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于2020年2月1日发布税委会〔2020〕6号通知,要求对按照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详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以下简称“免税政策”)进口且原产于美国的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即恢复我对美232措施所中止的关税减让义务、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已加征税款予以退还。上述不实施加征关税措施与免税政策实施时间保持一致。
根据税委会〔2020〕6号通知,对原产于美国产品不加征关税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进口;二、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按“免税政策”进口;三、属于我国对美232措施所中止的关税减让义务、以及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的产品范围。
附:疫情防控减免税政策、对美国产品加征关税的相关规定:
一、疫情防控减免税政策
(一)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的通知(税委会〔2020〕6号)
(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
(三)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 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
(四)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 公布《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二、我国针对美232措施所中止关税减让义务的规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的通知(税委会〔2018〕13号)
三、我国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关税的规定
(一)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2018﹞5号)
(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 (第二批)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2018〕6号)
(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2018〕7号)
(四)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 约600亿美元进口商品实施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2018〕8号 )
(五)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提高加征关税税率(税委会〔2019〕3号 )
(六)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 (第三批)加征关税(税委会公告〔2019〕4号 )
(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恢复加征关税(税委会公告〔2019〕5号)
(八)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暂不实施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7号)
(九)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