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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行李邮递物品通关海关法律问题律师答疑之一
发布时间:2023-06-27 18:43:20  作者:韩逸航     浏览:1653次


一、个人行邮物品的基本规定

个人携带进境物品需要征税吗?

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个人携带物品超出限值怎么办

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个人邮寄进境物品需要征税吗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海关个人邮寄进境物品的价值有限制吗

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邮寄物品如果超出了限值怎么办

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禁止和限制进出境物品的范围

哪些物品是禁止进出境的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4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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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对于通过携带或寄递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可以进境,否则不予进境。

哪些物品是限制进出境的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43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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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的范围

进境携带哪些物品需要申报

进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1.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制品;

2.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

3.非居民旅客拟留在中国境内的总值超过2000元的物品;

4.酒精饮料超过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超过400支,或雪茄超过100支,或烟丝超过500克;

5.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

6.分离运输行李,货物、货样、广告品;

7.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境携带哪些物品需要申报

1.文物、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种资源、金银等贵重金属;

2.居民旅客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

3.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

4.货物、货样、广告品;

5.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旅客如何选择通关通道

无申报通道

进出境旅客没有携带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无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选择“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通关。

申报通道

除海关免于监管的人员以及随同成人旅行的16周岁以下旅客以外,进出境旅客携带有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向海关书面申报,并选择“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通关。

五、海关对物品如何征收进口税

(一)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如何确定

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1.《完税价格表》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完税价格表》确定;

2.《完税价格表》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

3.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表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3

(二)进境物品的税率是多少

进境物品的归类及税率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3需注意特殊规定例如高档化妆品(完税价格≥10/毫升(克)或完税价格≥15/片(张)的)税率会高于普通化妆品

 

海关法库链接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明确进境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43)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的公告)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第470号(发布2021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 关于发布重新修订《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3号(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责任律师:
韩逸航/兰迪海关部
海关行政争议解决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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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迪海关部
     韩逸航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210422888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海关行政争议解决部负责人。
    擅长的领域是海关行政争议解决、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进出口合规审查等。
    海南大学 法律硕士
    山东财经大学 法学学士
    深圳兰迪优秀青年律师
    深圳律师杂志特约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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