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更新版见《中国成品油进口贸易管制及关税法规政策一览(2019年11月)》。
根据商务部发布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15修正),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我国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而对成品油进口则实施自动许可制度。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广大客户要求,现整理发布“中国成品油进口贸易管制及关税法规政策一览(2018年8月)”如下:
一、成品油进口贸易经营主体
根据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我国对原油、成品油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同时允许一定数量的非国营贸易进口;对原油、成品油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原油、成品油进出口业务须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
根据《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我国成品油经营主体分别为国营贸易企业和非国营贸易企业,
国营贸易企业是经国家特许,获得从事某类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口经营权的企业或机构。 国营贸易企业名录由商务部确定、调整并公布。
非国营贸易企业是指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以及经营国营贸易管理货物必备条件的企业,经商务部登记备案,可成为非国营贸易企业。所提到的经营国营贸易管理货物必备条件由商务部制定并公布。
二、成品油进口经营与配额限制
根据《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为规范原油、成品油进出口经营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从事原油、成品油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均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商务部门的经营许可。
(一)除加工贸易进品保税成品油以外,国营贸易企业和非国营贸易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不得从事原油、成品油、化肥的进口业务。
(二)成品油的进口数量包括国营贸易进口数量和非国营贸易进口数量。
(三)对成品油进口,国营贸易配额持有者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进口。非国营贸易配额持有者可以委托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具备非国营贸易企业资格的配额持有者也可以自行进口。
三、海关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征税验放手续
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87号》,海关对原油(1个税号 )、成品油(8个税号)进口凭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机构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1个原油税号2709000000,8个成品油税号2710121000、2710122000、2710191100、2710191200、2710192200、2710192300、2710192910、2710192990。
对于进口成品油,海关除了征收关税、增值税外,还要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关于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税率及海关监管条件等见后文列表。
四、进口成品油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税率及海关监管条件一览表
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及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归纳整理,现将进口成品油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关税税率、增值税税率、消费税税率及海关监管条件列表如下:
进口成品油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税率及海关监管条件一览表
税则号列 |
商品名称 |
进口关税(%) |
增值税(%) |
消费税率(元/升) |
监管条件 |
27101210 |
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 |
1 |
16 |
1.52 |
47ABvy |
27101220 |
石脑油 |
0 |
16 |
1.52 |
47ABvy |
27101911 |
航空煤油 |
0 |
16 |
1.2 |
47ABvy |
27101912 |
灯用煤油 |
9 |
16 |
1.2 |
47ABvy |
27101922 |
5-7号燃料油 |
1 |
16 |
1.2 |
7ABv |
27101923 |
柴油 |
1 |
16 |
1.2 |
47ABvy |
27101929 10 |
蜡油 |
0 |
16 |
1.2 |
7ABv |
27101929 90 |
其他燃料油 |
6 |
16 |
1.2 |
7ABv |
注:
监管条件A,表示需入境货物通关单,证件签发机构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现已并入中国海关),该单现已不签发,但仍需按规定一并申报
监管条件B,表示需出境货物通关单,证件签发机构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现已并入中国海关),该单现已不签发,但仍需按规定一并申报
监管条件4,表示需出口许可证,证件签发机构为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或其授权机关
监管条件7,表示需自动进口许可证,证件签发机构为商务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
监管条件v,表示需自动进口许可证(加工贸易),证件签发机构为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或其授权机关
监管条件x,表示需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证件签发机构为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或其授权机关
监管条件y,表示需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证件签发机构为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或其授权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