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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机关三项“非接触式”服务便利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发布时间:2020-03-12 15:06:00  来源:全关通信息网  浏览:2192次

    为了应对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2月20日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

     

    税总函2020〕28号通知明确提出便利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三项“非接触式”税服务,详细内容如下:

    “非接触式”出口退(免)税业务申请

    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可通过“非接触式”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和退(免)税申报事项。纳税人办理上述涉税事项时应提交的纸质资料,已实现纸质资料影像化申报的地区,可按现行方式提交;未实现纸质资料影像化申报的地区,暂不要求纳税人提交,疫情防控结束后再行补报。对于纳税人申报中遇到的问题,各级税务机关要灵活应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非接触式”渠道进行辅导解答。

    开展“非接触式”出口退(免)税审核

    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报后,仅审核电子数据,经审核电子数据无误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相关退(免)税事项。经审核发现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可要求纳税人通过微信、邮件等“非接触式”途径提供相关影像资料,待疑点排除后再行办理。纳税人无法通过“非接触式”途径提供影像资料,或者税务机关通过影像资料无法排除疑点的,暂不办理相关退(免)税事项,待疫情结束后按照现行规定核实处理。

    开展“非接触式”调查评估

    (一)对于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按照现行规定需开展调查评估的,应采用案头分析、电话约谈、函调等“非接触式”方式进行调查评估,避免采用当面约谈、实地核查等“接触式”方式。调查评估中发现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重大疑点,经“非接触式”方式调查评估可以排除疑点的,按规定办理退(免)税;经“非接触式”方式调查评估无法排除疑点的,暂不办理退(免)税。

    (二)对于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才能办理的,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区分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对于纳税人首次申报的退(免)税业务,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可先行审核办理退(免)税;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超过限额的,超过限额的部分暂不办理退(免)税。

    税务机关审核办理退(免)税时,对于系统提示的实地核查疑点,应在进行《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报告》相关疑点处理时,在核查结论中选择“核查通过”,核查结论说明中标识“疫情”字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实地核查比照处理。

    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具体范围包括:外贸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生产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委托代办退税但未进行首次申报实地核查的生产企业;纳税人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退(免)税。

    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自营出口业务)100万元;生产企业200万元;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100万元。纳税人变更退(免)税办法的,根据变更后的企业类型,按上述标准确定。如遇特殊情况,省级税务机关可酌情提高限额标准,并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备案。

    2.其他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才能办理的出口退(免)税,除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以及经审核无法排除涉嫌骗税疑点的情形外,经省级税务机关同意,可以比照第1点规定执行。

    3.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以及经审核无法排除涉嫌骗税疑点的出口退(免)税申报,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可以暂不开展实地核查,相应退(免)税暂不办理。

     

    税总函2020〕28号通知还对与上述三项“非接触式”办税服务后续有关的复函工作“非接触式”结果反馈事后复核工作补办核查评估手续等事项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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