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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部律师成功为某激光照排片产品走私案被告人辩护,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发布时间:2015-08-25 11:06:00  来源:  浏览:2795次

    2013年7月,海关部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某公司进口激光照排片产品涉嫌走私案的辩护人。该案经过侦查、审查起诉、第一次开庭审理、第二次开庭审理。近日检察院在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的基础上,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某贸易公司于2012年8月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激光照排片”2689.88平方米,申报商品编码为37013021,关税税率为每平方米3.7元人民币,海关缉私局以该公司伪报品名涉嫌走私为由对该公司进行刑事立案(该关认为货物申报品名为照相制版用光绘菲林,商品编码应为37013029,税率每平方米15元人民币),对该公司总经理实施刑事拘留,随后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2013年8月,侦查机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4年8月,侦查机关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随后检察院又作了两次退查;2015年1月,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本案两次法庭审理中,海关部律师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此案本质上属于一起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争议案件,并且某贸易公司申报的品名和税号是正确的,还提供了由海关部律师签发的内容详实的律师归类意见书;同时,海关部律师还举证,海关化验中心曾对与本案涉案货物相同的货物做过化验鉴定,该鉴定结论支持被告单位向海关的申报内容。通过多方面的举证与论证,辩护律师明确提出,被告人申报的商品编码是正确的、其没有走私犯罪事实。最终,上述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裁定允许检察院撤诉,检察院依此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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