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于2013年至2014年间曾因美国发生低致病性禽流感禁止从纽约州(2013年第19号公告)、阿肯色州和威斯康星州(2013年第103号公告)、加利福尼亚州(2014年第58号公告)、新泽西州(2014年第100号公告)直接或间接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并于2015年1月9日全面禁止从美国直接或间接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公告2015年第8号)。
之后,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曾发布2019年第177号公告,宣布自2019年11月14日起解除上述5个公告中对美国禽肉进口的限制,允许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的美国禽肉进口。但是,该公告对于禽类产品的禁令并没有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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