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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出口货物通关风险及应对措施解析 ——进出口企业海关合规系列谈(二)
    发布时间:2023-02-21 23:25:40  作者:孙国东  浏览:2584次

    在上一系列文章“货物进出口前的准入合规与风险评估要点”中,作者对货物进出口前的准入合规与风险进行了评估,指出了风险要点,可以称为事先的风险评估与预防。本期要分析的是在货物进出口通关过程中,经海关审单、查验、核查、化验、鉴定、计核等执法行为,进出口企业通常面临哪些风险(事中),以及如何有效采取应对措施。

    一、不如实申报风险

    企业一旦发生不如实申报,可能涉及漏交税款甚至偷逃税款或违反国家贸易管制(即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其法律后果是受海关行政处罚(同时补交税款、退运货物等),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合规事项是企业进出口合规的首要内容,也是进出口企业履行义务、实现权利的基础。只有申报含补充申报合规才能顺利完成通关,实现贸易便利化、通关利益最大化。如实申报要点是按照海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如实申报商品信息、规范填制报关单、如实提交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认真核实确保单单相符单货相符等,确保进出口货物不违反国家贸易管制管理规定。

    在申报的确错误的情况下,积极申请修改报关单或作补充申报,争取主动,防止被调查、受处罚。

    二、海关价格质疑风险

    在对进出口货物进行价格审核的过程中,如果海关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问,或者认为买卖双方之间可能存在特殊关系并且影响成交价格,都会对进出口企业提出价格质疑。价格质疑可以为海关了解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成交情况,最大限度地以进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提供必要的沟通机会。

    如果企业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进一步说明,或者其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海关经审核仍然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海关仍然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的,海关可不接受申报价格,依法估价,在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使用其他估价方法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面对海关的价格质疑,进出口企业应当在收到《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其他证据,或者提交《进出口货物价格补充申报单》,以证明其申报价格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同时要有针对性地回复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其他证据,围绕海关提出价格质疑的理由进行说明、解释、申辩、举证,以解决货物申报价格与海关掌握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买卖双方的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单证之间与价格有关的项目存在矛盾或者疑问问题、以及其他怀疑申报价格真实性或者准确性等问题。最后,有必要向海关接单审核部门当面直接沟通解释。如果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供了相关资料或者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其申报价格真实、准确,或者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海关应接受其申报价格,以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三、商品归类质疑风险

    进出口企业有如实申报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满足商品归类需要要素的义务。而海关有审核、化验、确定商品归类的权力。企业对化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化验、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提出书面复验申请,海关应当组织复验。

    海关经查实,确定企业申报商品归类有错误的,企业将面临补充申报、改单,甚至补税、处罚等后果。

    面对海关商品归类质疑,企业应当如实向海关提供补充申报,提交与商品归类相关的商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口货物的属性、成分、含量、结构、品质、规格等必要时还可以提供相关工艺流程等资料,海关化验时,还应当及时提供化验、检验样品的相关单证和技术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积极促成海关在归类质疑环节接受企业申报的商品归类,对于企业减少企业通关风险,进出口业务长期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原产地质疑风险

    进出口企业有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义务。而海关有审核、确定原产地的权力。原产地的确定对于进出口货物适用关税税率具有决定性意义。海关经查实,确定企业申报原产地有错误的,企业将面临补充申报、改单,甚至补税、处罚等后果。

    面对海关原产地质疑,企业应当如实向海关提供补充申报,有针对性地向海关提交与原产地相关的商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原产地证书、商品说明书、原材料采购或商品采购证明、贸易合同、商业发票、提单或运单等,积极配合海关查实货物的真实原产地。

    五、海关扣留风险

    海关只对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货物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目前主要违法行为集中体现在: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之申报不实,如数量、价格、原产地、品名等项目申报不实;未按海关规定,进出口货物没有事先申请许可证;未按海关规定办理报检手续(或擅自进口、出口);知识产权侵权,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走私行为。

    海关扣留货物对于企业来讲,是严重的事件,必须高度重视。海关扣留之后,经查实存在违法情事的,企业将面临着补税、处罚等后果,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面对海关扣货,企业应当积极面对,不回避、不躲避,围绕海关扣留原因,主动查找问题,向海关作出合理解释,争取早日解决,从轻处理。

    六、固体废物鉴别风险

    海关在查验过程中,对于进口货物可能存在品质、卫生、安全等情形,涉嫌进口固体废物的,海关会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一旦被认定为固体废物的,企业将面临海关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追究。

    被海关怀疑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是目前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常见的重大风险。进出口遇到鉴别的情况下,要积极应对,配合海关、鉴别机构提供进口货物真实、可靠的商品信息,尤其是进口货物的原料生产、加工以及用途等信息。

    企业最了解进口货物的实际情况,针对鉴别结论要认真对待,不放过申辩、补充材料的机会。鉴别机构出具的鉴别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鉴别结果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向海关(即申请首次鉴别的海关)提出复检鉴别申请。复检鉴别申请,重点要针对首次鉴别的程序与鉴别实体问题进行质疑。

    七、关税滞纳风险

    企业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逾期缴纳税款的,由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滞纳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滞纳金。关税滞纳后,如果发生了法定情形,海关还会采取以下两种税收强制措施:

    海关税收强制执行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或者滞纳金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包括:1.海关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海关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3.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海关税收保全措施。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税款担保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收保全措施包括:1.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3.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变卖所扣留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企业依法依规缴纳进出口税,不会涉及关税滞纳方面的风险,一旦发生滞纳,可能会面临上述风险。

    八、商品检验风险

    通关过程中,海关的审单、查验、检验,对于商品检验检疫来说,重点是是否必检商品(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是否验证范围,以及对必检商品以外商品的抽查检验。通常的风险有: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如果出现违反商品检验规定的,可能面临海关行政处罚,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一定要向海关申报报检并如实申报商品信息,否则会面临海关调查、行政处罚。如果属于进口3C认证产品,要按国家主管部门规定办理强制性认证。如果是属于进出口许可制度的产品,商检机构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

    同时,企业对商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以至国家商检部门申请复验,由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及时作出复验结论。

    九、贸易管制风险

    通关过程中,海关通过审单、查验、检验、化验等执法手段,发现企业进出口货物需要办理进出口许可证,或要求主管部门出具函件,或要求企业作出承诺等,都会对企业的进出口活动造成影响,增大通关风险与成本。通常的问题是:进口或者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者未经批准、许可擅自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擅自超出批准、许可的范围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一旦出现由此而引起海关扣留、海关调查,应对不当的话,企业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追究。

    面对上述问题,企业应当积极配合,首先要消除的是主观过错,以真诚的态度,向海关作出合理解释;其次,要配合海关提供相关材料,证明申报商品信息的真实情况;最后,要充分做好预判,为争议解决甚至更加严重的处罚后果,做好必要的充分的准备。

    十、产品准入风险

    这里主要指的是,部分食品、农产品、水产品进口存在市场准入要求,只有在准入名单内的国家或地区及在华注册过的境外生产企业,可以向我国中国出口水产品。食品、农产品、水产品列入准入名单(《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且不在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的,才能进口,结合具体的产品名称产地来源及税则号列来分析确定是否准入在此,经常遇到的问题是:企业申报进口食品、农产品、水产品,如实向海关申报了,但是,却不在准入名单内,或者是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造成无法完成报关进口,货物只能退运,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对此,企业要做好事先的预备,对准准入目录进行正确分析、预判,确保所进口的商品在准入的名单内,或者不在列名的禁止进口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中

    十一、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企业应当按海关申报要求,申报知识产权状况在此企业的风险是:进出口货物未获得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且属于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货物虽未获得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但是在正常的市场交易中获得的,不属于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海关对于调查认定为侵权货物的,将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或者未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海关在进出口环节保护知识产权力度非常之大。企业除了事先要了解进出口货物的权利状况以外,通关中遇到海关核查,还要积极地做好配合。如果通过市场正常采购的非侵权货物,一定要及时与知识产权权利人联系,征得配合签署授权协议,并在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备案系统做好备案。

    十二、合作伙伴违规违约风险

    “货物进出口前的准入合规与风险评估要点”一文中,作者指出,进出口贸易会涉及各种贸易主体,不同的企业角色,其定位不同,比如,货代、报关企业、供应商、采购商、中间商、供应链企业等及相关从业人员,进出口企业应当做好合作伙伴的资信调查,选对选好是顺利运营的基本保障。并提出了事先评估与预防的几个建议。

    目前,作为货主的企业在进出口货物过程中,时而会遇到这几种风险:发货后收不到货款;收到的货物品质与合同约定不符;在委托进出口的情形下,被几经转手,导致货物不知去向;代理人配货进出口,造成实际货物与单证不符,导致不能实现出口退税或其他不利后果;委托他人进出口,没有审核信用状况并有效跟进,导致申报不实,被海关行政处罚;听信他人承诺,委托包税进口,导致受到海关缉私部门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后记:本文列举了十二项常见的通关风险,只是撮其要进行阐述。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企业做好了事先的风险评估与预防(如“货物进出口前的准入合规与风险评估要点”所述),大概率地会减少事中即本文所提及的各项风险。要注意的是,无论海关采取哪项措施,只要货物滞留于海关、不能放行,就要设法申报担保放行;直接联系海关经办人员,深入现场,提交说明、意见、报告、解释、申请等,穷尽所有的救济方法;最后,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做好全流程的合规,在调查核实事实的情况下,最大程度地化解、减少各种风险。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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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国东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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