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自2020年2月14日13时01分起,调整对原产于美国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于2020年2月6日发布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1号),决定自2020年2月14日13时01分起,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三批)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4号)规定的加征税率。
根据税税委会公告〔2020〕1号,调整加征的范围和幅度是:对税委会公告〔2019〕4号附件1第一、二部分所列270个、646个税目商品的加征税率,由10%调整为5%;第三、四部分所列64个、737个税目商品的加征税率,由5%调整为2.5%。
此次调整措施是对美方相应措施的回应:2020年1月16日,美方发布公告,自2020年2月14日起,已于2019年9月1日起加征15%关税的1200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由15%调整为7.5%,下调比例1/2。
附:我国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反制措施目录(截止2020年2月6日)
一、我国针对美232措施所中止关税减让义务的规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的通知(税委会〔2018〕13号)
二、我国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关税的规定
(一)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2018﹞5号)
(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 (第二批)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2018〕6号)
(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2018〕7号)
(四)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 约600亿美元进口商品实施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2018〕8号 )
(五)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提高加征关税税率(税委会〔2019〕3号 )
(六)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 (第三批)加征关税(税委会公告〔2019〕4号 )
(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恢复加征关税(税委会公告〔2019〕5号)
(八)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暂不实施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7号)
(九)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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