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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墨及石墨制品出口管制案例解析及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5-06-25 16:36:52     浏览:535次

2024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将符合管制指标的石墨及其制品列入管制清单。从管制编码可以看出,石墨及其制品作为材料被管制,其管制的原因是“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运载工具相关”。从管制物项名称和描述来看,对石墨及其制品的管制针对的是高性能人造细晶粒整体石墨、人造石墨材料及其制品,以及天然鳞片石墨及其制品,并非针对所有的石墨及其制品。

摘取自《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管制编码

物项名称及描述

参考商品名称

海关商品编号

单位

1C108.a

石墨及其制品:

a.在20℃温度下测得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人造细晶粒整体石墨:
1.密度大于1.72 g/cm3;
2.“拉伸断裂应变”大于等于0.7%;
3.“热膨胀系数”小于等于
2.75×10-6/℃;

人造细晶粒整体石墨

3801100040

千克

1C108.b

b.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人造石墨材料及其制品:
1.纯度大于 99.9%;
2.抗折强度大于 30 Mpa;
3.密度大于 1.73 g/cm3;

人造石墨材料
及其制品

3801100040
3801909010
6815190020

千克

1C108.c

c.天然鳞片石墨及其制品(包含球化石墨 、膨胀石墨等)。

天然鳞片石墨
及其制品

2504101000
2504109100
3801901000
3801909010
3824999921
6815190020

千克

从商务部、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2006年第50号公告到商务部、海关总署2023年第39号公告,再到《清单》,我国对石墨类物项的出口管制呈现出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这也提醒出口经营者要关注政策的变化。本文结合兰迪海关财税律师团队咨询案例及海关行政处罚案例,就石墨及石墨制品出口管制过程中的热点问题进行解答,助力企业合规出口。

一、石墨及石墨制品出口海关行政处罚案例

案例1: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9月1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人造石墨一批,原申报商品名称:国王人造石墨,商品编码:3801100090,商品价格:17100美元。经查,该报关单所申报出口的两用物项许可证已使用超过一次。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海关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57万元。

案例2: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12月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石墨卷材2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3801909090(无出口监管条件),申报CIF价格234美元。经黄岛海关查验、归类,实际货物为膨胀石墨,应归入商品编号3824999940(需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项下,属于临时管制物项。另经查,当事人已补办《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海关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

案例3:2024年3月2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粉末状天然石墨123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2504109900(无监管要求),申报FOB总价11205美元。经海关查验、化验鉴定、归类,实际出口货物中2150千克为天然鳞片石墨,应归入税则号列25041010项下(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属于国家临时出口管制物项。海关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二、石墨及其制品出口海关查验案例

案例4:某海关在对一票申报为“熔炼坩埚”的出口货物开展查验时,发现货物规格栏申报石墨成分较高,经取样送检,确认上述货物为纯度99.91%、抗折强度42.1兆帕、密度1.76克/立方厘米的人造石墨制品,共计301个,重115千克。出口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该企业无法提供相关许可证件。

案例5:近日,某在对一批申报出口的坩埚、模具等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其中的坩埚实际为黑色固体锅碗状物品,经进一步确认,该坩埚含42%天然鳞片石墨,为天然鳞片石墨制品,重328.5千克。天然鳞片石墨制品属于出口管制物项,企业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目前,该批货物已移交相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三、案例简评

案例1当事人用已使用过一次的两用物项许可证申报出口人造石墨,是未经许可擅自出口两用物项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以下简称《管制条例》)规定,出口两用物项可以申请单项许可、通用许可或以登记填报方式获得出口凭证。单项许可允许出口经营者进行一次特定两用物项出口,使用一次后出口许可证件自动失效。

通用许可允许出口经营者进行多次特定两用物项出口,出口经营者建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且运行良好,具有相关两用物项出口记录和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及最终用户的,可以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通用许可。

案例2当事人出口石墨卷材,实际货物为膨胀石墨,管制编码1C108.c,同样构成未经许可擅自出口两用物项的行为,但当事人补办《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属于减轻危害后果,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对其减轻行政处罚。

案例3当事人申报出口粉末状天然石墨12300千克,实际出口货物中2150千克为天然鳞片石墨。天然石墨根据结晶形态不同,工业上将其分为致密结晶状石墨、鳞片石墨和隐晶质石墨三类。天然鳞片石墨因其晶体呈鳞片状而得名,有大鳞片和细鳞片之分。这种石墨的润滑性、可塑性均优于其他类型石墨,因此它的工业价值最大。管制编码1C108.c管制的是天然鳞片石墨及其制品(包含球化石墨 、膨胀石墨等)。这也提醒出口经营者,申报出口石墨类物项时,应将管制类物项和非管制类物项分开申报。

查验案例4和查验案例5均是出口石墨制品被查验。实际上,管制清单对于石墨制品的管制并无成分比例的要求,这也意味着,如果出口的是石墨类制品,若其中含有天然鳞片石墨成分或是高性能的人造石墨,不管其比例是多少,均有可能落入管制范围。

四、石墨及石墨制品出口管制十问十答

1、如何判断拟出口的石墨物项是否属于受管制的两用物项?

答:出口经营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相关规定,判断拟出口的石墨物项是否属于管制物项。确实无法判断的,可通过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向商务部申请办理出口业务咨询,说明拟出口物项技术指标、主要用途以及无法判定的原因等,商务部将组织研判并及时答复。

2、出口石墨制品,海关质疑两用物项扣货了,怎么申请放行?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23号(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有关事项的公告),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自收到《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材料需加盖公章并对真实性负责:

(一)纸质报关单;

(二)出口货物合同;

(三)情况说明(载明货物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以及认为不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理由等);

(四)检验检测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

(五)根据监管需要,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材料为外文的,还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海关根据提交的材料进行判定,若判定无需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件,则通知企业办理放行手续。

3、在国内向外国人出售受管制的石墨制品,会违反出口管制法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二条第三款,本法所称出口管制,是指国家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

在境内向外国人出售管制物项,同样受出口管制,应当遵守《出口管制法》的规定。

4、石墨制品转口贸易合法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二十四条,出口经营者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时应当提交最终用户出具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出口经营者同时提交由最终用户所在国家和地区政府机构出具或者认证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两用物项的最终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要求作出承诺,未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改变两用物项的最终用途或者向任何第三方转让。

若出口的石墨制品符合管制要求,属于两用物项,进行转口贸易应当遵守以上规定。

5、《目录》对实施出口管制的石墨类物项都提供了海关商品编号,如果拟出口的货物不属于上述海关商品编号,是否意味其不受管制?

答:海关商品编号不是判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唯一依据。《目录》有明确说明:《目录》中商品范围以商品名称及描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仅供通关申报参考。进出口本目录的物项和技术,不论该物项和技术是否在本目录中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6、海关判定出口的石墨制品属于管制物项,出口发货人会有处罚吗?

答:有可能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依据该条进行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第三十四条 出口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

(一)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

(二)超出出口许可证件规定的许可范围出口管制物项;

(三)出口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

7、出口受管制的人造石墨制品,如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出口经营者应当通过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即向商务部申请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可通过商务部网站进行申请:http://www.mofcom.gov.cn/zwdt/lywxhjsjcksp/index.html

8、借用其他企业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出口受管制的石墨制品,会构成走私犯罪吗?

答:目前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将“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行为定性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取得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9、天然鳞片石墨出口管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九条,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出口管制政策,按照规定程序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管制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并及时公布。又根据《清单》,天然鳞片石墨及其制品(包含球化石墨 、膨胀石墨等)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10、出口管制石墨制品构成走私行为,会构成走私罪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出口管制的石墨制品在货物管理属性上属于限制出口货物,目前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将走私限制出口货物定性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兰迪海关部成员:
李炜/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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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上市公司品牌总监,中国律师资格,专注于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包括跨境代购、海关行政争议解决、进出口贸易合规、走私犯罪刑事辩护等,曾参与办理多起走私犯罪、海关行政处罚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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