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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出口假冒商标产品被海关没收并进行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04-25 11:13:34  作者:魏思宇  浏览:931次

    案例】

    当事人委托某代理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西班牙一批遥控器。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SAMSUNG”标识的遥控器1500台、标有“LG”标识的遥控器7250台,货值合计110124.00元人民币。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株式会社LG认为上述货物分别属于侵犯其“SAMSUNG”商标专用权、“LG”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海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货物中的遥控器上使用的“SAMSUNG”标识、“LG”标识,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SAMSUNG”商标、“LG”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分别属于侵犯三星电子株式会社“SAMSUNG”商标专用权、株式会社LG“LG”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海关决定没收上述标有“SAMSUNG”标识的遥控器1500台、标有“LG”标识的遥控器7250台,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1012.40元。

    一、海关有权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的商标专用权进行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本案,当事人既不是“SAMSUNG”、“LG”商标的所有人,也不是被授权人,其出口的标有“SAMSUNG”标识的遥控器、标有“LG”标识的遥控器属于未经授权非法使用,海关有权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的商标权及逆行保护,对于侵权货物海关不得放行。

    二、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要由知识产权权利人主动发起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分为依申请申扣留和依职权调查处理。是否对货物进行扣留是依据知识产权权力人的主观意愿。

    依申请扣留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应当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交申请书。这里的进出口货物既可以是已备案的知识产权亦可以是未备案的知识产权。

    依职权调查处理是指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及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且进出口商或者制造商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情况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可以要求收发货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和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收发货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申报货物知识产权状况、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海关有理由认为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海关应当中止放行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在收到海关的书面通知3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予以回复是否要求海关予以扣留。

    本案中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株式会社LG认为上述货物分别属于侵犯其“SAMSUNG”商标专用权、“LG”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子系统中搜索“SAMSUNG”“LG”可以查询到相应的商品类别为9,核定使用商品包含接收器的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可以在系统中查询到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提供担保后海关可以对货物进行扣留。可见海关对于货物的扣留由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所主导。

    三、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是否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

    进出口货物是否侵犯相关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最为清楚。本案经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并经海关调查处理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则海关进行相应的调查,调查结果认定该批出口带有“SAMSUNG”LG”标识的遥控器涉嫌侵权,故对侵权货物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对进出口收发货人进行行政处罚。

    本案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权,海关进行了相应的处罚,但有一些情况下海关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权力,则需要知识产权权利人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海关自扣留侵权嫌疑物之日起50个工作人内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有关货物书面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通知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如果海关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有关专利权的,收发货人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后,可以请求海关放行货物,海关应当放行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就有关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收到海关放行货物的书面通知书的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复印件。

    四、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侵权行政处罚的标准

    根据《海关法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本案当事人出口带有“SAMSUNG”LG”的遥控器侵犯三星电子株式会社“SAMSUNG”商标专用权、株式会社LG“LG”商标专用权货值合计110124.00元人民币,海关决定没收标有“SAMSUNG”标识的遥控器1500台、标有“LG”标识的遥控器7250台,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1012.40元。罚款金额等于货值的10%,符合相应处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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