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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6-26 15:00:00     浏览:395次


2024年7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已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原产地证书是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地区)的证明文件,被形象喻为出口货物的“护照”,其规范签发对维护贸易秩序、保障进出口企业合法权益有着重要作用。本次发布的《管理办法》聚焦于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发的全流程优化,为《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以下简称《原产地条例》)等上位法的具体实施提供了规范指引。为便于企业精准把握政策要点,本文现就《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解读如下,以供参考。


一、《管理办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二十七条,《管理办法》的适用对象为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签证管理工作,转口证书、加工装配证书、为特定产品出具的烟草真实性证书、输欧盟非优惠进口特别安排项下产品原产地证书等专用证书的签证管理参照《管理办法》执行。

1、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是指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中为确定出口货物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签发的证明文件。

2、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是指为我国出口货物享受普遍优惠制给惠国关税减让待遇确定出口货物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证明文件。

3、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是指为我国出口货物享受其他缔约方在自由贸易协定或者优惠贸易安排项下关税减让待遇确定出口货物原产地或者原产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企业如何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

1、可以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的主体有哪些?

出口货物发货人、生产商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签证机构(即海关、中国贸促会及其地方贸促机构)申请原产地证书。出口货物发货人、生产商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向签证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2、企业应当在什么时候申请原产地证书?

申请人应当在出口货物装运前或者装运时向签证机构申请原产地证书。

3、申请人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申请人需提交出口货物商业发票等证明货物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的材料。由《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可知,上述证明货物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的材料主要包括合同、发票、账簿、生产加工记录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出口货物的生产设备、加工工序、原材料及零部件的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以及出口货物说明书、包装、商标、唛头和原产地标记等涉及原产地确定的相关信息。

4、原产地证书的申请入口在哪里?

根据海关总署2023年第136号公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可直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中国贸促会申报系统等申领原产地证书。

路径1:海关总署(https://online.customs.gov.cn/)

1.png 

路径2: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

2.png3.png 

5、如何打印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书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对于可自助打印的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可在申报系统上传申报员签字、申请企业印章,自助打印证书,打印出的证书自带企业签章和海关签章,具备法律效力。

对于尚未开通自助打印的原产地证书,企业须先申领空白原产地证书,打印证书内容,根据要求签名并加盖企业印章,到签证机构现场办理证书签发手续。

6、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是多久?

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有效期内,申请人可以向签证机构申请对原产地证书进行更改;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还可以申请原证书的经认证的真实副本。

7、原产地证书能否申请补发、重发?

出口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申请人可以向签证机构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同时提交提单等货运单据。对于退运货物或者无法核实原产地的货物,签证机构不予补发原产地证书。

需注意的是,补发的证书有效期为自出口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而非自补发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

8、能否申请签证机构对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进行预先核实?

生产商可以向其住所地签证机构预先核实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情况。此项业务仅限生产商来办理,且只能在住所地办理。

 

三、违反《管理办法》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企业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需要提交该货物原产于中国的证明材料。实践中,部分企业向海关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可能因真实性存疑,被海关认定为原产地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甚至被认定为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此时,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签证机构发现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海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原产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对上述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作出了具体规定。

《原产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由海关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骗取、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作为海关放行凭证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但货值金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海关单证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处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警告或根据违规行为是否产生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等后果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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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蕾/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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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海关与财税团队专职律师,出口管制业务部成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与英语专业双学位,现致力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进出口贸易合规、涉外海关事务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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