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海关部办理了若干走私越南大米案件。在承办该类案件过程中,海关部律师发现,对原产于协定税率国家或地区货物,如东盟国家越南产大米,涉及走私案件时,对于是否及如何适用协定税率计核偷逃税款,有关部门存在模糊认识和误区,这直接导致被告人的责任被违法放大,造成错误加重刑罚的后果。
为厘清法律规定,辨析错误认识,海关部将于2016年8月4日依托中国海关律师网举办一期“走私原产越南大米案协定税率法律适用”专题访谈,届时将由海关部数名专业律师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全面交流、研讨、分析。欢迎广大网友通过中国海关律师网的邮箱提问(info@customslawy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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