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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出口企业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程序、问题与难点
    发布时间:2023-04-05 17:19:23  作者:孙国东  浏览:2166次

    在价格申报方面,企业进出口货物通关时最好的结果就是海关接受申报价格,以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征收进出口税款。但如果进出口货物不存在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海关就会以其他方法审定完税价格,进出口货物的税负就有可能超出企业的预期,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并进一步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在这种情况下,海关一般会先与作为纳税义务人的进出口企业或者其代理人进行价格磋商,依次使用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合理方法进行估价。那么,进出口企业应当如何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呢?

      一、海关在什么情况下应进行价格磋商?

    进口货物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如果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海关应当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使用进口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审定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交易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是指:

    1.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予以限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例如,A公司进口某品牌汽车零部件,如果买卖双方约定只能销售给境内指定的该品牌汽车制造商或者4S店,则A公司进口的汽车零部件被视为受到了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限制,不符合成交价格的条件。

    2.进口货物存在捆绑购买或者捆绑销售其他货物等因素的影响,致使成交价格无法确定。例如,B公司进口某品牌医疗检查设备,如果合同约定,B公司在规定时期内必须购买一定数量的该品牌检测试剂,则该搭售的约定可能被视为是使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

    3.卖方可以通过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而获得收益,且无法进行价格调整。例如,C公司进口某品牌时装,合同约定卖方可以获得境内销售总额3%的商标使用费,货物进口时境内销售总额尚未确定,则海关会认为进口时装的交易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

    4.买卖双方有特殊关系且影响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例如,D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进口货物,其价格明显高于或者明显低于其与无特殊关系第三方的交易价格,或者有违公平交易原则或者一般商业惯例,则该进口货物的价格被视为不符合成交价格的条件。

    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

    《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海关制发《价格质疑通知书》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四十一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一)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进一步说明的;(二)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海关经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证据,仍然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的;(三)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海关经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证据,仍然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的。根据前述规定,如果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有怀疑,经过开展价格质疑仍不能排除的,会认为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应使用其他方法估定完税价格。例如,海关怀疑E公司进口化肥申报价格的真实性,通过制发《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要求E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并提供有关单证和资料,如果E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回复,或者其提供有关单证和资料存在内容不一致等问题,无法排除海关对申报价格的怀疑,则海关经过价格磋商,有权以进口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以外的方法另行估价。

    进出口货物不存在成交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完税价格办法第四十六规定,海关经过审查认为进出口货物无成交价格的,可以不进行价格质疑,经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以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在国际贸易中,如果进出口货物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进料加工、补偿贸易、易货贸易、寄售代销、捐赠赠送、租赁贸易等方式进行交易,不存在海关估价意义的销售行为,则进出口货物就可能不存在成交价格,海关可以直接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以其他估价方法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例如,F公司申报以寄售贸易方式进口一批机械设备,因寄售贸易进口货物不存在销售行为,进口货物不存在成交价格,海关经过价格磋商后,应以其他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二、海关是如何进行价格磋商的?

    完税价格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价格磋商的,海关应当依法向纳税义务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磋商通知书》。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纳税义务人在海关规定期限内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的,海关应当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磋商纪录表》。从文字上理解,价格磋商是海关与纳税义务人之间就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行洽谈、磋商的过程,双方可以就如何确定完税价格问题在一定金额的幅度内进行商量、谈判。但实际上,价格磋商并不是海关与纳税义务人之间就如何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行讨价还价,而是海关与纳税义务人双方在共同确保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的前提下,为了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而进行交换各自知道的进出口货物价格信息的行为。确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是海关征收、减免、退补税款过程中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海关只能根据客观量化数据资料,或直接采用,或依规进行计入或者扣除的价格项目调整,或者根据商业水平、交易数量规模、货物运输方式和距离等影响价格的因素进行价格调整、分摊,不存在任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海关进行价格磋商前,应当向纳税义务人制发《海关价格磋商通知书》。如果纳税义务人在收到通知的五个工作日内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交换其掌握的真实价格信息和与进出口货物价格相关的客观可量化的数据,海关应当制作《海关价格磋商纪录表》,并根据磋商结果使用合适的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计征税款,有可适用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优先依次使用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有合适的境内销售价格的,依次使用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境外生产商愿意提供有关资料的,依次使用计算价格估价方法;如前述方法均无法使用,以合理方法进行估价。

    三、进出口企业应如何进行价格磋商

    价格磋商是海关以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确定完税价格前,企业与海关交换进出口货物价格信息的宝贵机会,进出口企业应当抓住这一于己有利的时机,依照估价规则和海关通知要求,主动配合海关进行价格磋商。

    在规定期限内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进出口企业应当在收到《海关价格磋商通知书》的五个工作日内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如果企业未在通知规定的时限内与海关进行磋商,海关会视为其放弃价格磋商的权利,可以直接使用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企业将面临海关另行估价,进出口税负增加,甚至海关稽查、调查的风险。

    收集、整理、汇总并提供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价格信息和有关资料。进出口企业进行价格磋商前,应当收集、整理、汇总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价格信息和有关资料,并在价格磋商时向海关如实提供相关价格信息和有关资料,为海关使用合适的估价方法和采纳合适的价格信息打下基础。

    争取海关采用最有利于的估价方法或者价格信息。虽然价格磋商只是海关与纳税义务人之间彼此交换价格信息和有关资料的过程,但作为纳税义务人的进出口企业仍可以充分利用价格磋商的机会,想方设法说服海关采用其中最合适的估价方法和价格信息。

    必要时邀请或者委托专业人员进行价格磋商。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是一项非常专业的技术工作,必要时,企业可以邀请或者委托海关律师、专业会计师以公司职员或者顾问身份参与价格磋商,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争取有利的结果。

    四、在哪些情况下海关可不进行价格磋商而直接估价?

    纳税义务人未在《海关价格磋商通知书》规定的五个工作日时限内与海关进行磋商,视为其放弃价格磋商的权利,海关可以直接以其他估价方法审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如果经纳税义务人书面申请,对以下三种情形下的进出口货物,海关可以不进行价格质疑以及价格磋商,直接以其他方法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1)同一合同项下的货物分多批次进出口,海关对其中一批货物已经实施过估价的;(2)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或者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总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下的;(3)出口货物属于危险品、鲜活品、易腐品、易失效品、废品、旧品等的。也就是说,除了前述三种情形经纳税义务人书面申请不进行价格磋商外,如果进出口货物不存在成交价格和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海关都应当通知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才能最终以其他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除非纳税义务人自动放弃价格磋商的权利。

    五、为什么纳税义务人应参与价格磋商?

    价格磋商是进出口货物以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进行海关估价的必经程序,也是纳税义务人在海关估价过程中依法享有的举证权利,进出口企业应当充分行使这一权利,为自争取有利的结果。要知道,如果进出口企业未在《海关价格磋商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与海关进行磋商,会视为其放弃价格磋商的权利,海关可以直接使用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以外的其他估价方法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如果进出口企业放弃进行价格磋商的权利,其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海关以进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进行估价,最终确定的完税价格可能远远高于其申报价格,进出口货物的税负可能大大超出企业的预期,增加了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税负成本,造成企业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困难。另外,如果海关无法通过价格质疑和价格磋商排除对进出口货物申报价格真实性、合理性的怀疑,进出口货物仍有可能面临海关的核查、稽查或者调查,如果海关最终认定为进出口货物价格存在申报不实并影响税款征收或者海关统计,或者认定为进出口货物存在伪报价格偷逃税款的,将导致企业被行政处罚或者追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

    六、如果价格磋商未达目的,是不是就没救了?

    如果进出口企业通过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仍无法说服海关采用其提供的价格信息或者有关资料,也无法说服海关使用其建议的相应估价方法,在海关作出估价决定开征税款后,进出口企业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做出书面说明,海关应当根据企业要求出具《海关估价告知书》。进出口企业获悉海关估价征税的理由、依据、方法和采用的价格等信息后,如果对海关使用的估价方法或者采用的价格信息不满意,仍可以通过申请纳税复议进行救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解决。例如,G公司进口某品牌化妆品,海关经过价格质疑和磋商后,以类似货物成交价格进行估价。G公司不服,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G公司在价格磋商过程中提供的其之前进口相同品牌、相同规格和型号的化妆品的价格更具有优先适用的条件,海关违反了依次优先使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的估价规则,作出了撤销原估价征税行为的复议决定。海关重新启动估价程序后,最终采用了G公司以前进口的同款化妆品的成交价格,以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进行征税,G公司通过行政复议避免了征收高额税款。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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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律师
      孙国东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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