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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黄金骗取出口退税1.12亿元,最终数罪并罚
发布时间:2024-04-18 09:50:00  作者:吴武铃     浏览:826次

一、案件背景

 

2017年2月至2020年4月,刘某等12人设立公司,向上游企业采购99.9%纯度的黄金,经简单加工后装入“高性能导线”或“高科技音频解码器”等产品内部,并伪报成高科技产品,出口到香港的关联公司。涉嫌走私出口黄金共2917千克,货值金额8.08亿元;骗取出口退税金额1.12亿元。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刘某以走私贵重金属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万元;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0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300万元。

 

对朱某等6名被告人(股东或关键员工)以走私贵重金属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十九年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

 

对刘某等5名被告人(主要员工)以走私贵重金属罪分别判处八年八个月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二、案件分析

 

1. 走私贵重金属

刘某等人的公司,以“高性能导线”、“音频解码器”等品名向海关伪报出口,将黄金出口销售给香港的关联公司;由张某等人在香港接收货物,将其中的黄金部件拆解后,按国际金价走势通过香港关联公司在当地销售。拆解后的视频转换器、输入板等配件材料,通过实际控制的中转公司回流到出口企业,进而配件材料重复使用。

 

2017年2月至2020年4月底,刘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走私出口黄金部件共计2917千克,货值为8.08亿元。

 

2. 骗取出口退税

刘某等人的出口企业,以高报价格、多报数量等方式虚增配件价格,调整配件与黄金部件的成本占比,将黄金在产品中的原材料成本占比控制在80%以内,使出口的产品满足出口退税政策要求。

 

最终,刘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骗取的出口退税金额为1.12亿元,其中1414万元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

 

三、法院观点

 

走私贵重金属并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涉及到走私贵重金属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践中法院的判决结果未必完全一样,如在《将白银加工成溅射靶组件,骗取出口退税款4亿元》一文中,最终法院择一重处理,只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对案涉人员定罪量刑。

 

每个案件有每个案件的特殊性,本案件是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最终法院是按走私贵重金属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来对案涉人员定罪量刑,对未来类似案件具有参考意义。就本案而言,法院的观点如下。

 

1. 牵连犯的范畴

《审理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择一重罪处罚的理论基础是牵连犯理论。牵连犯是指犯一罪(或以犯一罪为目的)而其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的情形。当某种手段通常用于实施某种犯罪,或者某种原因行为通常导致某种结果行为时,才宜认定适用牵连犯理论。

 

例如,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时,由于这两个行为具有很强的关联性,存在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关联关系,因此在司法上往往会作出择一重罪处罚的牵连评价与相应判决。但是,对于该司法解释表述“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其他犯罪”的“等”字理解,应限于牵连犯的范畴内,不宜作扩大解释。否则,将得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只要同时构成虚开或走私、贪污受贿等其他所有犯罪的,无论是否存在牵连,一律择一重罪处理,不得数罪并罚”的结论,这便与刑法数罪并罚理论以及大众朴素的正义情感相悖,显然不当。

 

2. 应结合主客观因素以及社会常理判断,两个犯罪行为是否存在牵连关系

判断是否成立牵连关系,应结合行为人主观目的、客观行为,结合期待可能性和社会常理等方面综合考虑。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主观上具有单独走私黄金、骗取出口退税分别进行获利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一方面,被告人会时刻关注境内外黄金大盘的价格,在香港分批销售的黄金既有盈利也有亏损;另一方面,根据多名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的陈述,走私黄金在香港拆解后销售可以牟利。也就是说,被告人可以分别从走私黄金和骗取出口退税这两个方面来赢利。

 

客观上,走私黄金与骗税不存在直接关联。本案的骗税行为是指刘某等人将出口产品伪报为高科技产品,并且通过虚假交易、低值高报、人为调整黄金与配件的成本比例,使出口产品能够满足出口退税政策要求,从而骗取出口退税款;另外,通过出口没有黄金的其他产品,也骗取了部分出口退税款。因此,黄金本身是否出口、销售、获利,与能否骗取出口退税款没有直接关联。

 

从社会常理的角度来看,走私黄金与骗取出口退税不存在一般社会经验层面的类型化、高度伴随的牵连关系。因为黄金走私出境后,伴随发生的是销赃而非骗税行为,且在本案中,以走私黄金骗取出口退税资格、通过走私黄金和骗取出口退税分别牟利、3吨黄金流出境外和1亿多元的国家税款损失,三组行为几乎同时发生。如果认定这些行为是同一紧密的犯罪进程,难合情理。

 

3. 牵连犯的认定以及是否数罪并罚的核心是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本案中,走私黄金近3吨、骗取出口退税1.1多亿元,两者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相当,均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即两者没有轻重之分,自然就无法择一重罪处理。

 

另外,无论是按走私贵重金属罪,还是按骗取出口退税罪,任一罪名单独评价,均无法涵盖两罪行的社会危害性。本案涉案人员12名,触犯两罪名的被告人为7人,只有数罪并罚才能实现对主犯的罪责刑相适应,并与其他5名仅触犯走私贵重金属罪的从犯拉开量刑梯度。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责任律师:
吴武铃/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具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律师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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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物简介吴武铃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011264192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领域为境内外财税法、国际投资与贸易、股权架构设计等。二、教育背景中南大学,会计硕士中南大学,会计学三、执业经验吴武铃为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具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律师三证。曾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项目CFO,外派到乌克兰和塔吉克斯坦等国家,负责项目的端到端管理与财税内控建设;擅长用法律、财税与内控思维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业务领域:国际贸易、跨境投资、税收争议解决、出口退税、股权交易、重大争议解决等法税服务。四、业绩代表财税法领域:·为某医学科技集团搭建境外红筹架构提供法律和税务服务;·为某家族企业提供法律尽调,并为境外架构搭建提供法律、税务、资金流动等咨询;·为宁波某企业印度子公司提供财税尽职调查、转让定价、内控管理等服务;·协助湖北某公司申请印度NSR反倾销审查;·为上海某企业提供国内与国际财税咨询服务(包含数字税、税收筹划等);·为某客户应对希腊税务稽查提供税务咨询服务;·为巴西某公司在中国的交易出具与源泉扣缴税相关的法律意见书;·为英国某公司收购成都某公司提供财务与税务尽职调查服务;·为深圳某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内部审计服务,并提供相关法律与财税建议;·参与四川某企业关于印度服务税纠纷的仲裁案,该案最终取得胜诉;·为东莞某管理委员会提供财税咨询服务;·协助代理广东某龙头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刑事辩护(侦查阶段);·代理某会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刑事辩护(法院阶段);·代理江西某公司的海关行政复议(因出口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协助深圳某供应链企业应对与出口退税相关的税务检查服务;·协助深圳某公司应对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务检查服务;·协助深圳某公司调整股权架构,并出具法律与税务方案;·为深圳某医药企业提供与买单出口相关的出口退税法律与税务合规服务;·为山东某农产品企业提供关于出口退税的法律与财税服务;·为多家中资企业的印度子公司提供财税咨询、税务合规服务;·受邀为深圳市税务师协会、中国税务师协会、新则等平台分享法律财税知识。 国际投资与贸易领域:·为广东某公司提供大宗贸易(矿石进口)交易相关法律服务;·为阿拉山口市某进出口企业审查哈萨克采购合同;·为俄罗斯某客户出具与外汇、股权代持相关的法律意见书;·为科特迪瓦客户出具律师函并与对方谈判,并挽回损失近百万元;·代理爱尔兰某公司与中国供应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终为客户获得近百万元的赔偿款;·为新加坡某公司与中国供应商的合同纠纷提供仲裁服务;·代表美国某公司通过谈判向违约的中国供应商催回欠款近一百多万元;·为其他近40家外国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包含起草采购合同、委托开发合同、出具律师函等;·为浙江、东莞、山东等多家中资企业提供印度、香港和新加坡公司注册服务;·为广州、深圳等多家企业提供印度与越南商标注册、商标异议服务。 常年法律顾问:·为东莞某企业提供与出口退税相关的常年法律与财税顾问服务;·为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股权架构搭建、框架协议、采购合同起草与审核等法律服务;·为深圳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动咨询、劳动用工制度建立、厂房租赁纠纷咨询、各类合同起草与审核、知识产权维护等法律服务;·为乌鲁木齐某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包含合同审查、风险防范建议;·为深圳某有限公司的印度子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包含合同审查、风险防范建议;·为某金融科技公司的印度子公司提供审查代持协议与服务合同、律师函催收欠款等法律服务。五、荣誉资质中国律师执业资格、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中国税务师资格六:工作语言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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