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2020年11月2日发布2020年第41号公告,就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事宜作出了规定。
现就网友提问,兰迪海关部集中答疑如下:
一、关税条例关于原出口货物退运不征税的理由规定是否突破了?
是的。现行规定对于出口货物复运进口不征收关税的理由只局限于“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三条“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
2020年第41号公告首次将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增加为出口货物复运进口不征收关税的理由。
二、对于原出口货物的出口时间有无限定?
有的。原出口货物申报出口的时间为: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三、对原出口货物复运进口口时间有无限定?
有的。原出口货物复运进境期限为: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
四、原出口货物已办理出口退税怎么办?
要补缴。对符合条件不征收进口税的原出口货物,已办理出口退税的,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五、申请办理不征税手续的,要办税务机关的未退税证明吗?
要的,但是有时间限定。自2020年第41号公告发布之日(2020年11月2日)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申报进口时,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不征税手续的,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六、公告实施前,符合不征税条件,但是原出口货物已退运进口征税放行怎么办?
依企业申请予以退还。2020年第41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符合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已征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依企业申请予以退还。其中,未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退运已征增值税、消费税未抵扣证明》(见公告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进口收货人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七、原出口货物申报进口时要提交退运原因的材料吗?
2020年第41号公告规定,符合第一条、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货物,进口收货人应提交退运原因书面说明,证明其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退运,海关凭其说明按退运货物办理手续。