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于2019年12月31日发布了三个联合公告:公告201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第66号、公告2019年第68号,分别公布了《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0年)》《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2020年)》,那么我们来看看这三个公告的目录的内容都有啥,基本管理要求有哪些。
一、《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0年)》
(一)消耗臭氧层物质,共涉及47个税号的商品。
(二)重点旧机电产品,共涉及13类重点旧机电产品,共59个税号的商品。
以上内容可详见《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0年)》。
根据规定, 进口许可证适用于《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内货物的进口。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发布年度《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负责制定、调整和发布年度《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进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由商务部以公告形式发布。
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进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 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为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
进口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货物进口的法律凭证。凡属于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在进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
二、《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0年)》
《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0年)》的内容及管理发证情况如下:
(一)2020年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为43种,详见目录。详见目录。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目录内所列货物的,应向商务部或者商务部委托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凭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二)出口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香港)、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药料用麻黄草(人工种植)、煤炭、原油、成品油(不含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锯材、棉花的,凭配额证明文件申领出口许可证;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的,凭配额招标中标证明文件申领出口许可证。
(三)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第二款所列货物的,凭配额证明文件、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中,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的,凭配额招标中标证明文件、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申领出口许可证。
(四)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第二款所列货物的,由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下达的边境小额贸易配额和要求签发出口许可证。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消耗臭氧层物质、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等货物的,需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本款上述情形以外的货物的,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
(五)出口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香港以外市场)、牛肉、猪肉、鸡肉、天然砂(含标准砂)、矾土、磷矿石、镁砂、滑石块(粉)、萤石(氟石)、稀土、锡及锡制品、钨及钨制品、钼及钼制品、锑及锑制品、焦炭、成品油(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石蜡、部分金属及制品、硫酸二钠、碳化硅、消耗臭氧层物质、柠檬酸、白银、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铟及铟制品、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的,需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中,消耗臭氧层物质货样广告品需凭出口许可证出口;以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贸易和捐赠贸易方式出口汽车、摩托车产品的,需按规定的条件申领出口许可证;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车、摩托车产品的,凭中标文件等材料申领出口许可证;以上述贸易方式出口非原产于中国的汽车、摩托车产品的,凭进口海关单据和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
(六)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第五款所列货物的,除另有规定以外,凭有关批准文件、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和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中,出口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等成品油的,需提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转报函件;出口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以外的成品油的,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
(七)出口铈及铈合金(颗粒<500微米)、钨及钨合金(颗粒<500微米)、锆、铍的可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但需按规定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八)我国政府对外援助项下提供的货物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
(九)继续暂停对一般贸易项下润滑油(海关商品编号27101991)、润滑脂(海关商品编号27101992)、润滑油基础油(海关商品编号27101993)出口的国营贸易管理。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的,凭有效的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以其他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的,按照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0号的规定执行。
以上内容可以详见《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0年)》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6号。
根据规定,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和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情况对目录进行调整,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商务部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为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各发证机构按照商务部制定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范围,签发出口许可证。
出口许可证包括出口配额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凡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在出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
(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2020年)》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2020年)》分进口、出口两部分。
(一)进口部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1.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监控名录所列物项。共涉及69类化学品。
2.易制毒化学品。共涉及48类化学品。
3.放射性同位素。共涉及10类商品。
(二)出口部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1.核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包含159类管控商品。
2.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包含204类管控商品。
3.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包含144类管控商品及相关技术。
4.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名录所列物项。包含69类化学品。
5.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包含37类化学品及相关技术。
6.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包含186类商品及相关技术。
7.易制毒化学品(一)。包含186类化学品。
8.易制毒化学品(二)。包含17类化学品,仅在向缅甸、老挝、阿富汗等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时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9.部分两用物项和技术。包含6类商品。
10.特殊民用物项和技术。包含5类商品。
以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详见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8号。
根据规定,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和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情况对《管理目录》进行调整,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商务部委托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
许可证局和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许可证局的统一管理下,负责委托范围内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发证工作。
以任何方式进口或出口,以及过境、转运、通运《管理目录》中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均应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时,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海关凭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并办理验放手续。
法规政策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令第33号)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7号)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