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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鳗鱼的缘起、规范与定罪量刑
    发布时间:2023-04-19 15:35:00  作者:陆怡坤  浏览:1453次

      一、走私鳗鱼背后的水产业

    鳗鱼,通常是指属于鳗鲡目分类下的物种总称,具体可细分为欧洲鳗鲡(Anguilla anguilla)、日本鳗鲡(Anguilla japonica)和花鳗鲡等十八种。对于国内不少民众而言,鳗鱼通常被引申至日本的一道传统美食“鳗鱼饭”,而实际上,我国鳗鱼养殖产业也正是由此而生。据考究,1972年日本首相田中角荣访华后,中日邦交开始正常化,农业部和外贸部开始在广东试验鳗鱼养殖再出口日本,以赚取外汇。改革开放后,我国鳗鲡养殖产业渐成规模,福建、广东、江苏和浙江等地均已形成规模化生产。虽然我国的鳗鱼养殖业始于日本鳗鲡,随着时间推进,国内鳗鱼养殖技术已经位于世界,目前,国内的养殖品种还囊括欧洲鳗鲡和花鳗鲡等。

    提到欧洲鳗鲡,就不得不提其近年来曲折的产业发展史。欧洲鳗鲡主要产于欧洲,而意大利、法国等则是主要的输出国。二十一世纪初期,欧盟以“鳗鱼资源衰退,若不加以保护,欧洲传统的商业性鳗鱼捕捞将在2015年消失”为由,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缔约方大会提交“欧洲鳗鲡实施Ⅱ级濒危动物管理”的提案,该提案于2007年6月通过,2009年3月13日实施。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鳗鱼养殖仅指把鳗鱼苗养成成品鱼,目前全世界范围内均未能有效实现大规模的鳗鱼人工繁殖。换言之,各国的鳗鱼养殖业是建立在野外捕捞鳗鱼苗的前提之上的。不过,一方面,我国渔民每年合法捕捞鳗鲡鱼苗的数量有限,不能竭泽而渔;另一方面,不同海域适合不同品种的鳗鱼生长,如欧洲鳗鲡就适合在福建沿海等水温较低的地方生存。同时,国内也有鳗鱼的消费市场,只是不同于日本只对日本鳗鲡存在单一需求,我国民众普遍不对欧洲鳗鲡和日本鳗鲡加以区分。因此,就中国国内市场看来,欧洲鳗鲡可被视为日本鳗鲡的补充。在上个世纪末,中国养殖的日本鳗鲡因物美价廉,迅速抢占了日本市场,而日本出于贸易保护的目的,自上世纪末开始对中国产的养殖鳗鱼设置技术壁垒。近年来,日本国内日本鳗鲡鱼苗的捕捞量又长期处于低位。

    以上的种种导致了两种后果:一是日本对中国的日本鳗鲡鱼苗有强烈需求;二是中国国内养殖户也对欧洲鳗鲡鱼苗有着强烈需求。如此一来,走私鳗鲡鱼苗几乎成为必然事件。

    二、走私鳗鲡的规范框架

    尽管都是走私鳗鱼,但会根据鳗鱼品种的不同而定性不同,当然,走私方式也大相径庭。

    (一)走私日本鳗鲡

    198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发展鳗鱼生产、控制鳗苗出口的通知》(国办发〔1986〕34号),该通知中有关进出口业务的要点有四:1.严格控制鳗苗出口,鳗苗应首先满足国内成鳗养殖的需要,剩余部分再供应出口;2.鳗苗的生产、收购、出口一律实行许可证制度,没有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口鳗苗的,一律以走私论处,予以打击;3.对鳗苗出口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在首先满足养殖需要的前提下,出口当地自产鳗苗也按国家规定的税率计征关税;4.在税收上实行鼓励成鳗养殖、出口的优惠政策,出口鳗鱼苗,一律按60%的税率计征关税。

    虽然以上内容只是对政策进行的部分摘取,但我们不难推知,在三四十年前,鳗鱼是出口创汇的重要工具,对于鳗鱼苗,国家则更是重视、严控其出口。长期以来,以日本为代表的鳗鱼消费国也对鳗鱼苗有着极其迫切的需求,但我国也基于保护国内水产业的考虑,至今依然对鳗鱼苗的出口设置了出口关税。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在2022年发布的出口税率表,税则号列为“03019210”的“鳗鱼苗”就是首项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税率为20%。

    在该背景下,部分鳗鱼养殖企业或报关企业会选择低报价格或伪报品名的方式出口日本鳗鲡鱼苗,当然,这一现象也很快被监管部门察觉。2022年2月28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日本鳗鲡苗出口管理的通知》(农渔养函〔2022〕17号),开明宗义地指出其目的“为规范日本鳗鲡苗出口审批,尽量保障国内鳗业养殖需求,联合海关部门共同打击违法走私行为”。今年以来,福建等省份已不断出现海关缉私民警打击走私出口日本鳗鲡鱼苗的案件。如无意外,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可能会被以走私普通货物罪指控。

    (二)走私欧洲鳗鲡

    就目前看来,走私欧洲鳗鲡的行为无论在国外还是国内均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上,欧洲鳗鲡早已在十余年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只有取得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方可进行贸易,否则将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

    202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规定了走私珍贵动物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根据《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就目前看来,走私进口欧洲鳗鲡的案子相对常见,在广东深圳、广西防城港、上海、浙江杭州和北京等地均有分布,基本表现旅客携带鱼苗进境而未申报。

    三、走私鳗鱼的价值认定问题

    无论是走私普通货物罪还是走私珍贵动物罪,均须以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当然,两种不同类型的犯罪在数额证明的难度上有明显不同。例如,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则应当参照《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下文简称《暂行办法》)进行计核,但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的,则相对复杂一些。

    对于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走私出口日本鳗鲡的行为,我们需要确定的是其真实成交价格。按照既往的经验,国内出口鳗鲡鱼苗已经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海关内部通常也存在相应的“指导价格”,为了防止触发预警,此类货物的申报价格通常不会明显低于真实成交价格。当然,除了低报价格以外,伪报品名走私出口的情形也时有发生。在一般情况下,海关会根据日本鳗鲡鱼苗的报关单、合同、商业发票、国内增值税等发票确定涉案金额。

    对于涉嫌走私珍贵动物罪的走私进口欧洲鳗鲡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走私珍贵动物价值的核算则相对不明确。在解释》发布之前,走私珍贵动物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非根据价值确定,而是根据数量确定,但是,珍贵动物的种类繁多,基本无法根据数量确定定罪量刑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6刑初**一审刑事判决书指出;鳗鲡鱼苗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目录,但国家农业农村部核准的目录中,欧洲鳗鲡鱼苗暂缓核准为国家保护野生动物,量刑没有标准,从有利于被告人在最低量刑档次进行量刑。

    那么,《解释》的发布是否就解决了走私欧洲鳗鲡定罪量刑标准阙如的问题那?笔者认为事情可能远没有那么简单。这是因为,在过去,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即是以“价值”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然而,过往实践中同样面临着大量价值认定难题。加之,欧洲鳗鲡作为一种卵生的水生动物,其濒危性与其他常见的珍贵动物不可同日而语,毕竟,前者的繁殖成长难度远低于前者。因而,其价值认定过程也必须对该因素予以考量。

    陆怡坤 责任律师 陆怡坤  / 兰迪海关部
    涉案企业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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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怡坤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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