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14号公告和2020年第15号公告,决定自2020年5月19日起对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此次双反措施的实施期限自2020年5月19日起5年,也即2020年5月1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澳大利亚的大麦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对最终双反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