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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水果时未如实申报贸易方式竟会涉嫌走私?
    发布时间:2023-04-12 15:34:00  作者:陆怡坤  浏览:1030次

     

    一、前言

    在水果进口行业,走私刑事风险并不罕见。在过去,水果走私多表现为绕关走私,但此类走私的数量在近年来已明显减少,取而代之的是更具隐秘性的低报价格和低报数量走私。就目前而言,低报价格和数量的走私方式固然将会长期占据主流,但也应当关注到,实践中还存在着以伪报贸易方式走私水果的情形,而且数量有日益增长的趋势。

     

    二、以边民互市贸易进口

    边民互市贸易(海关监管方式为其他代码为“9900”)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我国陆路边境二十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根据《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列入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除外),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过人民币8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在我国西南边境地区,通过他人以伪报原产地、伪报贸易性质的方式,“化整为零”地将原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水果利用边民互市贸易的手段走私入境的情形较为多见。所谓的化整为零,一般表现为货主先在境外完成大宗水果交易,再雇佣多名边民从境外携带该批水果以边民互市贸易的方式进境,最后从边民手中回收水果。此处引入一则改编案例以作说明: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25刑初**号一审刑事判决书摘录:

    2018年以来,被告人刘某为非法获利,伙同罗某等人,以向每个边民支付人民币30元好处费的方式召集河口县边民前来河口北山货场边民互市申报大厅录入指纹,将应当以一般贸易方式报关进口和缴纳税款的胡椒、火龙果,采用化整为零,伪报为边民互市商品走私入境后,再由国内货主杨某等人安排驾驶员运输至昆明、广西等收货地。在此过程中,刘某负责联系越南代理和国内货主,安排罗某负责在河口北山大桥接车和办理边防车辆入境手续,安排陶某等人分别负责在河口海关办理车辆手续,在河口北山货场边民互市申报大厅填制拼车清单和组织边民按指纹申报货物和车辆放行等事宜。经计核,被告人刘某通过伪报贸易方式帮助国内货主走私水果入境2971.879吨,偷逃税款人民币1285.940673万元。

     

    三、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

    在大多数情况下,水果都是以一般贸易方式(海关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进口。不过,由于水果市场在大多数情况下均属卖方市场,部分国外水果出口商希望更多占据我国的国内水果销售市场以获取更多利润,但在我国境内没有对应的进出口收发货人和消费使用单位,因而只能借用国内水果进口商的名义报关进口并委托后者代为销售。实际上,这种贸易模式属于寄售代销,其对应的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应为1616”。

    由于水果自身属于鲜活易腐的食物,而寄售代销意味着每批进口水果的价格都具有不确定因素,存在价格争议和海关估价风险。因而,过去较长一段时间内实践中都存在部分海关不允许进口商使用寄售代销方式进口水果的情况,故而,国内相关从业者在大多数情况下仅通过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水果。

    诚然,此类伪报贸易方式的行为是迫不得已而为之,但也绝非毫无风险。适用两种不同的贸易方式必然产生税差,业务初期产生的税差或许不大,但随着业务的推进,则很有可能给从业者引致行政乃至刑事风险,公开的裁判文书显示,近几年来,已有部分企业因将“寄售代销”伪报为“一般贸易”而涉案。此处引入一则改编案例以作说明: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刑初**号一审刑事判决书摘录:

    2012年至2015年间,同案人L利用深圳市A公司等多家公司名义,与佛山市B公司及其控制的香港C公司合谋,由B公司和C公司承揽水果进口业务及提供资料,由同案人L的通关团伙通过制作交易主体、交易价格不实的原产地证、原产地卫生/检疫证、合同、发票、装箱单和提单等虚假报关资料,通过伪报交易方式并虚构价格的方法,逃避海关监管,从沙头角等多个口岸报关进口各类国外水果。涉案水果以一般贸易方式通关,后运往广州江南水果果蔬批发市场,由同案人R等人按照约定寄售代销,销售后扣除运输费、打冷费等经营费用及代销佣金后,余款转入同案人Y或境外水果供应商的银行账户,同案人YR再将包税代理费转入高某辉公司控制的相关银行账户,B公司再与同案人L团伙进行结算。期间,被告人W受同案人卢某雇佣,在公司主要负责管理水果进口批文,从市场搜集水果价格后换算成报关参考价格并提供给同案人胡某、李某用于制作虚假单证进行报关,办理对外货款付汇等。经统计,被告人W参与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5009947.64元。

     

    四、结语

    从行为上看,将一般贸易伪报为边民互市贸易和将寄售代销伪报为一般贸易存在明显不同,但是从司法认定的角度,其本质都构成伪报贸易性质,偷逃应缴税款的行为。随着水果进口监管的日趋成熟,水果进口行业势必会日渐趋向合规,那些不愿意做出改变的相关从业者,其后续的法律风险将是不可预测的。

    如今,不少海关已经针对水果寄售代销估价难、计税难、通关慢等问题对症下药,例如,上海海关早在2014率先试点进口水果“寄售代销贸易”,即海外出口企业委托国内企业代销水果,在暂时无法准确申报进口价格的情况下,海关依据寄售协议一次性征收税款保证金,并按协议约定的保底价格对进口水果先予征税放行,待货物在国内市场销售完毕后,再由企业根据实际销售数量和价格进行价格补充申报。在具备合规经营条件的情况下,建议相关企业如实申报,以减少不必要的风险。

    陆怡坤 责任律师 陆怡坤  / 兰迪海关部
    涉案企业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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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怡坤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联系电话:13527732606(同微信)

      电子邮箱:yikun.lu@landinglawyer.com

      执业证号:14403202410733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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