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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重稀土出口管制十问十答
发布时间:2025-05-13 17:03:00     浏览:5321次

2024年10月1日,中国开始实施《稀土管理条例》,将稀土全产业链纳入严格监管,从开采到进出口形成闭环管理体系。2025年4月4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正式实施,中国开始对部分中重稀土出口实行管制政策,对钐、钆、铽、镝、镥、钪、钇七种中重稀土金属元素实施出口管制,规定经营者出口管制相关物项应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2025年5月9日,中国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联合商务部、国安部、海关总署等多个部门,在深圳展开打击战略走私出口专项行动现场会。会议强调,各部门要聚焦镓、锗、锑、钨、中重稀土等战略矿产领域,加强源头管控,严厉打击伪报瞒报、"第三国"转口等规避手法,确保实现国家出口管制目标。

这意味着,接下来中重稀土管制物项出口可能迎来严查,企业在申报时尤其要加强管制物项的识别,正确填报申报要素,明确是否属于管制物项。否则,有可能因为违反出口管制受到调查,甚至法律惩罚,导致企业因此陷入泥淖。本文结合团队办案经验及海关律师网栏目海关法库、商务部网站常见问答等,就中重稀土相关管制物项出口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如管制物项的识别、出口管制的执法问题等,进行汇总并一一解答,以期帮助企业实现合规出口。

 

一、相关合金、靶材中稀土成分有无具体要求?

答:对于公告中列管的合金、靶材等物项,管制范围既包括只含有所列元素的合金、靶材,也包括同时含有所列元素及未列元素的合金、靶材,以下列产品为例:

①规格为“钆12%,镁70%,镍6%,钕4%,锌3%,其余为铝、锰、铁成分组成的合金”的“镁合金”,属于管制物项“钆镁合金”范围;

②规格为“铝70%-90%,镁1%,钪1%”的“铝合金粉”,属于管制物项“钪铝合金”范围;

③规格为“镍55%,钐37%,镧4%,镁0.22%”的“镍合金粉”,属于管制物项“钐镍合金”范围;

④规格为“铝98%,钪2%”的“铝合金溅射靶材”和规格为“氮化铝60%,氮化钪40%”的“氮化铝钪靶材”,均属于管制物项“钪靶”范围。

 

二、如何理解“混合物”的概念?

答:“混合物”是指管制物项的简单物理混合,没有固定的化学式、组成和性质,各种成分之间没有发生化学反应且保持其原来性质,以下列产品为例:

①规格为“纯水50%,碳酸钡30%,氧化钇12%,其他微量氧化物合计8%”的“浆料(溶液)”,属于管制物项“氧化钇的混合物”范围;

②规格为“二氧化硅58%,氯化钙18%,氧化铝8%,氧化镝0.15%”的“矿物土干燥剂”,属于管制物项“氧化镝的混合物”范围;

③规格为“水90%,氧化锆5%,氧化钇0.5%”的“催化剂原料”,属于管制物项“氧化钇的混合物”范围。

 

三、如何界定“永磁材料”管制范围?

答:由钐钴永磁材料、含铽的钕铁硼永磁材料、含镝的钕铁硼永磁材料经进一步简单加工形成的初级加工产品,如片、瓦、环以及相关磁组件,属于管制范围,可能涉及磁钢、磁环、磁石等多种名称;进一步深度加工形成的电子元器件(如电机)或电子产品(如扬声器、耳机等),不属于管制范围。

此外,荧光粉、催化材料(如“汽车用触媒”)、晶体材料(如“硅酸镥钇光学晶体”)、陶瓷材料(如“钇锆合金”“全磁义齿用氧化锆瓷块”“陶瓷增白剂”“热喷涂粉末”“钇稳定氧化锆粉末”)等稀土下游功能材料不属于中重稀土物项管制范围。同时含有钇、锆元素的物项相关指标若符合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1C234等项下所管制物项指标,应按相关两用物项要求管理。“钆布醇-水合物”“钆特酸葡胺”不属于中重稀土物项管制范围。

 

四、海关商品编号是否可以作为判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依据?

答: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是确定两用物项范围的基本依据,也是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商务部)实施许可的基本依据,不以管制物项是否配备海关商品编号为条件,即,海关商品编号不是判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依据。2024年12月,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等部门发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为每个管制物项编配了独立的管制编码,如9A012.a.1、9A012.a.2等,管制编码是商务部进行物项归类和审批的依据。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清单》制定,主要是为管制物项编配海关商品编号,以方便出口经营者更好地开展出口业务,同时便利商务、海关等部门管理。《目录》与《清单》规定存在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清单》为准。《目录》的物项和技术不论是否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目前,海关尚未对《目录》内所有货物编配海关商品编号。例如,管制编码为2B201.b的铣床和2B201.c的磨床,没有编配海关商品编号,但均应依法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管制编码为9A012.a.1和9A012.a.2的物项是分别达到不同技术指标的两类受管制的无人机,但两者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却完全相同。

 

五、是否所有包含中重稀土相关管制物项的产品均受到出口管制?

答:稀土产业链分为上游开采冶炼、中游材料制备及下游应用与回收。上游对应稀土原料;中游即功能材料的制备,如永磁材料、催化材料、发光材料等;下游即将功能材料应用于终端产品,如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产品、风电设备等。目前来看,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关于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的公告)主要针对原料层面限制中重稀土元素金属钐、钆等的出口,以及限制合金、部分特定成分的靶材和永磁材料出口。但如果相关管制物项通过正常、合理的生产环节被并入其他物项中制成终端产品,作为拟出口货物的一部分,则拟出口货物不一定会落入出口管制范围,如近期吵得沸沸扬的联想稀土笔记本电脑。

 

六、出口经营者如何判断拟出口的中重稀土物项是否属于受管制的两用物项?

答:实践中,很多出口企业在从事出口业务时,并不知道自己出口货物的管理属性,无法正确判断该货物的出口是否需要出口许可证,因而受到海关处罚。为做到合规出口,企业应在出口前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规定,判断拟出口货物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确实无法判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以下简称《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可以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咨询,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答复。具体咨询途径为: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向商务部申请办理出口业务咨询,说明拟出口物项技术指标、主要用途以及无法判定的原因等,待商务部组织研判并答复。

 

七、出口经营者提出物项咨询后,获得“不属于两用物项”的答复,是否可以直接出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以下简称《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出口前,出口经营者在充分了解拟出口物项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等情况,并对照研究《清单》后,仍然无法判断物项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咨询。商务部根据出口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协助判断有关物项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并作出答复。有关答复仅根据出口经营者提供的书面材料作出,不是对实际拟出口物项“无需办理许可证件”的认定。出口经营者在实际出口时,应当根据实际出口情况判断是否应申请出口许可。

因此,出口经营者得到商务部“被咨询物项不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物项或临时管制物项”的答复后,仍需在实际出口货物前履行识别的义务,在海关申报时保证申报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出口应取得出口许可的两用物项,故意以答复函代替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通关的,属于未经许可出口,将依法依规严厉处罚。

 

八、海关仅仅怀疑出口的中重稀土物项是管制物项,就扣押该批货物,是否合法?

答:合法。根据《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代理报关企业出口管制货物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未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海关可以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组织鉴别,并根据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作出的鉴别结论依法处置。在鉴别或者质疑期间,海关对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九、货物属于两用物项,报关时未交验出口许可证件,出口经营者“补办”许可证件的,是否还构成“未经许可出口”?

答:此行为已构成“未经许可出口”。根据《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和《出口管制条例》第二十一条,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代理报关企业出口两用物项时,应当交验由商务部颁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出口两用物项应当在海关申报时提交许可证件。因此,对于出口特定批次管制货物,出口经营者在海关申报时未取得对该批次货物的出口许可证件的,或者提交其他批次货物的出口许可证件,均构成《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和《出口管制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未经许可出口”。出口经营者不得在报关后“补办”许可证件;在报关前提出出口许可申请,报关后取得对该特定批次的货物出口许可证件的,不影响“未经许可出口”的性质。

 

十、伪报品名出口金属钇靶材,被判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有刑法依据吗?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以上《刑法》规定可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的犯罪对象是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金属钇靶材是出口管制物项,出口需向商务部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即在货物的管理属性上属于限制出口货物,并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

司法实践中将走私限制出口货物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法院对该司法解释的适用是否准确呢?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具体可见海关律师孙国东文章《司法解释“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之正解》

注:以上问答一、二、三、四、七、九来源:商务部网站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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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炜/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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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上市公司品牌总监,中国律师资格,专注于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包括跨境代购、海关行政争议解决、进出口贸易合规、走私犯罪刑事辩护等,曾参与办理多起走私犯罪、海关行政处罚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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