海关的价格质疑,并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书面回复,及时联系沟通,力争早日解决价格质疑,将争议解决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