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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党预警:人工智能在未来会替代关务吗?
    发布时间:2023-03-31 16:58:02  作者:陆怡坤  浏览:591次

      不能,因为人工智能没法承担刑事责任、不能被送去坐牢。

     

    一、引言

    关务是进出口企业组织架构中必不可少的岗位。在进出口企业的运营中,关务人员不仅要负责通关相关的工作,而且还可能参与到关务筹划等专业性要求较强工作中。无论如何,关务人员均须在合乎海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展相关业务。不过,企业负责人在经营过程中有可能会以节约成本”“提高通关效率为由,要求关务人员根据上级指示,向海关申报不实的信息,或是将不实信息传递给货代公司/报关公司此类行为往往容易诱发违规乃至违法犯罪风险。

    当企业涉嫌走私、逃避商检的犯罪时,企业自身及实际控制人自然首当其冲,通常会被列为犯罪嫌疑人,而关务人员的工作与企业的报关行为直接相关,其在实践中有时会被列为犯罪嫌疑人,有时则充当着证人的角色。办案人员在决定是否对关务人员立案调查前,通常会慎之又慎,毕竟在大多数情况下,关务人员在犯罪环节中发挥的作用远低于涉案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办案人员也不愿随意扩大刑事打击圈。不过,倘若案件存在涉案金额巨大、关务人员主观恶性大或其收益明显高于正常水平等情况时,关务人员的刑事风险也会陡然升高,甚至有可能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

     

    二、影响关务人员担责的若干因素

    无行为则无责任,有行为也未必会有责任,还要判断什么样的行为会有什么样的责任。实践中,不少小型进出口企业所设置的关务岗位并不直接负责报关,而是通过委托第三方报关的方式,将此项业务交由专门的报关行或者货代公司或者清关公司负责,考虑到进出口的申报资料往往由其提供,关务人员有一定可能会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也有可能追溯到关务个人。不过,在此类案件中,仅凭行为责任作为判断关务人员是否属于直接责任人员存在不足,毕竟,大多数关务人员只是普通职员,国家需要考虑是否有必要对其发动刑法进行谴责。实务中通常会结合以下因素认定关务人员是否属于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一)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

    关务既是一个岗位,也是一项职能。在中小微进出口企业中,由财务、行政人员兼任关务,或是关务人员同时负责部分行政工作,都是企业经营中十分常见的情形。故而,在小微企业涉海关刑事犯罪的场合中,处于基层的关务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算多见。然而,倘若公司的架构组织完善、层次分明,那么办案机关很可能把公司的组织架构等同于单位犯罪的分工体系,并且把注意力放在关务主管/经理这类处于管理层的人员。简言之,高处不胜寒。

    还应当注意到的是,不少进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部门主管只是挂名,实际控制人其实另有其人。这种情况下,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或部门主管虽在形式上处于领导层,但其并不能左右公司业务。关务人员亦是如此,如果关务主管/经理只是挂名的虚职,那么自然不可能在单位犯罪处于支配地位。当然,这都是较为理想的情形,如果实际控制人在国外,那么挂名的关务主管/经理在刑事案件初期有可能会因此吃些苦头。

    (二)在单位犯罪中起到的作用

    关务人员手握报关资料,其申报行为与是否涉罪有着莫大的关联,但同时,负责处理关务的个人也有一定的可替代性,因此,我们对其实际作用的理解可能存在较大的误差。须知,授意下属申报虚假单证和基于领导指示申报虚假单证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前者对犯罪既遂起到的作用要远大于后者。对于前者,其主体通常是有决策、组织、策划、领导、授意、纵容等管理权的主管人员;对于后者,虽然涉嫌单位犯罪的具体实施,但其能否起到重要作用,则需要结合个案进行具体判断。具体的规定可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第三款:“根据单位人员在单位走私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不同作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确定为一人或者数人。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而积极参与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人员,如果其行为在走私犯罪的主要环节起重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

    (三)个人收益

    司法实践中有一条不成文的判断规则,即通过观察关务人员是否在单位犯罪中获取了高于正常收入的利益,进而判断是否需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之所以说这是不成为的规则,是因为我国刑法体系并没有对单位犯罪中的个人收益作出要求。在部分案件中,哪怕关务明知上级授意其申报的资料不符合实际情况而继续为之,办案机关出于各方面考量,有一定可能选择不追究其责任(注:这种情况绝非主流),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关务个人并没有从中非法获利,不过,相关人员仍有很大可能在侦查阶段将其定性为犯罪嫌疑人,使其面临羁押风险。

    地位、作用和收益等因素不仅会影响关务人员在刑事案件中是否需要担责,而且决定了责任的轻重。以下将结合实践进一步展开论述。

    三、关务人员承担的责任几何

    确定关务人员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只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环,后续还应确定关务人员承担的责任几何,也即其可能被判处何种刑罚的问题。本文通过梳理两个经改编的真实案例,以求管中窥豹。

    (一)案例一

    被告单位A公司系华东一家外商独资企业,被告人甲案发时任A公司关务。在2008年底,2009年至2013年期间,A公司在以一般贸易和进料料件内销方式进口离心通风机过程中,在明知离心通风机应以税则号列8414593000(其他离心风机,进口关税税率10%)申报进口的情况下,A公司财务经理乙与时任公司关务的被告人甲合谋,采用伪报品名和税则号列的方式,将公司进口离心通风机伪报成8414599099(其他风机、风扇,进口关税税率8%)申报进口。经计核,共计偷逃应缴税款逾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二)案例二

    被告单位B公司系一家从事钟表加工的服务贸易企业,被告人丙在案发时任B公司关务。自2010年开始,B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丁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擅自将企业合同手册指标倒卖给他人。丁某安排企业负责关务的被告人丙与各国内企业联系,将这些企业的货物冒充B公司的保税料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进口后,由丙制作对数单交丁某,再由丁某与上述企业结算。经深圳海关计核,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逾八十一万元。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丙构成从犯,判决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上述两个案例在事实、犯罪情节和量刑三方面存在差异:(1)案例一中的单位涉税金额已达到情节特别严重,而案例二中的单位涉税金额只达到情节严重;(2)案例一中的关务是主犯,而案例二中的关务为从犯;(3)案例一中的关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但最终缓刑三年六个月,而案例二中的关务则被判处实刑一年四个月。

    可见,涉税金额大的主犯不一定会被判处实刑,涉税金额相对较小且具有从犯情节也不一定能得到缓刑。这是因为,单位或个人是否补缴税款(预缴罚金)、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的存在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着量刑。

     

    (题外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指出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而在金融犯罪领域,有会议纪要指出单位犯罪中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区分主、从犯。就目前走私犯罪的司法实践看来,认定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从犯的案例也并非罕见,如本文的案例二。)

     

    四、结语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大概了解到关务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在重大复杂走私案件中,对关务的处置或许只是案件中的一粒微尘,但对于个人而言,落在身上的刑罚却是其所不能承受的大山。关务人员的责任可大可小,在大多数情况下,划定责任界限的标准相对模糊。防患于未然,才是应对此类风险的因应之道。


    陆怡坤 责任律师 陆怡坤  / 兰迪海关部
    涉案企业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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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怡坤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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