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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民互市贸易之热点答疑
发布时间:2025-02-06 11:17:00     浏览:306次


边民互市是利好边民,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距今已有三十多年的发展历史,也是一种古老的贸易形式。实践中,随着边境地区商贸往来的繁荣发展,边民互市逐步多元化的同时,也伴随有违法风险。本文拟就边民互市的相关情况作一简要介绍。

 

一、什么是边民互市贸易?

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我国陆路边境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开展边民互市贸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互市地点应设在陆路、界河边境线附近;

(二)互市地点应由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应有明确的界线;

(四)边民互市贸易区(点)的海关监管设施符合海关要求。

 

二、哪些产品属于边民互市贸易的范围?

除《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负面清单》所列商品外,边民均可通过互市贸易方式进口。进口商品须来自周边国家。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免税额度以个人为单元计算和使用。 

此外,除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贸易免税出口外,将应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边民互市贸易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三、我国有哪些边民互市贸易点?

我国在多个边境省份设有边民互市贸易点,具体列举如下:

边境省份

接壤边境

边民互市贸易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与越南接壤

东兴互市贸易区(防城港市)

凭祥友谊关互市点(崇左市)

水口口岸(龙州县)

云南省

与缅甸、老挝、越南接壤

瑞丽姐告边境贸易区(德宏州)

磨憨口岸(西双版纳州)

河口口岸(红河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与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等接壤

霍尔果斯口岸(伊犁州)

阿拉山口口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红其拉甫口岸(喀什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与蒙古、俄罗斯接壤

满洲里互市贸易区(呼伦贝尔市)

二连浩特口岸(锡林郭勒盟)

黑龙江省

与俄罗斯接壤

绥芬河互市贸易区(牡丹江市)

黑河互市贸易区(黑河市)

西藏自治区

与尼泊尔、印度接壤

樟木口岸(日喀则市)

吉隆口岸(日喀则市)

吉林省

与朝鲜接壤

珲春互市贸易区(延边州)

 

四、边民互市贸易需要注意什么?

从事边民互市贸易需要遵守“四限”原则:

(一)限制商品来源,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必须来源于周边国家。

(二)限制购买主体,仅边民可以从事边民互市交易。

(三)限制购买额度,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列入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除外),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过人民币8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四)限制商品类型,除《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负面清单》所列商品外,边民均可通过互市贸易方式进口。

 

五、边民互市贸易的进口商品,超过限额的,对超过部分如何征税?

根据《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的规定,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列入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除外),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过人民币8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也就是说,边民互市进口商品超过8000元的部分,应当按照进口货物征税,对应应当征收的是货物贸易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而不是按照进境物品计税。

 

六、边民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可以在国内销售吗?

目前《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以及其他与边民互市相关且现行有效的规定中,均未规定边民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不可以二次销售。边民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所有权归边民所有,可以由边民在中国境内自用或者销售,但是应当遵守“四限”要求。

 

七、现行边民互市政策的变化?

2024年9月,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就《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订内容作出了说明,指明其中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将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用途由边民“生活自用”调整为“用于边民生活、生产和发展致富”。

(二)规定边民可向边境地区落地加工企业销售一定额度的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企业应对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进行加工,并实施台账管理。

(三)明确了中方边民是边民互市贸易的经营主体。边民可以委托其他边民,或边民合作社等合作组织开展边民互市贸易。

(四)规范边民互市贸易商品管理,实行进口负面清单和进出口不予免税清单,并实施动态调整。明确商品种类、禁限管理、税收征管、检验检疫等管理要求。

(五)明确边民互市贸易结算的具体操作方式,边民互市贸易可使用本币或外币结算,个人或企业可按规定代理边民参与边民互市贸易结算,鼓励使用本币结算,支持使用非现金支付结算方式。

目前修订稿意见征集活动已经完结,修订稿还处于研究中。

 

八、现有边民互市贸易有哪些变化?

跟传统的以满足边民日常生活需要为目的,限于生活用品的边民互市贸易进口模式不同,现行的边民互市贸易不再限于边民生活需求,而更加强调了生产和贸易的功能。逐步发展出了边民合作社、边民互市+落地加工模式、边民互市+互联网平台模式等。其中边民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互市贸易商品采购、运输、贮藏、销售、加工以及边民互市贸易经营有关的代采、申报、征免税、运输等技术和信息服务。有助于进一步扩大边民互市贸易规模,丰富边民互市贸易形式。

 

九、收集边民证购买边民互市商品,是否构成走私?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年度案例中,就一起边民贸易走私案件中,针对边民互市中走私犯罪的认定问题进行了探讨。

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我国对边民互市贸易政策主要存在三个方面限制:一是交易主体限制,即边民互市只能由“边境地区居民”从事,应当以本人是否拥有《边民证》 以判断是否属于“边境地区居民”:二是交易数额限制,即每人每日交易价值不得超过8000元,对超出部分应当征收关税:三是免税商品限制,即边民互市贸易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限于生活用品(不包括天然橡胶、木材、农药、化肥、农作物种子等)。通过收集边民身份证,以边民的名义向海关申报进口的行为,并不符合上述边民互市贸易政策的规定,通过将本应按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假借边民互市货物委托他人报关入境,属伪报贸易性质的走私犯罪行为,也是假借“边民互市”贸易之名,行走私犯罪之实,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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