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说法 > 走私犯罪刑事辩护
    案例评析:走私罪从轻、减轻情节及适用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23-03-07 17:54:22  作者:孙国东  浏览:1803次

    探讨走私罪的从轻、减轻情节对于走私罪的刑事辩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难以或无法达到无罪目标的情况下,从轻、减轻处理是辩护律师的必然要追求。本文就从轻、减轻适用之不同情形,以案例来探讨之。

    一、从轻、减轻处理之从犯

    案例一、被告人陈某,个体微商从业者,在微信中发布货源信息,微友向她订购意大利箱包、法国香水等,先行支付订金,之后,她在国外的网店订购;货物由店家发到澳门、香港,陈某联系清关公司,物品由清关公司通过各种方式进入内地;陈某收到货后,等微友支付余款再发货。陈某按每件30-90元不等支付清关公司费用,这些费用远远不足以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陈某涉案税款200多万元,因被法院认定为从犯,最后被判处缓刑。

        评析: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案中的被告人陈某作为代购角色,按包税价格支付清关公司作为运输、通关、进口的税费等。判决认定,清关公司在整个案件(接受多家企业、个人委托从事包税通关活动)中起到的是关键性的作用,处于主要的地位,而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是从属作用,处于次要的地位。因而,对于陈某作减轻处理。

    二、从轻、减轻处理之协助犯

    案例一、被告人李某,平时做个体运输,在沿海一带帮人装货、运输、卸货等,赚取运杂费。2020年3月始,李某的老乡王总(做水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委托他去珠江入海口处运输水产品、冻品,一开始李某还有点怀疑是否非法走私品,但是经不起诱惑,老乡给了他超过平时运输杂活的费用,他就被说服了,直到2020年7月事发,他总共帮老乡运输了11车货物,老乡通过微信转款给他16000多元。该案李某,运输涉及的偷逃税款有80多万元。因其所起到的作用是辅助性、协助性的,法院认为其为协助犯,按共犯论处,认定为从犯、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评析: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该条文是对于走私共犯论处的规定。所谓走私罪的共犯论处”,即是法律拟制共犯:虽然不具备刑法规定的典型走私罪共犯条件,但是由刑法规定拟制为走私罪共犯。本案中,李某明知其老乡王总是在做走私货物生意,而在利益的驱使下,为其老乡提供了运输的方便,因而构成走私协助犯。因被认定其起到的是协助、从属作用,因而其在走私犯罪中属于从犯,适用减轻处罚的规定。

    三、从轻、减轻处理之自首

    案例三、被告人苏某,世宇电子公司董事长,因为公司擅自销售保税料件,构成走私,而被缉私立案。在缉私侦查过程中,苏某经缉私电话联系,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企业在经营加工贸易过程中,因疫情影响、为节省成本而未经海关许可并补交税款擅自销售了保税电子零配件之事实。本案世宇电子公司偷逃税款达600多万元,由于公司董事长自首,单位及全部涉案人员均被认定为自首。法院判决时,认定苏某因自首而减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评析: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本案苏某经缉私人员电话联系而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企业擅自销售之事实,符合刑法关于自首之条件,获得减轻处罚之结果。

        四、从轻处罚之如实供述

    案例四、被告人钟某,是浩成贸易公司业务员,在老板的指使下向报关企业提供虚假的报关信息,导致包税走私手机配件案发,缉私人员直接到公司将其抓获。到案后,钟某积极配合缉私人员的调查问话,在取保候审期间,提供了企业与报关人员、企业与境外供货商、企业与运输公司之间的往来业务单证资料,以及通讯记录等,并予以确认,这对于缉私查实案件事实、固定证据起到了积极作用。虽然钟某不构成自首,但是由于积极配合缉私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使得缉私办案机关顺利地办结了浩成贸易公司低报价格以及以包税形式走私手机配件的重大走私犯罪案件。因而,尽管该案属于应缴税额特别巨大由于钟某具有如实供述之情节,得到了从轻处罚的结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评析: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在本案中,尽管被告人钟某不构成自首,但是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走私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取证,因而被从轻处罚。

     五、从轻处罚之立功

    案例五、被告人江某,是动杰贸易公司老板,其公司主要的角色是货代,进出口贸易之中间商。在2019-2020年间,江某因介绍、协助他人出口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30多吨)而被逮捕。在侦查期间,他不仅提供了同案犯的身份信息,还在侦查机关的控制、指引下,协助抓捕该犯罪嫌疑人,其中协助的内容非常具体而详细,全部记录在案。因如实供述,又存在立功行为,被取保候审,一审法院认定其有立功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两年。

    案评: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对照江某的协助行为,依照刑法及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其行为符合“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条件,因而,一审法院依法认定其有立功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六、从轻、减轻处理之直接责任人员

    案例六、被告人詹某,浩道化工品贸易公司财务。公司2017年以来,由老板张某决策,利用其在香港成立的公司名义,从国外进口化工原料,然后洗单出口到内地,为减少进口成本,赚取高额利润,大幅低报价格。在五年里,共低报进口32票化工原料,偷逃税款1000多万。詹某作为财务经理,听从老板指示,安排员工发送报关用的信息资料给报关企业;支付报关、港口、物流等费用及进口税;同时,按老板指示在境外支付真实货款(远远高于报关价格)。由于其明知公司低报价格而积极参与其中,被缉私局抓获,提起公诉。法院鉴于其是直接责任人员,且能够配合司法机关取证工作,如实供述其提供虚假报关信息、支付税款及真实货款等犯罪事实,给予从轻处罚,判处期徒刑三年。

    评析:

    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3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2002]139号)的规定,单位人员在单位走私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不同作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确定为一人或者数人。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而积极参与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人员,如果其行为在走私犯罪的主要环节起重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根据刑法及上述所引司法解释,在单位走私犯罪的前提下,一般来说,直接责任人员因其受指派而参与走私犯罪,因而其起到的是次要作用,处罚也是按从犯对待。因而,本案詹某受到从轻处罚。

    七、从轻、减轻处理之“购买”走私

      案例七、姜某,个体户,日常经营销售狗粮、猫粮等宠物食品。2020年5月到2022年1月间,姜某明知王某从边境走私进口狗粮、猫粮等宠物食品,而直接向其购买,物品购进后放在其商店里零售。经计核,其共购买宠物食品价值400多万元,偷逃税款达90多万元。案发后,姜某如实供述了其认识王某的经过,购买走私进口物品的实际情况,提供了详细的购买、收货、入库、支付、销售、发货、收款的记录及材料,配合缉私机关调查取证。经一审审理,法院认定其是购买方,其角色和地位不能等同于主犯即走私行为人,只是相当于从犯角色,因而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评析: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以走私罪论处的犯罪是法律拟制的犯罪形态,该处罚针对的是非典型的走私罪,即不具备典型走私犯罪之构成条件,但是与典型走私犯罪相比,虽然危害程度不同,不过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以刑罚的手段来予以制裁。因而,在适用刑罚方面类似于从犯的概念,按从犯予以处罚。因而,本案法院对姜某予以轻判是正确地贯彻了罪刑法定以及罪责刑相统一的原则。

     

    后记:关于走私犯罪中的从轻与减轻处罚,应当适用刑法总则中关于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自首与立功等的从轻、减轻的适用规定。尽管刑法在表述程度上有所不同,如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对于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作为辩护律师,要积极运用,提交证据材料,有所作为,争取从轻、减轻甚至免罚之审判结果。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 标签:
  • 从轻
  • 减轻
  • 相关推荐
    没有更多了...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当前律师
      孙国东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中文、英文
      电话/微信: +8613902467641
      邮箱:sgd@customslawyer.cnguodong sun@landinglawyer.com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