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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31 19:28:55     浏览:933次


2023年12月11日,海关总署发布了2023年第182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一)》)的公告后,2023年12月22日又以2023年第187号公告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二)》)。与《裁量基准(一)不同的是,本基准(二)适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办理的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

一、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的裁量阶次

本次发布的《裁量基准(二)》同样设定了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以及从重行政处罚五种裁量阶次。具体适用情形上与《裁量基准(一)略有不同,同时也区分了应当从轻减轻和可以从轻减轻,具体如下表:

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阶次一览表

阶次

情形

不予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符合《海关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海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的;

(三)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从重处罚

(一)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损害国家声誉的;

(二)造成疫情疫病、食品安全事故、质量安全事故、生物安全事故或者生态环境安全事故的;

(三)以暴力、威胁、制造虚假材料、提供虚假陈述、虚构事实,或者隐匿、伪造、变造、销毁证据等方式,抗拒、阻碍、逃避海关执法的;

(四)以拒绝调查、拒绝整改等方式不配合海关执法的;

(五)因违反检验检疫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检验检疫监管规定的行为的;

(六)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动植物疫情等突发事件时,违反国家对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一般处罚

不具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以及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

律师提示:当事人应首先充分运用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当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一方时,应当全面收集证据,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同时,要区分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即必须)以及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即处罚机关具有自由裁量权)的区别,符合能减轻的情形争取减轻。

二、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的量罚标准

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的量罚标准(《常见案件裁量基准》)在本次公告的附件中予以呈现(详见《裁量基准(二)》附件1),适用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的案件,按照《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二)》(见《裁量基准(二)》附件2)的规定裁量。 对当事人给予罚款行政处罚的,除《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简快案件裁量基准(二)》有明确规定的以外,按照以下标准计算罚款:

情节

量罚标准

从轻行政处罚

罚款下限为法定最低倍数/比例/数额(含本数),罚款上限为“法定最低倍数/比例/数额+(法定最高倍数/比例/数额-法定最低倍数/比例/数额)×30%”(不含本数)

一般行政处罚

罚款下限为从轻行政处罚的上限(含本数),罚款上限为“法定最高倍数/比例/数额-(法定最高倍数/比例/数额-法定最低倍数/比例/数额)×50%”(不含本数)

从重行政处罚

罚款下限为一般行政处罚的上限(含本数),罚款上限为法定最高倍数/比例/数额(含本数)

律师提示:本次《常见案件裁量基准》具体列明了违法情形、法律依据以及情节认定和量罚幅度,需要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研读适用,找到最有利于当事人的情节。

三、结语

无论是《裁量基准(一),还是《裁量基准(二)》,都更加有利于当事人或当事企业清楚了解实施违法行为的后果,同时也有利于其受到不公正的处罚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限制了处罚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依规行事。

根据团队近期所办理的案件,无论是轻微违法还是严重违法,当事人或当事企业均应根据法律规定争取最有利的情节,但是也要从实际出发,在接受调查时坚持实事求是,防止由“行”变“刑”,并尽量多方收集对已有利的证据材料。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责任律师:
韩逸航/兰迪海关部
海关行政争议解决部负责人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部
 韩逸航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210422888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海关行政争议解决部负责人。
擅长的领域是海关行政争议解决、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进出口合规审查等。
海南大学 法律硕士
山东财经大学 法学学士
深圳兰迪优秀青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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