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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口管制法》基本法律制度解析
发布时间:2025-02-12 14:10:00  作者:孙国东     浏览:306次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以下简称《出口管制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以下简称《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加上之前已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军品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以下简称《核出口管制条例》),这一法三条例构成了我国出口管制法的基本框架。本文在此框架内,对其基本法律制度作一详细解析。

 

一、全覆盖管制制度

《出口管制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加强和规范出口管制,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我国《出口管制法》规制的范围是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以下统称管制物项),形成全方位的全覆盖管理。

(一)三条例中的管制物项:两用物项、军品、核

三条例中的管制物项是指两用物项、军品、核,其中,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军品,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专用生产设备以及其他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核,是指核材料、核设备、反应堆用非核材料以及相关技术和服务。

(二)扩大的管制物项范围:技术资料等数据

管制物项,除了条文中规定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包括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关于技术资料,根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包括包括:蓝图、平面图、图表、模型、公式、工程设计和技术规格、手册与规程,及其被写入或记录在诸如磁盘、磁带、只读存储器等器件或其他载体上。对于数据出海的规范是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出口管制中贯彻此项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更加扩大的管制物项范围:风险物项

根据《出口管制法》,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以及临时管制物项之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通知,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可能存在以下风险的,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一)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二)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三)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而出口经营者无法确定拟出口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是否属于本法规定的管制物项,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咨询的,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答复。

 

二、管制清单制度

我国对于出口管制物项采用管制清单管理制度。根据《出口管制法》,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出口管制政策,按照规定程序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管制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并及时公布。

在《出口管制法》规范范围内,我国已颁布《军品出口管理清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核出口管制清单》,出口经营者应当根据清单中的内容,尤其是商品名称和描述来进行判断是否属于管制物项,其中前两个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还被列入年度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目录》。

 

三、临时管制制度

为了防止出口管制清单之错漏,《出口管制法》规定,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对出口管制清单以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实施临时管制,并予以公告。临时管制的范围是在出口管制清单以外,临时管制的实施期限不超过二年。临时管制实施期限届满前应当及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取消临时管制、延长临时管制或者将临时管制物项列入出口管制清单。

在《出口管制法》实施过程中,我国曾数次发布临时管制措施的公告(如关于无人机及相关设备),之后便被列入出口管制清单之中。最近的临时管制措施是,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0号(公布对钨、碲、铋、钼、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四、出口禁令制度

《出口管制法》第十条规定:“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禁止相关管制物项的出口,或者禁止相关管制物项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出口。”这包括了几种形式的禁令:一是关于管制物项的出口禁令;二是关于管制物项向特定国家和地区的出口禁令;三是关于管制物项向特定组织和个人的出口禁令。

2024年以来至今,我国商务部先后发布了2024年第46号公告和2025年第1号公告,前者规定了禁止向特定国家出口:禁止两用物项对美国军事用户或军事用途出口。原则上不予许可镓、锗、锑、超硬材料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对石墨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实施更严格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审查。后者规定了禁止向特定组织出口:禁止向上述28家美国实体出口两用物项;正在开展的相关出口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只有特殊情况下确需出口的,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五、受控名单制度

《出口管制法》对主要管制物项出口中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作出了严格的规范:一是要求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交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有关证明文件由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户所在国家和地区政府机构出具;二是要求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应当承诺,未经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改变相关管制物项的最终用途或者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如果出口经营者、进口商发现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有可能改变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建立管制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风险管理制度,对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进行评估、核查,加强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发现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建立管控名单:(一)违反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管理要求的;(二)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三)将管制物项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的。对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禁止、限制有关管制物项交易,责令中止有关管制物项出口等必要的措施。出口经营者不得违反规定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交易。出口经营者在特殊情况下确需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交易的,可以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1号将通用动力公司、L3哈里斯公司等28家美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就是受控管制名单制度的体现。

 

六、出口许可制度

对于全覆盖的出口管制物项,我国采用出口许可证制度,除了明令禁止出口的外,均可通过申请出口许可证获得出口。根据《出口管制法》,许可制度包括:一是获得出口经营资格,二是申请出口许可证。其中军品出口还需要办理项目与合同审批。关于出口经营资格,由三条例予以规定,凡依法需要取得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根据《出口管制法》,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代理报关企业出口管制货物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七、违法服务禁止制度

在出口管制物项的过程中,涉及出口经营者以及相关服务人员。《出口管制法》对于为经营者之违法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人员规定了禁止条款。《出口管制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出口经营者从事出口管制违法行为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

 

八、海关质疑与组织鉴别制度

根据《出口管制法》,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未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海关可以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组织鉴别,并根据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作出的鉴别结论依法处置。在鉴别或者质疑期间,海关对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根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未向海关提交或者未如实交验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出口许可证件,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向海关提供出口货物合同、性能指标、主要用途等证明材料。在质疑期间,海关可以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组织鉴别,并根据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鉴别结论依法处置。在质疑、鉴别期间,海关对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至于军品出口管理、核出口管制,也由规定的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下文将提及),这些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也同时是组织鉴别的部门。

 

九、主导及部门协同制度

我国出口管制由法定的出口管制部门为主导,多部门联合管理、协同协助,共同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加强和规范出口管制建设。其中涉及的部门有:

(一)两用物项出口:商务部主导。根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国家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组织、指导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统筹协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重大事项。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国家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有关工作。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有关工作。

(二)军品出口: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与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主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我国军品出口,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与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根据分工进行管理,主要管理内容包括审批军品出口专营资格、军品出口立项、军品出口项目、军品出口合同,核发军品出口许可证,制定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对军品出口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军品出口管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等。

(三)核出口:国家原子能机构主导。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及其相关技术,应当向国家原子能机构提出申请,国家原子能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出口申请表及相关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通知申请人。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区分情况,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出口核材料的,转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复审或者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复审;(二)出口核设备或者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及其相关技术的,转送商务部复审或者商务部会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复审。核出口申请依照条例规定经复审或者审批同意的,由商务部颁发核出口许可证。

(四)管制物项出口验放:海关主导。根据《出口管制法》,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代理报关企业出口管制货物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十、域外管辖制度

《出口管制法》所规定的域外管辖针对的是域外组织和个人。《出口管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法有关出口管制管理规定,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利益,妨碍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依法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可见,域外管辖的条件是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实施了违反我国《出口管制法》的有关出口管制管理规定,且该行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利益,妨碍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

 

十一、违法责任惩罚制度

根据《出口管制法》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违反《出口管制法》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非法经营出口类,出口许可证类,禁止出口类违法提供服务类,违反规定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交易类;主要处罚种类有: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撤销许可,收缴出口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实施处罚的主体是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和海关,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依一法三条例予以处罚,海关按《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罚。

除了上述常规处罚外,还有另行处罚的规定。《出口管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出口管制管理规定,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除依照本法规定处罚外,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另行处罚的前提是“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此外,关于刑事责任,《出口管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出口国家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或者未经许可出口管制物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一个技术性的条款,违反《出口管制法》的规定,是否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由刑法规定。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
孙国东/兰迪深圳主任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走私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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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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