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4日更新)
近期,有不少用户来电、线上留言、邮件咨询,询问我国进出口口罩事宜,咨询内容包括口罩的海关HS编码、申报品名规格规范、进出口关税税率、出口退税、海关监管条件与要求、中国与美国间互相加征关税、减免税条件等,海关律师网现就各有关咨询事宜统一答复如下,供参考:
一、关于口罩的海关HS编码
除了极少数有特殊功能的口罩,绝大部分口罩应归入税号63079000。
从2020年3月20日起,63079000项下税号细分为2个10位数子目。
6307900010:口罩
6307900090:其他纺织材料制未列名制品
二、关于口罩进口的规范申报要素、向海关提交单证
申报规范要求是:品名、规格型号,并区分医用/非医用。
进口时须向海关提交: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医疗器械注册证。
三、关于口罩货物进口税
进口关税税率:最惠国税率6%,普通税率100%。
进口增值税率:13%。
进口消费税:无
有协定税率的,适用协定税率。
四、关于口罩出口税
口罩没有出口关税。
五、关于口罩的出口退税
口罩的出口退税率为13%。
六、关于口罩进出口海关监管条件
口罩进口目前无特别监管条件。
医用口罩则纳入出口口岸检验商品范围。符合国内标准的,凭国家药监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和出口医疗物资声明验放。未获得国内注册证书,但获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提交出口医疗物资声明(中英文),并且生产企业应当在商务部提供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企业白名单中。
七、关于个人携带与邮寄限量及进口税
居民旅客从国外携带物品进境的免税额度是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数量满足“合理”原则。
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1月27日通知,对进境旅客携带个人物品中涉及疫情物资的,可以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适度从宽掌握。
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口罩的个人物品进口税税率是20%。
八、关于口罩,中国与美国间互相加征关税
中国是否加征: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 (第二批)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6号)附件2,有1078个税目商品,口罩在其中,加征税率为10%。
美国是否加征:属于美国加征范围,详见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网站https://ustr.gov/。
九、关于口罩,中国美国的排除加征
中国是否已排除: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的公告(税委会〔2019〕2号),属于第二批中可申请排除清单。目前形势下,对符合条件的进口,暂时取消加征(详见以下第十点)。
美国是否已排除:根据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2020年3月发布的排除结果公告,美国进出口商品编码(HTSUS)6307.90.9889项下的口罩类商品,已经列入其排除加征范围。详见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网站https://ustr.gov/。
十、关于抗疫期间口罩进口特殊政策
不加征且减免: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的通知》(税委会〔2020〕6号),对于为积极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对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进口、且原产于美国的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已加征税款予以退还。上述不实施加征关税措施与免税政策实施时间保持一致。
减免税: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包括口罩)可免征进口税收。
十一、关于抗疫期间口罩出口政策
(一)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
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2020年4月1日起,出口目录内五类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
(二)海关对11个商品编号项下的19类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2020年4月10日起,对“6307900010”等11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19类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三)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
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2020年4月26日起,非医用口罩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确认产品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进口方接受所购产品质量标准且不用于医用用途,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企业清单验放,对不在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企业清单内的,海关接受申报,予以验放;产品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5类医疗器械产品的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书面声明,承诺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验放。
(具体政策信息详见兰迪海关部发布口罩等医疗器械出口政策沿革列表)
更多关于口罩的文章,请查阅海关律师网“口罩进出口专题”。
注:本文是对“关于口罩HS编码、关税税率(含加征)、出口退税、海关监管条件等问题的咨询回复(截止2020年3月20日)”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