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出境游大热,眼看着五一假期将至,很多朋友们都会有出国旅游的计划,大家或多或少都会在出境旅游回来后带回大大小小的各类行李,然而对于哪些物品可以携带?能够携带多少?是否可以邮递?海关对旅客行李的验放标准是什么?是否需要缴税?缴多少税?当然,实践中还存在着未一一列举的各种疑问。本期聚焦于旅客进境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相关规定和政策,为大家就最为常见的问题做一个说明。
一、哪些物品禁止/限制旅客携带、邮递进境?
海关总署对于禁止和限制旅客携带、邮递进境的物品分别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对于禁止进出境物品,是严格禁止,若旅客存在携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物品进出境,在海关检查以前主动报明的,分别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并可酌情处以罚款。藏匿不报的,按照走私行为处理;对于限制进出境物品,是存数量限制或者许可证要求,例如对携带烟、酒、外币、贵金属等存在数量要求,对携带濒危物种制品、无线电收发信机等,根据对应的数量限制要求和许可证要求进行验放。
禁止进境物品 |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 |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 |
4.各种烈性毒药; | |
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 |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 |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 |
8.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的产品。 | |
禁止出境物品 |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 |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 |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
二、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验放标准?
海关对于个人携带/邮递进出境物品的监管原则是自用、合理数量。
对于个人携带行李物品,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明确进境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的公告)的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三、海关对邮递进境物品的验放要求?
对于邮递进境物品,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的公告》的规定:
1. 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2. 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3. 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旅客行李物品/邮递物品的税款如何征?
上文提到的进境行李物品5000元/2000元以内,邮递进境物品应征税额50元以内的,无需缴纳进口税,但是超过上述限制的,就需要根据物品进境的规定征收物品进境的进口税。
进境行李物品/邮递物品的征税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以及对应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
旅客行李物品/邮递物品的税款是从价计征。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
完税价格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和物品的实际购买价格认定。具体的确定原则是:
1.《完税价格表》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完税价格表》确定;
2.《完税价格表》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
3.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
进口税税率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对应确定。
目前,进境物品进口税率主要是3%、13%、20%、50%这4档。其中,适用13%的物品主要是食品、饮料、保健品等;适用50%税率的物品主要为烟、酒、高档手表、贵重首饰等;适用20%税率的物品主要为服装、配饰、纺织品等,适用3%税率的物品主要为抗癌药和罕见病药。
案例一:
旅客王某境外旅游回国后购买了7000元的食品、保健品携带进境,其中5000元的物品予以免税放行,对超出的2000元的保健品进行征税放行,对应应征税款为2000*13%=260元。
案例二:
李某从境外购买某潮牌外套,价值为6000元,已经超过列明完税价格(外衣300元)2倍以上,根据实际购买价格计算税款为6000*20%=1200元,远超过免征税款50元。
五、常见进境物品的限制要求:
物品名称 |
限制 |
超过限制的要求 |
烟、酒、雪茄 |
(1)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免税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1瓶(0.75升以下); (2)其他旅客,免税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2瓶(1.5升以下)。 |
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
书籍、音像制品 |
(1)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册(份)以下; (2)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 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 (3)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 |
超出免税数量,但是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予以征税放行;不属于合理数量个人自用范围的,根据具体情形对应作补税、行政处罚等处理。 |
电子烟 |
(1)往返港澳地区的旅客可免税携带烟具1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 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3个,但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6ml; (2)其他地区旅客进境可免税携带烟具2个;电子烟烟弹(液 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6个,但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ml。 |
超过规定数量或容量,但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予以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全额征税。 |
黄金 |
(1)对境内居民、非居民长期旅客携带、佩戴出境黄金饰品重量在50克(含50克,白银饰品据此相应从宽掌握)以下的,海关不作为重点管理,免予验核签章,超出50克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验放。 (2)对境外非居民短期旅客携带进境旅途自用黄金饰品,包括身上佩戴、旅途备换及少量馈赠亲友的黄金饰品,经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可予放行。但携带黄金饰品超出50克,本人需要复带出境的,应报请海关验核签章,复带出境时,海关凭以放行。 |
旅客携带进境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金饰,向海关申报的,予以退运。未能申报的,根据具体情形对应作补税、行政处罚等处理。 |
货币 |
人民币现钞20000元以内,或外币现钞折合5000美元以内。 |
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
药品 |
(1)如果是非处方药,海关按自用合理数量的原则办理验放; (2)如果是处方药品,则要凭医生的处方、病人病历等,向海关申报,海关视具体情况予以办理验放手续。 |
认定不属于合理自用范围的,根据具体情形对应作补税、行政处罚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