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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两起“海外代购”走私案件经辩护获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5-01-31 09:52:08     浏览:102次

2024年,兰迪海关法律服务团队获得多起不起诉的案例,其中有两起系因为海外代购而导致的走私案件,现将案件情况及办案心得进行分享。

案例一:自2021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多发因转运平台暴雷导致的走私案件,其中A某自2020年至2023年期间,在境外网站或门店采购箱包、化妆品、鞋子等货物,后通过转运平台以包税清关方式走私货物入境,于2023年初被查获,指控涉嫌偷逃税款60余万。经辩护,在2024年获得不起诉处理。

案例二:B某自2021年起,从境外购买知名运动品牌鞋子,以包税方式委托香港某物流公司运输货物进境,2024年被缉私部门查获,指控涉嫌偷逃税款近40万元。经辩护,在2024年底获得不起诉处理。

办案心得:

一、利用海关专业知识核减税款,准确确定纳税义务人(现为纳税人)

在上述案例中,均存在涉案当事人在境外购买后,由物流公司或转运平台直接邮寄给国内消费者的情形,如果进境邮包需要缴纳税款,就会发送补充申报短信给收件人,要求收件人申报纳税。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的规定,进境物品的收件人,是关税的纳税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进出境邮递物品所有人应当承担邮寄进出境物品的申报责任。A某、B某在这种模式下,即不是纳税人、也不是申报责任人,认定为国内货主的购买受委托人更为适宜,不应承担偷逃税款的首要责任,若不存在其他逃避海关监管行为或者协助行为,不应对该部分偷逃税款负责,应当予以核减。

二、提前预估不起诉的后果,避免“免于刑事、毁于行政”

根据我国现行海关法的规定,构成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同时,若走私货物、物品不存在的情况下,可以追缴货物、物品等值价款。也就是说,在获得不起诉后,涉案当事人虽然免于刑事处罚,但仍然会面临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金额可能会远远高于偷逃税款。部分当事人会因为行政处罚无法承担而一直处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这就要求辩护律师在争取不起诉前,与当事人充分沟通,是争取缓刑还是争取不起诉能够实现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再据此去选择最优辩护路线。

三、不要急于请求不起诉,尽力展现当事人符合不起诉的条件

    笔者及团队在办理案件时,几乎很少向办案机关递交取保申请、不起诉申请等资料,而是通过其他律师意见,向办案机关尽力展现当事人符合取保或者不起诉的条件,从而获得良好的办案结果。若直接申请被拒,则一般难有退路。在上述案例中,辩护律师在阅卷后会首先整理当事人所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例如从犯、自首、坦白等,以律师意见的形式请求检察机关予以认定;同时结合当事人个人经历、社会贡献、所获荣誉等方面,以自述或律师意见的方式呈现给检察机关,争取检察机关认可该当事人是值得挽救的,从而获得不起诉的良好效果。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责任律师:
韩逸航/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海关行政争议解决部负责人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韩逸航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210422888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海关行政争议解决部负责人。
擅长的领域是海关行政争议解决、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进出口合规审查等。
海南大学 法律硕士
山东财经大学 法学学士
深圳兰迪优秀青年律师
深圳律师杂志特约撰稿人
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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