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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淘代购转运平台暴雷:或许不是跑路,而是涉嫌走私
    发布时间:2023-05-31 16:59:00  作者:陆怡坤  浏览:1358次

    前奏:暴风雨来临前的死寂

    近几年来,海淘代购转运平台屡屡暴雷,这当中的原因多种多样,但主要还是归因于经营困难。主要表现为:在暴雷前,部分传闻已经在用户间传播开来,在暴雷后,不少平台的人工客服或官网则可能以各种方式向外界反馈情况、发布公告。然而,有一类暴雷不仅毫无征兆,而且在事后音讯全无,这令平台用户们摸不着头脑,还以为平台携款潜逃、涉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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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上,当事平台很可能是已经因为走私涉案,在案情复杂或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况下,平台所有员工可能均已被侦查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对于平台用户而言,一般很难把门户网站和各类媒介俱全的海淘代购转运平台与走私相联系,毕竟,暴雷的平台大多也设置了相对严格的服务规则,如罗列了禁运物品、设置物品价值限制等。

    尽管如此,判断暴雷的海淘代购转运平台是否涉嫌走私并不困难,最常见的切入点则是包税条款。在此,本文必须强调的是:包税并不等于走私。关于包税,一般指的是转运平台把进口物品在进口环节所产生的税费、运费等费用打包计算,再给海淘买家提供报价,即包税价格。对于海淘买家而言,包税方式能给其减少计算各类费用的,假设转运平台相关操作完全合法合规,那么该包税价格几乎不可能低于税费和运输费等杂费的总和,然而,大多数海淘买家都不喜欢“被税”,不少转运平台也抓住这种心理,设置了各类包税条款,其包税价格基本上均低于应缴税款和运费的综合,低于应缴税款亦是常态。

    目前而言,按商品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按重量计算、按“商品类别+重量”计算和按“商品类别+数量”计算包税价格的包税条款较为常见。严格说来,没有哪种计算方式是绝对合法合规的,关键在于是否会造成偷逃应缴税款的后果。

     

    间奏:海淘代购货主一网打尽

    打个不恰当的比喻,专门从事海淘代购的群体,也即我们俗称的“货主”,其与转运平台表现为唇亡齿寒的关系,在转运平台涉案后,专门从事海淘代购的货主往往也离涉案不远了。为什么这样说呢?这是因为,在包税走私的场景中,货主没有直接参与进出口环节,其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虽然无法与转运平台相提并论,不过,货主同样是包税走私过程中的受益人,而其贪图便宜的心态可能在刑法上被评价为放任走私的间接故意。换言之,货主是有可能被刑事立案并追究刑事责任的。

    那么,这一过程具体是怎样的呢?按照侦查的逻辑,侦查机关在对涉案转运平台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并扣押相关通讯工具、交易单证资料和其他各类资料后,会对相关责任人展开讯问,重点了解包税走私的流程、统计犯罪数额,并着手调查其服务对象。此时,与涉案平台有通讯、交易或物流联系的货主便会成为重点调查对象。在侦查的中后期,这些货主既可能被要求自行前往海关缉私部门配合调查,也有可能被侦查机关直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转运平台的相关负责人和货主们都到案后,侦查机关则会进一步核查涉案税款的数额。一方面,在刑事案件的证明中,我们强调证据之间要相互印证,具体到包税走私案件,证据的印证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①货主指认在该平台下单;②货主在平台的下单信息能与平台的进口记录相匹配;③有物流信息证明涉案货物已经实际交付给货主;④货主与转运平台的资金转账记录相互匹配。另一方面,转运平台在实施包税走私时通常会实施低报价格或伪报品名的行为,对货主进行调查的目的在于确定商品的真实情况。

    实践中还可能存在着这么一种情形:货主在网购平台专门销售境外货物,其使用的转运平台可能不止一个,假设其因A平台涉案而被牵连,那么侦查人员很可能在调查中发现其在B平台同样存在违法犯罪情形,那么,则有可能引发相关行业的链式反应,波及面更广。

     

    尾奏:各方面临的风险和应对之道

    待偷逃税款数额大致确定后,案件将会移送至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期间还可能会伴随着补充侦查,偷逃税款数额仍有可能发生改变,在此不展开论述。在这一阶段中,情节较轻的货主和先前被羁押的平台工作人员可能会被作出不起诉决定,免予刑事制裁。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其他货主和平台负责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则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进入审判阶段。

    在审判阶段,法官将最终确定各方主体的定罪量刑。在定罪方面,通常不存在太多争议,不过,量刑方面则通常还存在一定的争取空间。一般情况下,关于犯罪行为定性、各类情节都已经在先前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得到了初步确定,此处就各类常见的辩点作一汇总。

    第一,货主的走私犯罪故意。货主并不直接参与通关环节,倘若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则必须证明其具有犯罪故意、证明其明知转运平台从事不法的走私行为。相关论述详见孙国东律师的《委托包税进口之走私“明知”条文解析》。

    第二,货主的犯罪地位。在大多数情况下,涉案货主均可能被认定为从犯,相关论述详见孙国东律师的《包税走私犯罪各行为人责任划分及主从犯认定》。

    第三,走私的对象。《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对象包括货物和物品,而两者对应的税率不一,会对当事人的定罪量刑产生重要影响。相关论述详见孙国东律师的《以海关征税对象视角来区分“货物”与“物品”》。

    陆怡坤 责任律师 陆怡坤  / 兰迪海关部
    涉案企业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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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怡坤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联系电话:13527732606(同微信)

      电子邮箱:yikun.lu@landinglawyer.com

      执业证号:14403202410733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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