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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日起海关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
发布时间:2019-12-05 10:56:00     浏览:2619次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精神,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182号公告,决定2019年12月1日起,对海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 

海关此次“证照分离”改革“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三类共计15项,具体内容如下:

一、“审批改为备案”2项

对登记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企业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

二、“实行告知承诺”1项

对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口岸区域的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公共场所)核发”实施“实行告知承诺”改革。

三、“优化审批服务”12项

在全国范围内,对以下12项涉经营许可项目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食品、饮用水)核发

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

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认定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

四、“证照分离”15项措施具体内容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2号附件共15份,分别对应列明了15份改革的具体内容及流程



 (题图:来自国家海关总署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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